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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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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推荐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08]17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为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我委拟对《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进行修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本次修编工作是在以往实施《鼓励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环保产业和环保市场发展的特点,重新调整和编制国家鼓励发展目录。推荐范围如下:
(一)水污染治理设备;
(二)空气污染治理设备;
(三)固体废物处理设备;
(四)噪声控制设备;
(五)环境监测仪器;
(六)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
(七)资源综合利用与清洁生产设备;
(八)环保材料与药剂。
推荐单位认为在《鼓励目录》(2007年修订)中有必要继续保留的产品,可继续申报,并说明保留理由。
二、推荐原则
(一)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市场重点需求,有比较广阔的发展前景的产品;
(二)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填补国内技术空白,能促进环保产业的结构优化和升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产品;
(三)优先鼓励发展污染控制与资源再生利用相结合的装备、废气废物处理与节能相结合装备、能适应更严格排放标准的环保装备、减少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装备、城市化进程所急需的重点环保设备和产品;
(四)供给能力相对滞后,提高其供给能力有利于满足当前节能减排重点需求的设备和产品;
(五)满足环保治理要求,效果比较明显,有可靠的运行实践的产品。
三、推荐要求(详见附表一)
(一)环保设备(产品)名称和规格;
(二)主要技术指标和参数;
(三)现有该产品的研制、生产及使用情况;
(四)当前鼓励发展的理由;
(五)设备(产品)的适用范围。
四、申报要求
(一)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推荐原则和要求,推荐环保设备和产品,作为《鼓励目录》的备选设备(产品),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并将书面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我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随后,我们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推荐的设备(产品)进行调研和论证。《鼓励目录》推荐表格下载请登录http://www.carcu.org查询。
(二)凡推荐录入国家《鼓励目录》的产品应上报以下有关资料:
1、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推荐表
2、产品鉴定资料(包括产品监测报告)
3、产品用户使用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技术资料等

联系人: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孔明
电话:010-68505577

联系人: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技术装备委员会 陆军、王宝山、王书文
电话:010-68359084、88384298、82298534
电子邮箱:glml2009@126.com
附件:一、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
     二、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推荐表填表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税收征管协作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北市税收征管协作办法的通知

淮政秘〔2011〕60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税收征管协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淮北市税收征管协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税收征收管理,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税收征管协作,实现我市税收征管协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协作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下,建立以“政府牵头、财税主管、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和基本内涵的税收征管协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逐步形成政府依法管税、财税部门依法征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协作护税的新格局。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的财政机关参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税收征管协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税收征管协作应当遵循依法、互助、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税收征管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淮北市税收征管协作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任总召集人,协助市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的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本办法所列负有税收征管协作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审定税收征管协作的相关制度,建立税收征管协作长效机制;

  (二)协调各单位在税收征管协作中的关系,组织、指导税收征管协作工作;

  (三)接收和处理各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上报的税收征管协作信息;

  (四)督促、检查和考核税收征管协作。

  第七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平时根据工作情况适时召开,专题研究全市税收征管协作,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处理各类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税收征管协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成立相应的税收征管协作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协调处理辖区税收征管协作事宜。

  第十条 各区及下属各镇(街道)依照本办法设立税务协管机构,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辖区零散税源管理工作。镇(街道)属下各村(居委会)一般应成立协管站,也可因地制宜,结合片区管理划片设立协管站。各级税务协管机构业务上接受税务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各单位职责如下:

  (一)财政局

  及时提供财政税收收入信息;按规定及时拨付税收征管相关专项经费、税收征管协作专项经费及奖励经费;督促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收入的及时申报纳税;定期(按年)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信息。

  (二)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建立税收征管协作信息交换目录体系;科学合理利用采集到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市县级收入考核目标,调整各县(区)税务部门市县级税收收入计划,并督促各县(区)税务部门完成税收征收计划;定期(按月)将税收征收情况和下阶段工作计划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部署各区税务部门按照镇(街道)区划做好属地税收征管和税收分成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市各区税收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问题,确保严格执行市、县(区)税收分享体制;根据财政部门等单位需求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管户、税源、纳税信用、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国地税双方应进一步规范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换共享制度,定期交换各类税务登记、定额核定、发票代开、税款征收、税务检查、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等信息,研究解决税收征管信息共享问题;及时交换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税收代征工作;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三)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提供宏观经济数据资料;提供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表和由该委员会核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等信息;提供该委员会权限内各类投资立项的审批登记信息;定期(按季)提供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提供引进各类外资的立项审批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应税项目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四)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定期(按年)提供年度工业投资项目备案审核情况和工业经济运行总体情况;定期(按季)提供供电计划、供电企业实际售电量、欠缴电费企业、全市用电量前100户重点企业实际用电量等信息;定期(按年)提供产业导向及国资委监管的主辅分离、改组改制、兼并、破产国有企业信息。

