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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05:06: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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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和行办发〔2007〕27号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和各单位、部队,各群众团体:
  《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7年3月22日行署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和田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法监督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和田地区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送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署统一领导全地区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行署和县(市)人民政府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地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 下列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报送备案: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三)对公民处5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的;
  (五)行政拘留;
  (六)劳动教养;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
  第五条 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机关(以下简称报备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行署作出的重大行政行为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行署备案,行署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备案工作。
  第六条 报备部门备案时应当向有备案管辖权的机关(以下简称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备案报告的格式由行署法制办公室统一规定。
  第七条 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备案部门在备案案件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报备部门的案卷材料或者要求案件承办人说明情况,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第九条 备案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报备部门作出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提请行署制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撤销、改变原处罚决定;需重新作出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重新作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不规范的,由备案部门制发《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审查建议书》,建议报备部门以后改正。
  第十条 报备部门应当在接到《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处理决定书》或者《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备案审查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备案部门。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案件统计报表上报制度,报备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将半年所处理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案件统计表报送行署法制办公室。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应加强对报备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下列情形,应当对报备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一)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
  (二)备案报告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三)不按规定报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表的;
  (四)拒绝调阅案件材料或说明案件情况的;
  (五)拒不执行备案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和田行署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政府令第1号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业经2013年6月17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

2013年6月21日




朝阳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的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减少城市噪声和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朝阳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成区是指双塔区、龙城区范围内实行街道和社区管理的区域(不含两区所辖乡、镇)。
第三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安监、城管综合执法、工商、环保、民政、质监、交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成区内实行烟花爆竹限时燃放,在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内,不得在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外,除单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建成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九)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 在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只允许燃放使用绿色字体注明“个人燃放”字样包装标志的产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后应及时清扫燃放现场的遗留物。
第七条 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须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外,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社区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驻街单位和居民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民政、工商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殡葬手续、工商登记时应告知当事人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
庆典公司不得承接烟花爆竹燃放业务。宾馆、饭店在承接庆典活动时要告知当事人遵守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如发现有违反烟花爆竹限时燃放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各类庆典活动应遵守市声环境功能区标准规定,不得超标准鸣放礼炮。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后不及时清扫现场遗留物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朝阳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3年7月30日起施行。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教育局



民政部天津、重庆、长沙、济南民政学校:
为推进民政中专学校民政专业的教学工作,我局召开了部属中专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各校参照执行。

附: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会议纪要
1988年8月6日至14日,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在大连召开部属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部人事教育局教育处负责同志,和部属天津、重庆、长沙、济南四所民政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教务负责人及专业课程的骨干教师共20人。会议主要内容是:一、
修订《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教学计划》。二、研究民政专业必修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工作。三、交流专业课的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经验。会议还讨论了部属中专学校管理办法。
会议认为目前对民政专业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是必要的、适时的。会议回顾了1984年部颁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使用情况。三年多的教学实践证明,该教学计划在培养目标方面是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民政系统人才需求的,其知识结构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强调了社
会实践,并取得了成绩。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民政专业课程还显得不够充实。近几年来,民政理论研究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对国外社会工作教育的考察与研究亦从无到有,取得一定成果。这为完善、充实民政专业教学提供了有利条件。与会同志认为,民政部门是以社会工作为主的政府工作
部门,民政教育也应转到社会工作教育的轨道上来。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改革,为民政工作提出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一新的要求。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大批的社会工作方面的人才。今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北京大学开设社会工作与管理专业,我部也

正积极筹建长沙社会工作学院。因此,加强我国社会工作教育,不仅仅是国际交流的需要,也是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会议认为部属中专学校目前设置的民政专业仍暂时保留。但在制订教学计划时,必须增加社会工作教育的内容。要从民政工作的实际出发,探讨建立中国社会工作教育的路子。同时对现有民政专业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要进一步改进。要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他们能说、会算
、懂一点管理,要拓宽学生的知识面,要加强民政业务、工作技能的培养,使学生毕业后尽快成为基层民政部门的多面手、实干家。按照上述原则,会议对1984年民政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在讨论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附件一)。
鉴于目前各校的实际情况,会议认为,实施教学计划不应一刀切,各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近两年内达到部颁教学计划修订稿的要求。要开设第二课堂,加强对学生实际工作技能的培养。
会议根据各校的教学实力和工作进展情况,对有关必修课教学大纲的修订和教材的编写工作进行分工(附件二)。会议认为教学大纲和教材的修订、编写宜早不宜迟,应抓好配套,注重质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教学大纲的修订稿应于今年年内由负责修订学校召集有关人员
讨论、定稿,以便及时组织教材的编写。
教材编写工作,应以教学计划为出发点,以本课程的教学大纲为要求,按照缺门、重点教材优先,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各校教务部门应做好教材编写的组织、协调和审定工作。
会议强调学校工作应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质量的高低是衡量学校工作的最终标准。各校领导要学习、掌握教育规律,切实按教育规律办事,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包括后勤工作都纳入为教学服务的轨道。教师是学校中的主体,要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为教师创造接触民政工作
实际和进修机会,要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当开支。要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会上各校代表交流了讲授《民政概念》、《中国民政史》等课程的教学体会和方法。与会代表认为特别要在专业课教学中,勇于探索、改革,要丰富专业课的内容,改革课堂教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注重
学生能力的培养。会议还就学生社会实习工作进行经验交流,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实践在民政学校教学过程中重要性的认识。各校代表一致认为,目前实习工作虽然克服了种种困难,取得一些成绩,但今后开展这项工作,困难还会更多,为保证人才质量,各校仍需继续努力,探讨如何克服实
习工作中的种种困难。
关于学校的管理体制,代表们认为目前部属中专学校的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国家教育体制的改革和民政学校的自身发展。希望尽快实行校长任期目标负责制。

