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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4:47: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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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党组发[2008]5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2008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农业部党组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大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总的看,当前农业部的反腐倡廉建设既取得明显成效,又面临和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持之以恒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根据反腐倡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三农”工作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任务,扎实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纠正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农业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重点建立起四个工作体系:一是建立领导有力、组织有序、形式多样、教育有效的拒腐防变教育体系;二是建立措施配套、运行规范、易于操作、管理有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三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体系;四是建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作风规范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建设、管理和改革之中,做到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防体系逐步完善。

  2.坚持整体推进、惩防并举。紧密结合“三农”工作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力量,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整体推进,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果。

  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抓住农业部系统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取得实效。

  4.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农业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巩固已有成果,破解工作难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使反腐倡廉建设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更加富有成效。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突出教育重点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带头宣讲辅导,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反腐倡廉理论作为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党课要把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反腐倡廉教育要定期作专题分析。(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二)丰富教育内容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法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尤其要切实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开展党的作风教育。以党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教育为重点,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和廉政意识,促进机关和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对新任用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谈话时增加廉政教育的内容。对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要加强经常性教育,特别是在干部考察、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出差、出国(境)、开展工作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之前,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发展计划司、财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三)改进教育方法

  倡导复合式教育。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上党课和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既重视集中式教育,又注重自我教育,不断探索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教育途径。部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推进廉政教育进课堂。在干部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并保证不少于半天的课时量。组织编写符合农业部干部教育培训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材。(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开展电子化教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局域网设立廉政专栏、举报信箱,在电子屏幕宣传廉政内容等,使廉政教育由虚变实。(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信息中心、各单位党组织)

  (四)建立教育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相关制度,使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在领导、组织、时间、经费上得到切实保障。建立教育活动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检验教育效果,提高教育质量。反腐倡廉教育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体规划,纳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做到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牵头单位,明确部门责任,整合教育资源;做到经常对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五)抓好典型教育

  结合部内“两优一先”等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发现身边勤政廉政典型,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踏实做事、勤政廉洁。注意运用发生在部系统违纪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和实地参观等活动,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三农”工作实际,根据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确立教育主题,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提高思想和党性修养,切实解决思想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继续推进文明司局(单位)创建工作。推出一批“廉政文化精品”,出版一批廉政文化建设优秀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组织廉政文化专项活动,开设“廉政文化”专栏。以建廉政书屋等文化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科技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

  三、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上而下签订责任书,做好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根据工作实际修订农业部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农业部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关指标体系。(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2、制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履行监督职责的办法。建立司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

  3、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规章,修订制定我部《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出台的《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研究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

  5、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源头防治领域的制度建设

  1、研究制定《农业部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进行规范。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和审后通报制度。研究制定《农业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制定返聘干部联系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财务司、离退休干部局)

  2、建立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农业部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农业部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直属单位财政运转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单位:财务司)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业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分类制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四类管理制度,构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制定《农业部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农业部房产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对房地产处置开发行为实施监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制定《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所办实体监管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清理、改制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构建事业单位办企业全程监管体系。(负责单位:财务司)

  4、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审计检查工作细则》。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修改现行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惩治措施。(负责单位:财务司)

  5、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近年来的管理实践,研究修订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

  6、建立支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办法,将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化;探索建立项目执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及时准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反馈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

  (三)加强纠风、执法领域的制度建设

  1、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规定,配合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法》出台。(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渔业局、畜牧业司)

  3、完善农资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认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等办法和制度。(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5、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制定《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教育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单位:国际合作司)

