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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1 21:22: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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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草防指[2011]1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黑龙江农垦总局草原防火指挥部,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清明”、“五一”将至,全国将迎来大规模的群众扫墓、上坟烧纸和旅游观光等活动,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加大,草原防火进入关键时期。为全面贯彻落实《草原防火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清明”、“五一”期间草原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倡导文明祭祀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扩大草原防火知识宣传,在重点地段、交通路口设置草原防火宣传牌,悬挂宣传标语,引导人们采取文明、生态的方式表达对家族先人的怀念之情。大力劝导推广网上扫墓、家庭追思会、鲜花祭祀、无烟祭祀等新型祭奠方式,减少焚烧祭祀物品,倡导平安扫墓。同时要广泛宣传因上坟烧纸引发草原火灾的案例,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草原防火意识。

  二、强化监测预警,严格火源管理

  要继续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卫星监测手段,扩大监测范围,加强监测密度和精度,为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处置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预警信息。各重点防火区要再次开展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加大督查力度,组织对草原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监控。坚决做到严格管控重点部位、敏感时段和危险人员。严密监控边境火情,防止外火入境和内火外延。对于非法用火行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应急处置,积极扑灭火灾

  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好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做好对草原火情的监测和处置,确保火情信息及时上传下达。各扑火队要做好扑救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力量积极扑救。要根据火情发展态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组织扑救,从速消灭火灾,同时严防人员伤亡,并认真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拟定的《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 2009年1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精神,强化责任,完善机制,促进长效综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努力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特制定《2009年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城市环境的主要矛盾,以考核体现鲜明的工作导向;坚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和奖惩激励制度,以考核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坚持管理标准,逐步形成一套比较科学的长效管理体系,以考核全面提升工作水平;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充分考虑各区的工作特点,以考核调动各个方面积极性。

  第三条:考核实行市区分层,条块结合,城乡双轨。区、县层面考核对象为13个区、县政府,其中,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为城区组;江宁、浦口、六合区、溧水、高淳县为郊区县组,两组分别采取相应考核办法实施。湖南路、新街口、中央门、夫子庙和南京火车站五个窗口地段列入城区组考核。市级层面考核对象为市市容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建工局和市公安局等涉及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城区组考核内容为: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环卫行业管理、建筑渣土、控违拆违、户外广告、举报整改共六大项,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为区各街道平均得分,权重占60%,其余五项考核权重占40%。郊区县组考核内容为:清扫保洁和环卫设施管理、市容市貌和市容秩序、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结合部(自然村)以及问题整改共6大项。市级部门考核内容为:各部门涉及城市管理职能有关问题的整改率。

  第五条:考核全部采用随机暗查方式进行。城区组实行“一周两查”,窗口地区实行“一周一查”,郊区县组实行“一月两查”,对市相关部门的考核采取交办问题菜单,统计当月整改率的方式进行。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民意测评,综合反映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办公室每月公布考核成绩,并定期组织讲评。区、县全年平均得分率和市相关部门全年平均整改率高于90%(含90%)的为优秀等次,高于70%(含70%)的为达标等次,低于70%的为不达标等次。对各区(县)、市相关部门年度城市管理成效突出的单项工作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创优奖;对城市管理工作进步明显的区(县)、街道评选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进步奖;在城区组评选20个、郊区县组评选10个城市管理优胜街道,由各区(县)根据全年考评成绩,按照参评街道数的50%比例向市推荐申报,由市综合择优评定。继续实行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责任保证金制度,考核结果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长效综合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奖惩。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在年度考评中实行一票否决,为不达标等次:凡在省级以上综合考评、国家级创建以及重要活动保障中出现重大责任问题的;在日常管理中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未能及时完成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第八条:省城管创优、市“金陵市容杯”考评采用本考核办法一并实行。

  附件:1、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

     2、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3、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4、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一: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城区组考核表(含窗口地区)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环境卫生
100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绿化带无积存零散垃圾。2、公厕、垃圾中转站设施完好,管理规范。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外观整洁完好。