  负责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工作,为税收征管协作工作的信息共享、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服务;负责税收征管协作相关部门接入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工作;负责税收征管协作信息交换目录的基础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平台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数据交换标准,配合相关部门制定信息交换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在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定期(按年)提供软件企业认定信息。

  监督所监管的国有企业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关停、倒闭、破产等企业欠税的核定清理工作;督促所监管的欠税国有企业定期(按月)提供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相关信息。

  (五)教育局

  定期(按年)提供民办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提供全市教育机构非企业单位办学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非盈利组织的认定工作,对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非盈利组织资格的,及时依法核实处理;定期(按季)提供境内外机构商业性讲学、演出、比赛信息。

  (六)科技局

  在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的认定工作中,加强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定期(按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认定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七)公安局

  定期(按季)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机动车辆的车型、数量,全市新入户机动车辆等信息资料;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时,对车辆购置税进行把关;定期(按季)提供办理《居住证》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开展对出租房屋税收的清理、检查和征管工作;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出入境证件的办证记录、境外人员入境居留就业情况、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情况等涉税信息,验证居民身份证件和公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的真伪;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协助联系拒绝税务检查或拒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涉案人员;协助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海关、银行等部门检查取证;经税务机关提请,对正在调查的涉税违法案件提前进行涉税犯罪案件立案前的调查工作或联合办案;协助税务机关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受理税务机关移送的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及时反馈移交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结果;依法处置暴力抗税行为,保护税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八)民政局

  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及福利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提供行政区域调整变更信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解散、破产以及其他情形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对其依照法律、法规先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进行提醒,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定期(按年)提供外籍、港澳台专家和教师的相关资料;定期(按季)提供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失业人员的《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服务商贸型和其他类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的核发、管理情况及就业信息资料;定期(按季)提供经过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信息,以及备案的举办技能培训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资料;定期(按季)提供定点医药商店医保收入信息;依法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参保个人的社会保险投保及待遇领取情况;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国土资源局

  定期(按季)提供土地征用和批准耕地占用等相关数据资料、土地市场交易和宗地图等信息;对通过协议、公开交易、协助司法执行等方式转让的土地(地块),定期(按季)提供土地转让方、受让方的单位和个人名称(姓名)、土地地址、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联系方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按《土地登记查询办法》查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情况、土地分级分类管理情况、过户等信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手续。

  (十一)城乡建设委员会

  定期(按季)提供本地建筑企业登记信息、外地进淮施工企业登记信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以及本地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定期(按年)提供本地企业到外地施工项目的登记信息;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十二)交通运输局

  定期(按季)提供全市交通行业发展和建设规划、交通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报)批、交(竣)工验收情况,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客运、货运经营许可证等的核发和管理情况;协助地税部门做好车辆营运税收征管工作。

  (十三)商务局

  定期(按季)提供外来投资企业实际利用信息、商业网点建设信息、商贸物流企业开业经营信息、定点屠宰企业信息。

  (十四)文广新局

  定期(按季)提供境外来淮演出信息,提供境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有偿文化活动的信息;定期(按年)提供全市文化机构非企业办证登记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非盈利组织的认定工作,对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非盈利组织资格的,及时依法核实处理。

  (十五)卫生局

  定期(按年)提供全市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信息,全市医疗机构非企业办证登记信息;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十六)审计局

  实时移交全市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涉税信息;实时提供抽查行业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和整改建议。

  (十七)体育局

  定期(按季)提供境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市从事有偿体育活动的信息;提供境外机构商业性讲学、演出、比赛信息;提供全市体育机构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做好非盈利组织的认定工作,对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非盈利组织资格的,及时依法核实处理。

  (十八)统计局

  定期(按季)提供按行业小类划分的规模以上企业运行信息;定期提供全市GDP数据;定期(按年)提供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前100位企业名单;定期(按年)提供我市最低工资水平和平均工资数据;对税务机关开展的经济税源分析提供必要的技术协助。

  (十九)城乡规划局

  定期(按季)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包括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建设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经批准商品住宅项目容积率清单。