  (四)坚持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检查清理,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部分内容不适合形势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环节,进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加大对已有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办公厅、各单位)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照检查的内容。严肃查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及各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编造谣言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不断推动完善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建立目标清晰、稳定增长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责任明确、规范高效的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落实机制。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探索建立农业财政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司、发展计划司、直属机关党委、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领导、群众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修订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健全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农业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向党员大会、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6、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追究力度。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把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畅通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反映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问题的核查工作,在干部提拔任用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再作是否任免的决定。(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办结、回复等各环节的监控力度。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健全网上投诉举报信息受理、办理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许可方面的专项检查。(负责单位: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办法和配置标准,积极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严格履行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批手续,推行单位民主决策,建立科学的论证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制定新的考核办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成农业部国有资产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从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查询、分析一直到决策支持等资产全过程管理。实行重大投资论证制度、重大投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司、各有关单位)

  4、加强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方案的批复。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严格评标资格认定。认真做好招标投标举报受理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对采购结果的财务把关,加大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各单位)

  5、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抓好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工作,以及农机监理和草原监理等执法工作。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执法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和参加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各有关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 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作用

  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级党组织)

  2、加强群众和民主监督。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定期向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批评和建议。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开展信息公开督查,对应公开未公开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坚持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网上信访的处理。(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3、加强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机关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人事劳动司、财务司)

  4、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拓宽巡视工作信息渠道,适时跟进回访。对巡视中发现的诸如干部选拔任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整改措施要责成有关部门抓落实。运用好巡视工作成果。(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稳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重点加强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要岗位干部的交流。推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采取届中、届末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探索将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纳入综合办公。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过程公开延伸。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加快政务运转速率,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单位: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三)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和鼓励部属单位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我部部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各项工作进程,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逐步探索将预算分配原则、标准、办法和结果向部属预算单位公布,并通报预算安排和测算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负责单位: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逐步实现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全部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五)推进公务消费制度改革

  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农业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公务卡试点改革,强化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民主监督和财务监督。把领导干部公务消费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推进公务通讯、会议管理、公务用餐和公务用车等后勤管理制度改革。(负责单位:财务司、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机关服务局、各单位)

  (六)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和性质,理顺职能,优化结构布局,结合人事、分配、投入、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出台,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有关单位)

  (七)推进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加强对对外投资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构建对外投资评审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对所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切实规范事企资产关系,规范事企资金往来。对于事业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六、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等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加强对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修订完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继续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继续做好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垦局、渔业局、乡镇企业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管。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督促和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维护渔民水域滩涂使用权,完善养殖权制度,协调督促各地妥善解决在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和征占用中侵害渔民合法权益问题。加强对重大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畜牧业司、渔业局、办公厅)

  3、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对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肃查处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化农资监管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管。(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控,加强食用农产品污染物监控,开展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强化对认证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应急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应对和严肃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

  5、对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问题,在坚决纠正的同时,要对不正之风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腐败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并进行公开曝光。(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有关业务司局)

  (二)进一步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监管机制,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督查督办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强化对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配合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严格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查站设立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站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建立检查站考核评价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单位:兽医局、种植业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村级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试点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推进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4、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种植业管理司、兽医局、渔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科技教育司、畜牧业司)

  5、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等活动。严格审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规范审批程序、标准、范围,严格审批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行为。(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风行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业部机关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深入开展建文明窗口、树行业新风等活动。积极宣传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及基层站所的作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单位:办公厅、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农业12316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箱、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继续督促地方农业部门把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负责单位: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各业务司局)

  七、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严厉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农业投资项目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结合各单位实际,重点查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图书发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推动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直属机关纪委)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2、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健全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办理规定,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完善信访督办机制,建立信访重要案件线索统一排查制度,加强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核查的交办、督办工作,发挥信访举报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3、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纪检监察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与机关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四)继续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发生在部系统的典型案例,深刻总结教训,查找制度漏洞,促进建章立制。利用典型案例,通过编发通报、制作专题片、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八、建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办法作为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的领导机构,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本单位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规划》及本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一把手要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全面领导《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抓《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负责范围内的《工作规划》贯彻落实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任务落实。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负责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要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还要进行进一步分解,按照协助部门的职责落实相应的任务。协助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部党组把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情况纳入每年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导工作。要注意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泰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发挥价格监测预警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预警,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的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和发布警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调查和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相关成本与市场供求的变动情况;跟踪反馈重要经济政策、措施在价格领域的反映,以及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出台后的市场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预警活动。

