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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0:55: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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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286号)


浈江、武江、曲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韶市联[2007]12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我市全民创业,特设立“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的韶关市市级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是根据《意见》精神,从2008年起连续5年,由市财政每年在本级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及市辖三区的全民创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企业必须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政策、区域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韶关市中小企业局,以下简称“市创业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全民创业工作目标、部署、要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及重点,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同时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监督、检查、追踪等日常工作,每年定期向市政府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 支持的范围、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重点:

(一)支持新办三年内(含三年,以2007年10月8日为启始时间)在市及市辖三区登记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成长期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兴办的各类初创型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以进入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创业企业为扶持重点,兼顾扶持其他创业企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企业的范围包括:

1、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实现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3、农业产业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农林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旅游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企业;

4、社区服务型中小企业;

5、为支柱企业和产业集群服务、为产业链的形成填平补齐、延伸产业链的中小企业,按产业分类,进入产业集聚区的初创企业;

6、下海创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外出务工回乡创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其他城镇失业自主创业人员所创办的中小企业。

(二)扶持国内民间资本独资(或控股)、规模以上的中小企业进行第二次创业。

(三)扶持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孵化器)基地建设。

(五)扶持全民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项目。

(六)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贷款。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重点扶持的全民创业其它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直接补助和风险准备奖励三种支持方式。贷款贴息是对创业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在市辖区投资建设的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发放给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给予金融机构的奖励。

对以自有资金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和为改善创业环境、提供创业服务的单位,以及开展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机构,一般采取直接补助;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进行投资创业的企业,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风险准备奖励是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一年期限中小企业创业贷款计提的风险准备金部分,在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额度内给予适当的奖励(按当年新增贷款平均余额的1%计算)。

申请专项资金的创业企业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原则上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本年度已获得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和企业,当年全民创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第三章 申报条件、申报材料

第八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申报通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过韶关人民政府信息网、韶关经贸信息网、中国中小企业广东韶关信息网等媒介刊登,公开申报的条件、内容、时限及相关事项,申报单位按要求办理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企业是在韶关市市辖三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享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市场前景好;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四)诚实守信、依法经营;

(五)依法足额纳税。

(六)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无拖欠社保基金的不良记录。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五)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相关证明,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项目自我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包括自筹资金的到位凭证、资金使用计划,对经济、社会、税收的贡献目标)

(七)申报项目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必须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创业协会出具的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立项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用于创业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的项目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安排及资金使用情况;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法人证明;

(四)开展创业培训、宣传和创业推介活动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创业贷款风险准备奖励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小企业创业贷款的合同复印件、贷款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创业企业贷款的进账单复印件。

(四)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支出凭证(复印件)。申请直接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一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支出(如设备、材料购置费,外协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技术开发人员工资等)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四章 申报、审核、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次申报制度。申报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市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同时将申报材料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区属企业申请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申报要求,将申报材料送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与区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市创业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市级、各区全民创业管理部门所报送企业(个体工商户)、项目单位资格再核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实行申报项目(企业)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全民创业专项资金的审核程序:

对列入市全民创业项目库的项目(企业),由市创业办组织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核:报送的文件、资料、表格等是否齐全完整,文字及表格填写是否清楚符合要求;

(三)内容审核:项目单位、申请项目、推荐意见等内容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将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及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所公示项目(企业)的真实性、支持额度等问题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申报扶持的创业项目(企业)经全民创业成员单位审核并经公示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制定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创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全民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预算资金指标文件;在收齐所有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账户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项目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的补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

其它单位收到全民创业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企业(项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价。事前评价是对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项目单位)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中评价是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绩效目标进行评价;事后议价是对项目完成后进行的总评价。

第二十三条 市创业管理部门在申报期间,如发现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情况,将取消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且两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对该项目支出必须单独核算,自觉接受市创业部门、市财政部门的监督;被检查的单位(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发现弄虚作假,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资金、经济处罚等措施,该项目单位从下一年度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市财政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企业)须在每个季度后20天内,定期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如实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适时组织评估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六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消的,需及时向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告。对因故撤消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编制项目支出决算,并报市创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剩余的专项资金必须如数及时退回市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本县(市)全民创业的支持,并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全民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和市创业管理部门共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衡阳市农业产业化资金的管理,做到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业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业产业化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项目扶持、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的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审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局(乡镇企业局)(以下简称农业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原则。对能带动整个产业纵深发展,带动整个产业迅速扩张和占领市场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二)坚持促进自主创新发展原则。对引进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科技自主创新,扩大原料订单规模,增强原料订购能力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三)坚持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发展原则。对大力发展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延长农业产业链,实现农产品的综合利用和多层次增值,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坚持促进品牌质量提升原则。对组织标准化生产,开展产品营销推广,开拓产品国内外市场,树立品牌和打造名牌等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衡阳市农业产业化市级及以上的龙头企业(含三星级休闲农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具有显著的项目辐射带动能力。
(三)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工商登记注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与农户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或其他规范合同,从本地农户收购的原材料占企业全部原材料的70%以上。
(五)项目贷款已经贷款银行批准同意,有项目立项贷款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一)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
(二)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 项目发展规划;
(四) 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局根据年度财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给县(市、区)农业局下发申报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重点对象、重点产业、重点内容、重点环节和优先条件等事项。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到项目指南后10日之内,依据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供文件资料,将申报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农业局。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在收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整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审批执行如下程序:
(一)市农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和进一步筛选,形成项目初选目录。
(二)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初选项目进行进一步审核,形成初审报告。
(三)市农业局将初审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农业局、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向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下达项目批复文件。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列入扶持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根据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预算,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项目检查验收制度:
(一)项目检查。列入项目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定期向市农业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市农业局要定期组织检查扶持项目,重点跟踪检查项目的重点内容和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确保完成项目任务。
(二)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须向市农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专家或委托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填写《衡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市农业局负责综合项目验收报告,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设立衡阳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项目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莆政办〔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和《莆田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等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莆田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掌握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情况,并强化督导检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和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报告,以及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起草及公布。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调整情况、政府信息的清理、更替情况、主动公开的信息数量、分类、送交及运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包括信息数量、分类及运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各部门、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上报年度工作报告。

第六条 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逾期不报告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报;

(二)对拒不整改的,建议其同级党委、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主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授奖资格。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