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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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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以下简称“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规范、有效地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吉林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由白城市财政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入的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贷款资金和配套资金。配套资金主要包括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拨款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 软贷款主要用于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支柱产业等领域项目建设、改造的资本金投入,及对重点中小企业、社会发展政策性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贷款项目要按照项目单位和使用方向,严格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社会公益性(政策性)项目两种类型进行管理。
第六条 投资公司为市政府指定的贷款融资平台,具体负责项目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并组织项目单位按照贷款协议偿还到期债务。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贷款由最终债务人(即项目单位)负责筹集资金进行偿还。
第七条 融资平台采取资本金注入或资金借入方式向项目单位进行资金投入,并明确投资风险补偿抵押机制(具体办法由贷款平台另行制定)。融资平台因项目单位使用贷款资金而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由实际使用贷款的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章 软贷款借入  

第八条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分期、分批借入软贷款。(一)公益性项目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由市政府所属主管部门承担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明确最终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二)经营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政府导向、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进行贷款投资,融资平台和项目单位依照市场原则和有关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资和被投资人关系。由项目单位向融资平台出具相应的抵押、收益权利质押或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软贷款项目的规划、选择、协调等项前期工作,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软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通过的项目按省发改委规定申报开行软贷款项目六个必备要件组织材料上报。
第十条 省、市政府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向投资公司下达《拟申请使用开行软贷款资金通知书》,项目单位向市财政局和投资公司呈报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的方案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并报经主管市长批准后由投资公司具体办理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事宜。

  第三章 软贷款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财政部门应明确项目收益权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投资公司与项目单位签订贷款投资协议和借款合同时,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担保单位同时要出具还款承诺函。
第十二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软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使用软贷款,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方案,由投资公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需调整提款计划的,项目单位要提前一个月向投资公司提出申请,投资公司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四章 软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软贷款资金的还款,并设立偿债风险准备金专户,贷款使用单位和相关政府财政管理部门每年应按不低于当年到期贷款本金额度的5%比例及时存入偿债风险准备金,确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属于全市性重大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安排还本付息,不能及时偿还的项目资本金(利息),及时报人大审批后列入同期市基本建设投资预算。
第十七条 经营性项目由项目单位和企业负责还本付息,按照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的原则办理,逾期未还时通过法律手段对项目单位的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处理,保证贷款的偿还,确保履行市政府对省政府、开发银行的承诺。
第十八条 转借到区(开发区)的贷款由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出具承诺函,不能及时偿还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款、抵拨专项补助或解算货款方式偿还债务。

  第五章 软贷款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软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和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进行关闭、撤销、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和预算体制时,必须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软贷款的组织、监督、管理机构(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软贷款项目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安排软贷款项目检查、审计等项工作。
(三)协调和解决软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对软贷款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重点监督检查,市政府和领导小组责成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派员参加,每年抽查的重点项目不少于20%,检查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软贷款项目建设过程实行跟踪监督、检查。
(一)市监察局负责调查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二)市审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对全市使用软贷款项目的审计计划,每年按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意见安排审计项目。(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四制”落实情况;工程项目履行的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及建设标准等项工作。(四)市财政局负责融资平台、项目单位软贷款资金到位和运转使用,以及还款资金和还款责任是否落实,项目单位日常资金监管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软贷款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市监察、市审计、市财政、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江报,由领导小组审定后建议市政府中止对其继续发放或提前收回软贷款。依纪、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并由项目贷款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责任。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项目单位要开展软贷款项目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工作,建立软贷款的项目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白城市所辖各县(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白城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 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曜午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刘继武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李春棠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大伟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曹海林 市财政局局长
李晓峰 市审计局局长