市和各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市和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机构负责价格监测预警的日常工作。

市和各市(区)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

第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领导,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完善监测手段,加强价格监测信息采集、处理、反馈、传输的设备和网络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网络。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价格监测预警的定点单位;

(二)分析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市场走势;

(三)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存价格监测预警数据资料,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监测预警情况;

(四)制定临时监测和应急监测方案;

(五)负责价格监测预警业务上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价格监测预警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价格监测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新采价点采价,同时将更换的新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详细情况报省价格监测中心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

第八条 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实行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单位;

(二)价格监测预警品种;

(三)价格监测预警调查的方法、程序和监测周期;

(四)价格信息跟踪、采集、分析和上报的方法及内容。

第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和价格形势报告。价格监测预警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化情况;

(二)被监测商品和服务成本变化情况;

(三)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趋势预报、预警;

(四)有关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和建议;

(五)与被监测商品和服务价格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价格监测预警和应急预案,有序开展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市场价格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异动警情,并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市场价格动态并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每天报送价格监测预警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出现重大紧急情况应当立即报送。必要时,开展24小时价格监测。

第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开展预警状态下监测工作要求,综合评估价格异动警情,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实行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每天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监测动态分析报告,出现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紧急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波动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映;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上级规定必须报告或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适时在系统内通报价格异动警情、市场情况、工作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市场价格监测情况等内容,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就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或者预测分析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真实的价格监测预警信息和科学的分析预测。

第十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主要采取定点监测的方式,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按照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的要求,收集、上报价格监测预警数据;根据监测周期的不同,分为日报、周报、旬报、月报。

报送监测数据可采取直接送达、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其报送的监测数据应当反映同行业或者当地的同类商品、服务价格水平,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第十七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拥有固定场所;

(三)价格监测预警资料收集和传送手段;

(四)价格监测预警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承担的提供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要求价格主管部门无偿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有关商品、服务价格的全市平均水平及相关资料;

(三)拒绝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的监测活动。

第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预警调查;

(二)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的价格监测预警数据资料,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三)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的内部管理及价格监测预警台帐制度,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报送工作;

(四)接受本级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监测预警上报数据资料、价格监测预警台帐和工作情况的检查;

(五)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应当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六)需要多次采集、汇总上报的价格数据,不得用一次采价数据替代;

第二十条 非价格监测定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临时性调查,如实提供价格主管部门所需的价格监测预警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价格监测预警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程序进行价格监测预警;

(二)在调查、采集价格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出示价格监测预警调查证,使用统一的价格监测预警表格;

(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和考核;

(四)负责与价格监测预警定点单位的工作联系,及时反映情况,帮助解决监测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取得的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价格资料,应当保密,不得将其向外公布或者用于价格监测预警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价格监测预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监测调查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的核发和管理,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预警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定点单位资格,收回证书或者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二)严重违反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影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

(三)造成价格监测预警数据严重错误的;

(四)玩忽职守、虚报、瞒报、伪造或者篡改价格数据资料,造成数据严重失实的;

(五)其他不履行价格监测预警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批准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发[2003]109号

关于批准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按照我局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的要求,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的申请,经研究审定,现批准北京市怀柔区等86个市、县(市、区)为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请各地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搞好有关试点工作:

一、上述试点地区要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二、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级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规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三、按照我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四、加强对前七批生态示范区试点的监督管理。尚未编制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试点地区,要尽快组织编制完成建设规划;在建的生态示范区试点地区,要围绕建设规划目标和任务,细化、分解各项任务指标,并具体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乡(镇),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我局将对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进展不力的地区进行调整。

五、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我局印发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环发[2003]91号)要求,积极开展生态市(县)创建工作。



附件: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试点 通知
抄 送:有关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附件:

第八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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