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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对象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20:44: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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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对象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对象的批复

1960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0年刑便字第123号来函收悉。
关于管制的对象问题,195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当前对敌斗争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管制的对象,主要是可捕可不捕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监督劳动中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地、富、反、坏分子,以及其他虽构成犯罪,但捕后尚不够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你院提出的意见,我们同意,并希报告省委,如省委同意,即依照此项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加以处理。


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发布《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证券从业机构: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证券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证券从业人员诚信观念,提高证券业公信力,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三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证券业诚信建设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证券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遵纪守法、履约守信的情况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协会建立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进行日常管理。
第五条 诚信信息的收集、记录和使用,遵循真实、准确、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国籍、身份证或护照编号、居住地址及联系电话、从业机构、职务或工作岗位、工作地址及联系电话、执业注册记录、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证券从业经历。
第八条 奖励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地方证券业协会、所在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表彰、奖励的情况,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
第九条 警示信息包括:受到中国证监会谈话提醒、拒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在执业注册或变更过程中隐瞒或编造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持续培训或执业证书年检、被投诉、违反所在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投诉信息记录的内容包括: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基本情况、投诉事实、调查核实情况、处理结果。无明显事实根据的匿名投诉不予记录。经调查不属实的投诉不予记录。
第十条 处罚处分信息包括: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所受的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原因、处罚处分类别、期限、生效时间。除刑事、民事处罚外,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主要包括:
(一)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
(二)受到协会的处分,包括书面批评、通报批评、公开谴责;
(三)受到其他境内外金融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的处罚;
(四)受到其他境内外自律组织的处分。
第十一条 诚信信息的来源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传送的文件;
(二)协会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的信息交换渠道;
(三)证券从业机构经由协会执业注册系统报备;
(四)有关媒体,经证实后予以记录;
(五)投诉,经核实后予以记录;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的用途
(一)作为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依据;
(二)作为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胜任能力考核的依据;
(三)作为境内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有关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参考;
(四)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有关部门或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参考;
(五)作为协会审核证券业执业注册或变更申请的依据;
(六)作为协会推荐有关人选或组织行业评比的依据;
(七)作为证券从业机构招聘人员的参考;
(八)作为证券从业机构客户选择专业服务人士的参考;
(九)其他合法用途。
第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并提供查询服务。
(一)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库向中国证监会开放;
(二)国家司法机关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协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
(三)与中国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经由中国证监会查询有关人员信息;
(四)境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有关部门和组织经由中国证监会或直接向协会查询有关人员的信息;
(五)证券从业机构可查询本机构人员的信息。在招聘曾经在其他证券类机构任职的人员时,可向协会申请查询其信息;
(六)协会在其网站定期公布受到处罚处分的证券从业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 协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时,将根据查询人的性质收取适当的费用。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诚信信息的查询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信息查询人、查询对象、查询事由、查询时间等。
第十六条 诚信信息的保存。诚信信息由当前记录库和历史记录组成。当前记录的保存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保存;
(二)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处分信息设定5年的当前保存期。
超过当前保存期的信息转入历史记录库,历史记录库中的信息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协会对收到的记载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的书面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修改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二)擅自向他人提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三)超范围使用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
第十九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三届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 5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化工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化工厅(局、总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兽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1)67号文〕是继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我国停止生产六六六、滴滴涕之后,为解决农药残留问题和加强农药管理的又一重要决定。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和各有关企业都要认真贯彻执行。现就《通知》中有关农药管
理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我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已进行多年,有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办法。1990年2月19日,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又发出了(90)化化工字第22号《关于做好农药登记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发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各农药生产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这
些规定。未办理农药登记的企业要抓紧办理登记手续;未获准登记的农药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请各地化工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二、切实加强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管理工作
1985年开始对部分农药品种发放生产许可证。1989年,国务院决定对所有农药生产品种(包括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1991年4月,我部化工司和生产综合司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会后,我
部办公厅于7月1日发出了(91)化办工字第101号文《关于印发“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地化工厅(局)应按该“纪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准产证的发放管理工作。今后,凡属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品种,各地不得再行发放准
产证,如已发准产证的应立即收回注销。各地化工厅(局)对已发证的企业要加强抽查,凡不具备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要限期整顿,逾期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无证企业一律不准生产农药。
三、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
为了贯彻国发(1990)45号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对若干产品能力的建设和改造加强管理的通知》,我部先后发出了(1990)化计字第540号、(1991)化计第37号和(1991)化计字第279号三个文件,提出了农药行业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止盲
目、重复布点生产和扩大生产能力的有关具体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又重申:“凡农药项目未经化工部批准、兽药项目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各地不准审批立项、对外签约和建厂或新建生产装置。”各地化工厅(局)在准产证的发放、新产品开发研究和新增
生产能力(包括对外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中,都应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文件的精神和规定,凡不符合这些精神和规定的应立即纠正。今后,凡未经化工部核准的农药项目,一律不再受理或补发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
四、妥善做好淘汰品种的产品处理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1)67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六六六、滴滴涕、敌枯双、二溴氯丙烷、杀虫脒属淘汰品种,从1992年起(杀虫脒从1993年起)禁止在农业方面使用。”“今后除国家指定企业生产的滴滴涕、林丹(包括少量的六六六)供出口和国家批准的特
殊用途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和销售上述产品。这两种产品要严格按化工部下达的产量计划执行。国家工商部门负责检查执行情况。”据此,请各地化工厅(局)做好以下工作。
1、将上述品种(包括林丹)的1991年底工厂库存实物数量、产品存放地、成本及当年实际销售价等,于2月底前报我部化工司,以便与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产品报废和财务处理办法。
2、滴滴涕、林丹(包括六六六)的每年产量由我部计划司下达计划,不准自行随意增产和无计划生产。产品由我部计划司分配调拨,不准自行随意出售。请有关化工厅(局)加强生产调度、监督执行;请有关生产企业每月初将上月的产量、销售和月底库存情况报我部计划司。
3、林丹的国内使用,按国家有着规定执行。严禁将提取林丹后的“油状物”作为林丹、六六六出售和加工为农药使用。
4、杀虫脒准许使用期限截止1992年底,我部1992年已不再安排生产计划。请有关化工厅(局)帮助企业做好停、转产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的杀虫脒生产、销售、月底库存量等情况报我部生产综合司。
五、稳定农药市场,加强售后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中重申:“农药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每年由国务院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报国务院审定。其进口和经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1989〕87号)的有关规定。”

并对加强农药进口的审批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请各地继续严格执行农药专营和进口审批的规定,做好农药市场平衡和进口把关工作。各地、各农药企业要按我部下达的农药生产计划生产,防止盲目超计划增产。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报部,以便调整计划,防止市场出现大的波
动。各地化工厅(局)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管好农药市场,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要督促、组织农药企业加强售后服务。要充分利用商业和农业部门现有的庄稼医院、植保医院等系列化服务网点,做好农化服务工作。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