隋 喜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冷有春 市建委主任
孙家刚 市经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高少迁 市财政局副局长
副主任:翟明华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兼项目办主任
成 员:杨 威 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康士昌 市财政局外债金融科科长
卢 凯 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科长
姜风芹 市审计局金融审计科负责人
窦建学 市财政投资公司副经理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艾滋病管理,预防艾滋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㈠艾滋病病人;
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㈢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㈠项、第㈡项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㈣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制品、动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卫生检疫局(简称大连卫生检疫局)、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的监测工作。
公安、民政、外事、海关、旅游、外贸、教育、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 采取措施,防止艾滋传播,并配合大连卫生检疫局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自身防护能力。涉外的宾馆、饭店、旅游点、游泳馆(池)、浴室、理发室等公共场所,应制订并严格执行卫生制度,添置必要的设施,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第五条 大连市卫生防疫站是全市的艾滋病监测中心,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㈠艾滋病流行病学管理及疫情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㈡本市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医学检查和随诊;
㈢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可能被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
㈣各医疗、预防保健单位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并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㈤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结果的复判;
㈥公众的健康咨询。
第六条 凡从我市入境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交大连卫生检疫局查验。
第七条 来我市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专家、留学人员、外商代表、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家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或地区的公立医院(或者经过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出具、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艾滋病血
清学检查证明。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上述人员未在本国或地区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须在入境后20天内到大连卫生检疫局接受检查。
第八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㈠项、第㈡项所指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已到达我市的,应随原交通工具离境。不能随原交通工具离境时,由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安排离境,离境前由大连卫生检疫局采取隔离措施。
外国籍国际海员中发现上款所指人员的,大连卫生检疫局应提请边防检查部门不签发登陆证,必须就船或到指定地点隔离。
第九条 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期间,如发现属本规定第二条第㈠项、第㈡项所指人员的,由大连卫生检疫局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离境,并会同大连市艾滋病监测中心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
第十条 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留居一年以上的我市公民(含出国劳务、留学、贸易以及在外国轮船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回国后须在二个月内到卫生防疫部门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 对出国劳务、留学、探亲、贸易等中国公民在出国前,因抵达国或地区对其要求的艾滋病检查和证明以及进口血液制品、组织器官的艾滋病监测管理、检查出证, 由大连卫生检疫局负责。
第十二条 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或从国外带入本规定第二条第㈣项所指物品,不得自行保存、使用、交换和传递艾滋病的毒株。
禁止从境外邮寄、携带或私自进口血液和血液制品。
第十三条 采血单位应加强对献血员的管理,采血时必须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单位应加强对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和输液(血)器具的管理,使用的血液及血液制品必须经过艾滋病病毒检测并具有使用许可。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必须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艾滋病病毒血清学检查。
㈠性病患者;
㈡卖淫嫖娼和吸毒人员;
㈢损献血液、组织器官和精液者;
㈣涉外婚姻登记的双方。
第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艾滋病监测中心可以指定有关卫生部门采取留验、医学观察、定期或不定期访视等措施:
㈠疑似艾滋病病人;
㈡接受过进口血液、血液制品的人员;
㈢属本规定第二条第㈠项、第㈡项所指人员的家属及密切接触者;
㈣性病患者;
㈤在连停留的外籍人员。
第十七条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发现艾滋病病人、疑似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疫情报告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医院作为艾滋病治疗中心,负责对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进行隔离治疗和必要的临床观察。
艾滋病治疗中心应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加强对病人的管理,落实各种防治措施,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第十九条 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发现疑似艾滋病病人,应送艾滋病监测中心进一步确诊,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必须送艾滋病治疗中心隔离治疗。
外省、市人员,被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后,由卫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将其送回原籍,交当地有关部门进行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经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从事适当工作,并每3个月到指定的卫生部门进行一次医学检查。其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卫生部门限制其活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分泌物、排泄物及所接触的可能造成污染的用品和环境,卫生防疫部门应监督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消毒,必要时由卫生防疫部门实施消毒。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实施各种预防、治疗、检查措施时,应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死亡的属本规定的第二条第㈠项、第㈡项所指人员的尸体一律不得出市,必须在卫生防疫部门监督下送殡仪馆火化。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大连卫生检疫局视情节处以罚款,并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
㈠对隐瞒疫情的单位处3000元罚款,对隐瞒疫情或逃避、拒绝查验的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㈡已知系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㈢拒绝执行本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六条、十九条第一款、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流行所采取措施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款处罚,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6月15日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2004年8月11日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为规范我市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切实做到有备无患,充分发挥灾害管理部门救灾资源合力作用,建立救灾运行机制,提高救灾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是政府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紧急行动方案。