  (二十)房管局

  定期(按季)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预售证发放情况及可售面积情况等;定期(按月)提供上月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房产转让、新增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等信息;房地产交易所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应纳税情况的监控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征(免)税证明,凡未从财政、税务部门取得征(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或税务机关执行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时,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查(解)封手续和房地产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根据税务机关税收监控需求协助查询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和实物档案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做好对二手房地产交易税收的代征工作。

  (二十一)物价局

  定期(按季)提供审批所有收费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按年)提供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信息。

  (二十二)招标采购管理局

  定期(按季)提供通过市招标采购中心进行招投标的货物、工程等项目信息;定期(按季)提供房屋和市政基础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包括建设单位、中标金额、施工工期、以及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承办单位情况等资料。

  (二十三)残疾人联合会

  定期(按季)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庇护工场、康复中心康复医院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四)工商局

  建立工商税务联系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双方信息共享问题;通过工商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时交换共享各类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户及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等信息;协助查询企业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对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予以配合办理;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户,及时依法查处;对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二十五)质量技术监督局

  定期(按月)提供上月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二十六)地方海事局

  定期(按年)协助提供全市单位、个人拥有船只的型号、数量等信息资料,协助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征管工作。

  (二十七)人行淮北市中心支行

  协助查询贷款企业的贷款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共同做好税款的退库工作,进一步简化退库流程;协助监督各金融机构在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时登记税务证件号码;定期(按季)提供纳税人新开立银行帐号信息,及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及涉案人员存款账户信息;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税务信息采集格式)》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税务信息采集格式)》的要求,定期(按季)采集税务机关的处罚信息、表彰奖励信息以及已公告的欠税信息,并将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利用征信系统对企业和个人信贷交易的影响,协助提高税务机关的执法力度;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开展信息共享等工作。定期(按季)提供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信息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协作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各部门职责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章 税务协管机构工作职能

  第十三条 区级税务协管机构工作职能包括:

  (一)组织和监督下级各协管机构在财政和国、地税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协管工作;

  (二)拟定协管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三)负责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镇(街道)级税务协管机构工作职能包括:

  (一)统筹组织开展辖区内协税护税管理工作;

  (二)建立、管理本辖区内协税站点;

  (三)建立健全辖区内个体工商业户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协管情况反馈到税务部门;

  (四)负责与镇(街道)内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工作;

  (五)做好上级税务协管机构及税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协税护税工作。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税务协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协助税务部门清理漏征漏管户。主要包括对本村(居委会)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调查了解经营户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情况和纳税记录情况,对于未办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须督促其尽快办理;

  (二)协助税务部门核实纳税人应缴税额。记录经营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作为核实应缴税款的依据;

  (三)协助税务部门对欠税户进行催报催缴。对于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未及时缴纳税款的欠税户,由税务部门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由协管员督促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

  (四)协助税务机关对纳税户非正常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辖区内业户的房屋租赁、房屋装修、搬迁、经营面积扩大或减少、经营方式或范围有改变等情况,及时报告税务部门;

  (五)协助税务部门派发有关税收宣传资料;

  (六)对税务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七)做好上级协税护税机构及税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协税护税工作。

  第十六条 税务协管机构协税范围包括管辖范围内的各类零星税源、部分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业户,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实际自行设定。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税收征管协作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换提供相关信息。各单位设立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系。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按期向市、区两级税收征管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交换信息,将通报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

  中央、省属驻淮北有关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税收征管协作的开展,协助向市、区两级税收征管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信息交换采取网络传输方式。信息交换具体内容由财政部门牵头,国税、地税、经信委依据税收征管协作的需求,制定各部门需上传信息的格式,上传和共享路径。

  第十八条 各单位定期上传本规定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各单位涉税信息按月(季)上传的,应于月(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传;按年上传的,一般应于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未明确具体时间的,依照市税收征管协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上传涉税信息。

  第十九条 在具体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信息。

  第二十条 各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对各单位提供的信息,使用单位依法对其保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税收征管协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配合涉税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参加税务征管协作会议;

  (四)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五)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单位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联席会议每年对负有税收征管协作职责的单位组织进行一次考核,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联席会议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联席会议提出处理建议,由联席会议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未按规定代征税款,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部门和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若以上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税收征管协作办法,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市地税局会同市国税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或补充通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淮北市税收征管协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税收征管协作信息传递职责分工明细表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基[2000]27号