附一:民政部中等专业学校民政专业课程设置(修订稿)
一、公共课
1.政治理论课 140学时 *(考试)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基本问题 |任选两门。关于政治
政治经济学 }理论课的改革,
哲学 |等教委下文后按教委要求执行
2.语文 140 *
3.数学 76 △(考查)
4.英语 76或(140) △
5.体育 140 △
6.计算机语言及应用 40 △
1-6小计 612
二、专业基础课
7.社会学概论 100 *
8.政治学概论 64 *
9.法学概论 85 *
10.心理学 72 *
7-10小计 321
三、专业课
11.民政概论 140 *
12.民政史 40 △
13.社会工作概论 40 *
14.社会调查理论及方法 40 *
15.社会统计 60 *
16.行政管理学 72 *
11-16小计 392
1-16必修课总学时 1325
四、选修课
1.社会保障概论 72
2.财会常识 40
3.民政福利企业管理 72
4.秘书工作 50
5.公共关系学 40
6.乡镇管理 40
7.经济管理学概论 72
要求每人选修2-3门 140-200学时
--四项合计 1460-1525
五、讲座 *为重点
*1.民政政策法规
*2.民政业务讲座
*3.农村社会保障
*4.国内社会服务概况
5.国外社会保障
6.伦理学
7.民俗学
*8.残疾人社会工作
9.行政法
10.经济法
*11.民政电教片
六、第二课堂 *为重点
*1.哑语
*2.书法
3.演讲
4.扶贫技能

附二:教学大纲和教材的编写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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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程名称 | 主要负责单位 | 时 间 | 备 注 |
|--------|--------|---------|-----------------------|
| | | |先由各校编写教学大纲,并寄各部属兄弟学校进 |
| 语 文 | 天津民政学校 |1988年10月底|行交流,然后由天津民政学校召集有关同志讨论 |
| | | |修改大纲,大纲稿后由组织人员编写教材 |
|--------|--------|---------|-----------------------|
| | |1988年10月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修订教学大纲,印发各校交 |
| 法学概论 | 济南民政学校 | | |
| | | 中 旬 |流。法学概论的教材暂不编写。 |
|--------|--------|---------|-----------------------|
| | | |由孔令智、沙莲香教授把关,在济南民政学校编 |
| | 济南、天津 | |写的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印发各校交流。修改意 |
| 心理学 | |1988年11月底|见寄往济南、天津民政学校。由赵树理同志负责 |
| | 民政学校 | |搜集、整理、协调。组织工作由济南民政学校负 |
| | | |责。 |
|--------|--------|---------|-----------------------|
| | 济南民政 | |由济南民政学校负责编写大纲工作,各校选派一 |
| 社会工作概论 | |1988年10月底|名专业课骨干教师参加。在编写教学大纲的基础 |
| | 学 校 | |上,讨论编写教材。 |
|--------|--------|---------|-----------------------|
| | 济南、长沙 | |济南、长沙民政学校继续本课程教学大纲编写、 |
| 社会统计 | |1988年10中旬|印发各校交流。看交流情况再行决定下一步计 |
| | 民政学校 | |划。 |
|--------|--------|---------|-----------------------|
| 社会调查 | 济南、天津 | |由济南民政学校王青山同志与天津民政学校徐 |
| 理论与方法 | 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沪平同志负责编写大纲,编写后发各校征求意 |
| | | |见。 |
|--------|--------|---------|-----------------------|
| | | |济南学校已组织编写,并计划明年2、3月出书, |
| 行政管理学 | 济南民政学校 |1988年9月底 |大纲及书印出后,寄各校征求意见,审定可否作 |
| | | |为部颁大纲、教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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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