违法建筑
100
辖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

建筑渣土
100
1、负责管理的建筑工地管理规范,有冲洗设施和措施。2、建筑渣土实行密闭运输,无扬尘、无抛洒滴漏。渣土抛洒污染路面的及时清理,建筑渣土按指定地点处置。3、严格按照许可程序和权限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户外广告

和景观亮化
100
1、无违规审批和设置户外广告。无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2、违章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在规定时限内整改。3、各种户外广告、店招、美化亮化等设施完好、安全、无破损。4、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时间开启。亮化保障亮灯率90%以上。

举报整改
200
举报经查实,整改率90%以上,反馈率100%。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

市容环境卫生
400
1、街巷、居民区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完好无破损,垃圾不散落、不漫溢。2、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市容整洁,无乱摆乱放、乱设摊点、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现象。3、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和流动摊点。疏导摊点管理规范,报亭无乱披挂、乱出摊等现象。4、居民区卫生状况、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无违章饲养禽畜、种植蔬菜现象。居民装潢垃圾清运及时。5、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搭建现象。车辆停放整齐。6、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无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旱厕、露天粪坑。市容整洁,无马路市场、无新的违法搭建。


  【注】街巷居民区市容环境卫生每次抽查不少于4条道路和街巷、4个居民区(含城中村)、1个农贸市场、1处结合部。无结合部的街道抽查其他考核点1处。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二: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郊区县组考核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标准

清扫保洁和

环卫设施管理
25
1、无零散、积存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

2、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外观整洁完好,周边无散落垃圾和大量积存垃圾。垃圾池实行密闭。

3、河道水面无垃圾漂浮物,岸坡无积存暴露垃圾。

4、渣土抛洒清理及时,无乱倾倒、乱处置现象。

市容市貌和

市容秩序
25
1、城区市容整洁,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

2、道路两侧无倚门出摊、占道经营现象,无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现象。

3、占道施工应设置规范围挡。

4、户外广告、店招店牌设置规范,设施完好。

农贸市场

周边环境
10
1、农贸市场周边环境整洁,无零散、暴露垃圾。

2、市场周边无店外店、占道经营、乱拉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等现象。

3、车辆停放整齐。

居民区市容

环境卫生
10
1、居民区卫生状况良好,无零散、暴露垃圾。

2、公共秩序良好,无乱堆放、乱设摊、乱贴写、乱搭建等现象。

3、居民区配备必须的环卫设施,无旱厕、露天粪坑。

结合部(自然村、城中村)
10
1、无暴露垃圾、露天粪坑。

2、无马路市场

问题整改
20
每轮检查中随机抽查上次反馈菜单中的4个问题,考核整改情况


  【注】郊区县组每次抽查不少于3条道路和街巷、1个农贸市场、1—2个居民区、4个整改点。另抽查街、镇所属的1个自然村。举报点核查不在数量规定之列。



附件三: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市相关部门考核表

部门
考核内容

市市容管理局
1、督促落实清扫保洁制度,路面、街巷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无积存暴露垃圾。加快环卫设施建设,按照标准加强环卫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2、加强建筑渣土管理,依法查处沿路抛洒、乱倒偷倒渣土行为;

3、加强占道经营管理的检查监督,及时指导、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组织整治,取缔违章占道、店外店;

4、强化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的管理,取缔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规定正常开启。主要道路无乱贴乱画等“牛皮癣”现象;

5、加强对“拆违”工作的督促检查,有效防止和控制新搭违建。

市环保局
1、及时督促和调查处理烟尘、油烟、固定噪声源超标排放污染扰民行为;

2、依法监督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依法监督产生工业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特种废弃物的单位采取特种废弃物和一般垃圾分类收集、存贮和处置措施。

市市政

公用局
1、保持市政道路路面平整完好,市政道路雨水、污水管道畅通,无垃圾堵塞、漫溢和窨井盖损坏丢失现象。新建、改建道路隔离护栏以及公交站台、路灯等公共设施完好;