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卫生厅,《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

现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会议纪要精神认真组织相关民族医药卷的编纂工作,保证《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按时、保质出版发行。

附件: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3、《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4、《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5、《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6、《中华本草》蒙药卷编纂备忘录;
7、《中华本草》傣药卷编纂备忘录;
8、《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署名格式;
9、《中华本草》总审组人员名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
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报:本局局领导


附件1: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

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纪要


为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如期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教司于2000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了《中华本草》

民族药卷第二次编纂工作会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李振吉副局长到会并讲话,南京中医药大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的有关领导,《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的有关人员、藏、蒙、维、傣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有关领导和专家计20余人出席了会议。

会上,《中华本草》编委会介绍了《中华本草》前30卷的编纂过程、总体框架、编纂意义以及出版后产生的影响,对前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情况和对民族药卷总审情况作了小结;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负责人分别汇报了本卷编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讨论并通过了下一阶段《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计划和有关要求。

李振吉副局长说:《中华本草》4个民族药卷编委会为完成这项工作做了很大努力,克服了许多困难,参与人员为挖掘民族医药精华,呕心沥血,使前一阶段的《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在基础工作薄弱、工作量较大、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能取得现在的成绩;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经费、物质和人员上给予了大力支持,保证了《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撰工作的进行;南京中医药大学作为《中华本草》总编审单位和《中华本草》办公室继续一如既往,象对待《中华本草》前30卷本那样严格总审的敬业精神给予肯定。他强调,《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编纂工作十分重要,是一项浩瀚的工程,对民族医药的抢救整理是历史赋于我们这一代人的光荣使命,因此一定要编纂好《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当谈到经费问题和今后工作时他说:希望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再拨一点,地方政府再支持一点,使用时再节约一点,来共同解决经费问题。总之要坚定信心,按照分工和要求保证质量,加快进度;请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的政府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继续给予支持,使《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尽快出版发行。

与会代表对以下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

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的审修意见;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包括总审组与专卷编委会的职责与分工、下一阶段交稿计划);

3、《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和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分别与维、藏、傣、蒙四个民族药卷编委会就工作职责与分工、交稿时间等方面形成了备忘录,三方在备忘录上签了字;

4、《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署名格式;

5、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上海科技出版社就四个民族药卷的“图书出版合同”(草案);

6、《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总审组人员组成名单。


附件2: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审修意见

(2000年1月19日)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经过各专卷编委会认真撰写、反复审修,稿件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为了使民族药专卷的体例与前30卷本的体例基本保持一致,保证稿件的质量,现根据稿件中存在的问题,参照1998年12月编发的“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文件要求,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提出审修意见如下。

一、总体方面:

1、严格按照《中华本草》总的体例和细则及 “关于《中华本草》民族药专卷的审修意见”等文件开展审稿工作,以确保稿件质量。

2、《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的框架结构为:前言、凡例、目录、概论(×药发展简史、×药基础理论)、药物(按矿物药、植物药、动物药、其他药排列,每类下按正名的首字笔画排列,从矿物药到其他药按顺序写出序号)、附编[1.×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本项目可缺),2.中文名称索引,3.拉丁学名索引,4.民族文药名索引,5.本书参考书目]

3、各卷(册)的字数控制在100万字以内,各项目安排平均字数大致为:品种(不含图)、药材(不用图)各500字,化学300字,药理400字,临床部分不受字数限制。因此各项目内容必须精炼。

4、认真核对原始文献,保证引用资料的准确性,特别是临

床、考证部分大多是民族医药内容,总审时很多问题难以发现或只能提出疑问,故在保证初稿质量的前提下,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时对总审组提出的问题要进行认真复审。

5、前后项目必须协调一致,即各项目的内容均要围绕着品种及药物部位来写,不可张冠李戴或药用部位混淆不清。同一品种不同药用部位能分条的最好分条目来写。

6、条目后的参考文献格式按统一规定书写,参照文件“《中华本草》参考文献的书写格式”。

7、本书参考书目按照出版年代先后排列,每种书写出作者名、书名、出版地点、出版社名称、出版年代等内容。

二、项目方面(以下大部分与原“审修意见”相同,其中序号前有●记号的为此次补充和强调的内容)

●1.正名项

⑴该项目出汉名、汉语拼音,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出处及民族文药名。

●⑵书写格式根据现在稿件中多数民族药专卷的处理方法,统一规定汉名在前,民族名在后。汉名无需加出处,如无汉名可缺。具体写法为:

汉名 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字(出处)

汉语拼音 民族文字

例: 黑种草子 斯亚旦《西尔赫·艾叶卡农》

Heizhongcaozi ××××(民族文药名)

2.异名项

该项只出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不出汉名和民族文药名,异名后要加书名或地名出处。异名的排列顺序是:出书名的异名排在前面,出地名的异名排在后面;出书名的异名又要根据书的出版先后顺序排列。具体写法为:

[异名] ×××《书名》,×××、×××《书名》,×××(地名),×××(地名)。

例:①[异名] 休尼孜《西尔赫·艾叶卡农》,×××(和田),×××(喀什)。

②[异名] 参玛《兰琉璃(四部医典解说)》,米旺洛娃、六门其兔《晶珠本草》。

3.释名项

该项如资料可靠,对名称的解释比较合理的可以写释史,如解释不清,又无实质性的内容,则该项目可以缺。

4.品种考证项

(1)该项目主要是考证古代医药书籍中的药物品种,现代药物书中的内容则无必要考证,属于现代才用的药物,该项目可以缺。

●⑵引文不可重复,如引二本以上书的内容差不多,只须引用出书年代早的一种。

●⑶由于总审组缺少民族药专著,因此作者撰稿和专卷编委会复修时对引文要认真复核。

5.来源项

●药物品种的来源要求考订正确,并突出主要品种。

6.原植物项

⑴该项中动、植物的拉丁名、矿物英文名必须书写正确,定名人如用缩写,需加缩写点“.”。

⑵原植物名要和来源中的植物名称一致,而不可用民族药名的汉文音译名。

●⑶对本民族的特产药物分布情况要写得详细一点,特别是本民族地区分布最好要写到县一级。国外分布因字数限制可以从略。

●⑷植物形态描写术语要规范,花、果期不完整的要补齐,具体描写主要参考《中国植物志》和一些地方植物志等书。

●⑸常用药物一定要有附图,且附图要符合制版要求,并注明图的来源。

⑹来源项所列品种均需有形态描述,第一个品种形态描述须详细,第二或第二个以后的品种与第一品种形态相同的部分可以从略,仅写出其特征即可。

7.栽培要点项

本民族特产的药物品种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写栽培要点,非本民族特产药物,而属于引种栽培的也要写,从外地购进的药材则不写栽培要点。

8.采收加工项

该项目不可缺,如属本民族的特产药必须写得详细一点,并写出采收加工的特色。

9.药材与产销项

根据民族药专卷的多数意见,四个民族药专卷中该项目均不设,有关药材的产销情况可在原植物项分布地区中体现。

10.药材鉴别项

●该项目主要写有关药材的性状、显微等方面的鉴别,具体内容要按专业要求加以描述,文字要精炼。所述药材应与原植物项中的品种一致,药用部位应与来源项一致,多品种描述顺序应与原植物的品种顺序一致。

11.化学成分项

⑴该项目主要写与来源项的药用部位一致的化学成分,如果药用部位是根,则只写根的化学成分,其它部位包括花、全草等的化学成分则不收。

●⑵每个化学成分的中文名后要写出英文名称与之对应,英文名称第一个字母要小写。

●⑶化学成分的中文名称不规范的要按照《中华本草》30卷本予以统一和规范。

⑷化学成分后要写出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写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12.药理项

⑴写出该药的主要药理作用即可,每一种药理作用的描述要有概括性,不必像《中华本草》30卷本一样详细。每个药理作用要写出小标题。

⑵药理中提到的化学成分,化学成分项目中必须有,且名称也要与它一致。

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的角注,条目后列出具体的参考文献与之对应。

●⑷有的稿件收集的新资料较少,审稿时应予适当补充。

13.炮制项

该项目要结合本民族的加工方法的特色写。

14.药性项

项目名称不能仅写成[性],应为[药性]。

15.功能与主治项

●⑴功能与主治的主文必须按主次顺序来写,并且二者必须对应,即写了功能必须有相应的主治。

●⑵引文前后的次序要按照著作的成书年代先后排列,同一出处的引文无需加序号,如不连贯的引文分别用引号“”“”标示。两本书以上引文大部分重复的,必须将出书年代晚的引文删去。