(二)预案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自治区救灾工作方针,救灾应急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统一协调、军队参与的原则。市、区两级政府分别制定本级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三)预案的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洪涝、地震、沙尘暴、干旱、雪灾、低温冷冻、病虫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四)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HTH〗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的危害或损失,为领导决策和启动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灾情报告。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特大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以越级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采取的措施,灾区存在的困难和需求。按所承担的职责负责报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机构有: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水利(水务)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灾害预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害等级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程序
(一)灾害等级划分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①倒塌房屋3万间以上;
②因灾死亡20人以上;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
④7级和7级以上特大破坏性地震;
⑤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①倒塌房屋1—3万间;
②因灾死亡10—20人;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
④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
⑤6—7级严重破坏性地震;
⑥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①倒塌房屋5000—1万间;
②因灾死亡5—10人;
③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
④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
⑤5—6级破坏性地震;
⑥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
(二)预案启动条件
凡遇有中灾以上的自然灾害,市政府救灾应急预案启动,受灾的区政府救灾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形成两级响应的连动机制。
(三)预案启动程序
1、民政、气象、地震、水务、国土资源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群众生命财产所造成较大危害或损失,即可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
2、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预警预报,召开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会议,发出启动命令,确定启动规模,落实救灾责任。
3、各工作组及成员单位接到预案启动命令后,按各自分工迅速开展工作,全力以赴完成救灾工作。
四、救灾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一)救灾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为市政府救灾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市长、人大、政协、军分区、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改委、商务局、卫生局、药监局、教体局、交通局、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电业局、农牧业局、建委、规划局、司法局、广电局、乌海日报社、乌海军分区、武警乌海支队、消防乌海支队、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救灾应急工作;2、部署救灾应急准备措施;3、督促检查救灾应急工作的人、财、物落实情况;4、检查各区救灾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的救灾工作;5、根据灾情发展情况派出救灾现场领导小组,实施靠前指挥;6、决定请求自治区和兄弟盟市支援;7、研究解决有关救灾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综合协调机构为市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国土资源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市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4、及时收集信息,综合评估灾情,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救灾工作;6、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具体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分别为:灾情预测预报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后勤保障组、安全保卫组、医疗防疫组、恢复重建组、灾情报道组。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民政局: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负责储备灾民生活所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负责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下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救济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
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和上报工作;按照市防汛抗灾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抗洪抢险预案;负责组织抗洪抢险救援;参与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和上报;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
气象局:组织发布天气预测、预报,为防灾减灾提供科学依据。
地震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地震现场监测、震情分析及震后趋势判断,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的调查、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财政局:负责安排救灾款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负责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的监督。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商务局:负责救灾物资的供应,管理好国家储备粮,确保灾民粮食供应,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
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预防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保证灾区供水和食品卫生安全;负责药品的供应以及捐赠的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接收、管理和发放。
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检验审核。
教体局:负责转移受灾学校的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交通局:负责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的及时运送和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时组织因灾损毁、堵塞公路的修复、疏通工作,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负责优先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和物资,组织抢修中断的铁路、机场,保障运输畅通。
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修复因灾损坏的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保证无线电通信畅通。
乌海电业局:负责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救灾指挥用电。 农牧业局(扶贫办):负责农牧业灾害的核查、汇总;组织调运子种、化肥、饲草料等生产物资;组织灾民抗灾自救、灾后恢复重建和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的牲畜安置饲养等工作。
建设委员会、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工作。
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管制工作。
司法局:负责劳教所等特殊场所安全,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咨询、援助和调解。