2、市政公用建设工地管理规范,场内整洁有序,无堆积渣土和杂物,工地和渣土管理做到“四有两不”。即有工地围挡、有硬质地面,有冲洗设施,有门前保洁措施,渣土运输车辆后档板不超高,车轮车身不带泥;

3、市政管辖的城市河道干净清洁,无漂浮物,岸坡无垃圾。

市园林局
1、建成区范围内道路、广场游园绿地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公园、游园水面无漂浮物;

2、草坪、绿篱修剪及时,绿化养护工完场清,不污染路面;

3、绿化地带无缺株,无枯死枝干,无裸露地面,无扣绳挂物。缺株和死株应适时补植。

市交通局
1、长途客运站、码头、公路收费站等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乱停放、乱堆放现象,无违章户外广告;

2、环卫设施齐全,保洁制度落实;

3、交通道路管养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违法建筑。

市水利局
1、所辖河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2、所辖河道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无违法建筑。

市工商局
1、依法加强农贸市场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完善环卫设施,搞好场内环境卫生,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污水漫溢,无溢摊;

2、强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业务培训,监督经营者守法经营,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3、对无合适经营场所、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经营户进行查处纠正。

市公安局
1、各类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有序;

2、建成区内各类交通设施整洁完好,无破损;

3、经批准设立的停车场环卫设施齐全,无积存暴露垃圾,无违法搭建;

4、强化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运输行为;

5、加强外来人口管理,重点地段、窗口地区、商业街区、风景区等公共场所行乞、算命、拉客、散发小广告等扰乱公共秩序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市建工局
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材料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2、施工现场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入口设置冲洗设施,有效防止渣土运输抛洒。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周边环境;

3、工地食堂、厕所符合卫生要求,“四害”不超标。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做到工完场清。

市卫生局
浴室、美发美容、歌舞、旅馆、饮食单位等符合卫生要求,清洗、消毒等各类卫生措施落实。

市房产局
1、加强拆迁工地管理,督促拆迁施工单位做到“四有两不;

2、督促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管小区环境卫生的管理职责;

3、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能,对破墙开店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强化监督管理。



  【注】每月由考评办公室下发整改问题菜单,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予以书面回复,有疑义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情况说明。整改结果由考评办公室组织核查。已整改的件数除以应整改的件数得出该部门的整改率。当月未能解决的问题转入下月度问题菜单,继续计算整改率。



附件四:

南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分类
编号
考核内容
扣分值

环境卫生管理
1—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1—2
绿化带内有零散垃圾
1分

1—3
河道水面有漂浮物、垃圾
1分

1—4
积存暴露垃圾
2分

1—5
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未及时清理,垃圾漫溢、散落
1分

1—6
公厕内部环境卫生管理不达标
1分

1—7
公厕周边乱堆放、乱搭建
1分

1—8
公厕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9
中转站垃圾散落或污水漫溢
1分

1—10
中转站站容不整洁
1分

1—11
中转站周边乱堆放、乱搭建等
1分

1—12
中转站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
1分

1—13
果壳箱、垃圾桶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1分

1—14
果壳箱、垃圾桶不整洁、垃圾污水污染地面未及时清理
1分

1—15
公厕未按规定时间开放
2分

控违、拆违
2—1
建成区出现新的违法建筑
10分

2—2
发现违法建筑未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整改
5分

2—3
连续未整改每月连续扣分
5分

建筑渣土管理
3—1
建筑工地围挡不规范,门口未硬化、无冲洗设施
3分

3—2
建筑渣土未实行密闭运输,车身带泥,后挡板超高。
1分

3—3
建筑渣土在禁运时段或路段运输出土、出现路面污染未及时清理
2—6分

4—4
偷倒乱倒建筑渣土未及时清理
5分

3—5
未按照许可程序和职责权限办理渣土处置手续
10分

3—6
未及时处理渣土管理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3分

3—7
建筑渣土管理档案资料不全
2分

户外广告与景观亮化管理
4—1
违规审批户外广告
10分

4—2
未经审批违章重复设置店招店牌、店招店牌设施不符合标准
2分

4—3
违章户外广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10分

4—4
户外广告牌面空置或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更换
2分

4—5
亮化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启
5分

4—6
在主次干道违规设置临时广告条幅拱门等宣传物品
1分

4—7
户外广告发生安全事故
10分






举报整改
5—1
举报经查实按问题分类扣分


5—2
举报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5分

5—3
举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
5分

5—4
举报整改延期每月实行连续扣分
5分

街巷居民区(含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
6—1
街巷、居民区有零散垃圾
1分

6—2
绿化带保洁不及时,有零散或积存垃圾
1分

6—3
积存暴露垃圾(含积存暴露的装潢垃圾)
2分

6—4
环卫设施不全、管理不达标,垃圾箱、果壳箱等垃圾容器垃圾漫溢散落
1分

6—5
有倚门出摊或占道经营、流动摊点
1分

6—6
主干道两侧出现占道经营
2分

6—7
经批准设立的摊点不能保持环境卫生
1分

6—8
沿街沿路乱摆乱放、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搭乱建
1分

6—9
未经批准占道施工,乱堆放物料
1分

6—10
违章设置占道洗车点(场)
2分

6—11
单位自管区域环境脏乱差、责任区制度不落实
1分

6—12
报亭乱披挂、出亭经营
1分

6—13
违章饲养家禽、种植蔬菜
2分

6—14
街巷、居民区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农贸市场周边环境
7—1
市场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
1分

7—2
市场沿街摊位外溢、占道经营
1分

7—3
市场外车辆乱停乱放、货物乱堆放影响市容
1分

城郊结合部市容环境卫生
8—1
道路、街巷有零散垃圾
1分

8—2
绿化带、水面有垃圾漂浮物
1分

8—3
发现暴露垃圾、卫生死角
2分

8—4
有露天粪坑、旱厕
2分

8—5
沿街沿路有自发马路市场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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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帐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6000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为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40000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十六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三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二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二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如何认定惯窃罪?
(一)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
惯窃罪犯应同时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基本特征。
(二)具体认定惯窃罪,要以前项规定的基本特征为前提,结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因盗窃罪被处罚过和其他情节。因盗窃罪被判过有期徒刑,又犯盗窃罪,符合累犯条件的,按累犯从重处罚;对于曾因盗窃罪或者惯窃罪被判过刑,时隔三年以上,偶尔又犯盗窃罪的,不应按惯犯或者累犯处理。

六、如何认定盗窃案件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适用刑罚?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盗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1、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2、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一般是指,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盗窃银行金库、国家珍贵文物、救灾、救济款物、重要军用物资的;盗窃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妨害生产建设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盗窃他人生活、医疗急需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已挥霍等原因,未能退赃,造成失主重大损失的;破坏性盗窃,后果严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累犯、惯犯或者多次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等等。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数额接近特别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同时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七、如何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通讯设备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
(二)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理。盗掘其他墓葬,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论处。盗掘其他墓葬情节严重,即使未盗得财物或者窃取了少量财物的,也应以盗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对偷开汽车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变卖或者留用的,应定为盗窃罪;为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偷开汽车当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为游乐,多次偷开汽车,并将汽车遗弃,严重扰乱工作、生产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按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为游乐,偶尔偷开汽车,情节轻微,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应当责令赔偿损失。
(四)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实行并罚。

八、如何认定窝赃、销赃罪?
窝赃、销赃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一)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二)窝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也包括为罪犯转移赃物;代为销售,既包括把赃物卖给他人,也包括以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行为。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
(三)与盗窃犯罪分子事前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以盗窃共犯论处。

九、如何执行本解释?
(一)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解释发布前已处理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本解释。
(二)本解释发布前有关办理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