⑶药性、功能与主治项目中的引用书的书名要用全名,书名的音译汉字要统一。

●16.用法用量项

⑴本项目内容必须全面,内服的要有剂量和具体制法,如水煎、研末或入丸、散等。外用的剂量如无具体用量的可以写成“适量”,但要有具体用法,如:捣敷、研末撒等。

⑵本项目不收引文。

17.附方项

●⑴一般来说,附方的先后要按照功能和主治的主次顺序排列。

●⑵附方所治病证必须在功能与主治项中反映出来,如没有,则须补充功能与主治项的内容。

●⑶附方药物过多,本种药物又非其中的主药,则应册除该附方,但对于名方或附方少的条目则可以保留。

●⑷出自近代著作附方中的药物剂量一律改用公制。

⑸附方的出处不能缺少。

●⑹附方中出现的本品的异名如异名项未收,必须补充在前面的异名项中。

18.制剂项:

该项收载的必须是本民族的制剂,若制剂的内容实际上是附方的内容,可以移到附方中去,如无制剂,则该项目可缺。

19.现代临床研究项

该项目主要收集近20年来的临床报道,陈旧的报道一般不收。文中要有参考文献角注,条目后列出参考文献。

附注1:《中华本草》民族药卷框架结构:

前言

凡例

目录

概论

一、×药发展简史

二、×药基础理论

药物

矿物药

植物药

动物药

其他药

附编

一、×医病名或常用术语解释 (本项目可缺)

二、中文名称索引

三、拉丁学名索引

四、民族文药名索引

五、本书参考书目

附注2:交稿要求:

稿件须按出版社要求,做到“齐、清、定”,交打印稿,5号宋体字,打在A4复印纸上。


附件3:


《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工作计划

一、总审组和各民族药专卷编委会的工作职责

(一)总审组:

1、协助《中华本草》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中华本草》民族药卷稿件体例、质量方面的审修把关,提出意见。

3、会同上海科技出版社对复修定稿后的稿件进行检查复核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

4、负责组织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图稿的绘制工作。

(二)民族药卷编委会

1、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

2、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的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

3、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

4、提供 《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完成工作时间

1、各民族药卷交初稿时间:

藏药:2000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参考书目、署名等。

傣药:2000年5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等。

蒙药:2000年5月底前陆续交齐药物稿件,7月底前交前言、凡例、概论、署名、目录、参考书目等。

维药: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署名、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等。

2、总审组完成总审时间

藏药:2000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傣药:2000年7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蒙药:2000年11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维药:2001年4月底完成,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复修。

3、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及交办公室时间

藏药:2000年9月底前。

傣药:2000年12月底前。

蒙药:2001年6月底前。

维药:2001年10月底前。

4、总审组抽查复核时间

在收到各专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一个月内完成。


 

附件 4:


《中华本草》藏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3月底前交署名稿和本书参考书目。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0年9月30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0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藏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


 

 

附件 5:


《中华本草》维药卷编纂备忘录

一、民族药卷编委会方面:

1、稿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⑴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⑵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⑶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⑷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⑸泄露国家机密;

⑹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⑺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⑻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按照“《中华本草》民族药稿件审修意见”的规定,保证质量,按时交稿。根据目前工作进展,2000年2~12月陆续交齐药物条目稿件,2001年3月底前交前言、凡例、目录、概论、参考书目、署名。

3、负责对总审后的稿件进行复修定稿,复修定稿后的稿件(包括索引)必须符合出版要求,做到“定、清、齐”,于2001年10月31日前交《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

4、稿件复修定稿后还需负责对出版社编辑加工时的解疑、清样审读工作,审读工作按照出版合同规定必须在收到清样60天内完成,签字后退还给出版社。

5、为便于今后解疑、清样审读,复修定稿的稿件复印一份留底。

6、提供《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底稿(复印件线条清晰),并注明出处。

二、总审组方面:

1、协助民族药卷做好总体设计工作。

2、负责对稿件在体例、质量方面进行审修把关,或提出意见。

3、总审完成时间为2001年4月底,并在此之前陆续退回专卷编委会。

4、对民族药卷编委会复修定稿后的稿件与上海科技出版社编辑2~3人一起抽查复核,检查复修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退回专卷编委会继续复修,复核工作在收到稿件的一个月内完成,并交出版社。

5、负责对《中华本草》30卷本未载的图稿组织人员绘制。

三、出版社方面:

在民族药卷稿件复修定稿交办公室后,派编辑2~3人与总审组一起对稿件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华本草》编委会办公室(签章)

《中华本草》维药专卷编委会(签章)

上海科技出版社(签章)

20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