广播电视局、乌海日报社:负责救灾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的报道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
乌海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灾民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各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工商银行乌海分行、农业银行乌海分行、建设银行乌海分行、中国银行乌海分行:按照经营原则和要求负责提供灾区建设和灾民生活所需信贷资金。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对参加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办理赔付事宜;组织经济补偿、对在灾害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依照保险合同给付赔偿金。
五、救灾应急反应和紧急救援行动
(一)应急反应
1、区级应急反应
灾情发生后,受灾区救灾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并按照预案迅速组织区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可采取投靠亲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方式。转移过程由政府发出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对转移安置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在灾害发生后要迅速派出工作组收集和汇总灾情,了解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第一时间内报告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灾害主管部门。
2、市灾害主管部门的应急反应
市级灾害主管部门在接到区级灾害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应及时深入灾区了解灾情,掌握灾害的发展动态,制定救助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迅速赶赴灾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紧急救援行动,抢救受灾群众的生命和财产,保护重点工程和重要设施,维护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市民政局要及时组织灾害评估小组赴灾区核实评估灾情,迅速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报告。
3、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突发性大灾、特大灾害报告后,根据灾情,启动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实施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有关人员、物资、资金、交通工具等用于抢险救灾;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提供临时住所、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支援。根据灾情,必要时可由市领导带队,组织承担抗灾救灾主要职责单位的同志赶赴灾区,建立现场抗灾救灾工作前方指挥部,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二)紧急救援行动
1、灾情预测预报组:市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负责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和损失。牵头单位:市气象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气象局、地震局、国土资源局。
2、灾情收集评估组:市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对灾害损失以及灾害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气象局、地震局。
3、抢险转移安置组:乌海军分区、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负责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国家重要财产。牵头单位:乌海军分区。责任单位:乌海军分区、民政局、司法局、交通局。
4、后勤保障组: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乌海电业局。负责抢险救灾的通信、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为灾民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物资保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无线电管理处、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乌海电业局。
5、安全保卫组: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灾区特别管制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负责灾区金融、档案等重点要害部门、重要设施及物资的安全保卫。牵头、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6、医疗防疫组:市卫生局、药监局。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负责所有捐助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审核工作。牵头单位:市卫生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药监局。
7、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教体局、建委、规划局、交通局、司法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市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电业局、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负责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学校校舍的恢复重建和教学组织工作;负责灾后损毁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灾后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负责修复或重建狱政设施;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指导;负责灾后投保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赔付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市建委、发改委、民政局、水务局、教体局、规划局、交通局、司法局、内蒙古通信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乌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乌海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乌海电业局、乌海铁路办事处、乌海机场。
8、宣传报道组:市广电局、乌海日报社、电台、电视台。负责组织对抢险救灾工作的成效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报道。牵头单位:市广电局。责任单位:市广电局、乌海日报社、电台、电视台。
六、救灾备灾工作
(一)建立紧急救援队伍: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灾情,由乌海军分区协调驻乌海部队、武警、消警及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交通、电力、通信、消防、卫生等部门和驻军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不同类型的紧急救援队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紧急救助演练,灾害发生后要及时赶赴灾区实施紧急救援,确保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二)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市、区两级政府应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重点工程等),运用各种先进的预测手段,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收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紧急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信、抢救伤员药品和其它紧急抢险所需要的物资,由水务、交通、建设、卫生、电业、通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它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由民政、商务等部门储备和筹集。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采取在平时与当地商业企业签订协议等形式,确保灾后24小时内送达灾区。
(四)加强救灾的基础建设。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装备建设,配备专用救灾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通讯网络畅通。加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业务素质。
七、附则
(一)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救灾应急预案;各区政府要制定本级救灾应急预案,预案要详实具体,量化、细化。
(二)预案制定后,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三)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四)本预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