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0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16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标准的决定
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一、将《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且居住特别困难的被拆迁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由拆迁人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上述直管公房承租人应当采用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且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中的补偿安置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调整为“不小于45平方米”,计租面积“不得小于25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35平方米”。
二、对《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所附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予以调整,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
三、上述调整的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表一
类别
住 宅
金 额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多级造型顶
④门窗:花梨门、胡桃木门、黑檀木门等造型门,铝合金(塑钢)窗及木质窗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全瓷防滑地砖,中、高档墙砖,铝扣板吊顶
420元/平方米
2
①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②地:中档实木地板(金不换、桦木地板等),中、高档仿实木地板或600×600镜面砖,中档仿古砖,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二、三级吊顶或石膏大板二、三级吊顶
④门窗:普通面饰板(榉木、白橡木等)包平板门及包窗套、铝合金(塑钢)窗,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双饰面板橱柜,中档洁具,普通防滑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
320元/平方米
3
①墙: 国产中、低档墙漆或喷塑墙面
②地: 中档复合地板、小块拼花木地板,或水磨石地面、普通釉面砖
③天棚: 石膏一级吊顶带造型或木线造型
④门窗: 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水典柳墙裙,不锈钢防盗网
⑤厨卫: 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24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复合地板,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一级吊顶或塑扣板吊顶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包窗套
⑤厨卫:普通防滑地砖、墙砖,塑扣板吊顶
160元/平方米
5
①墙:888涂料
②地:普通地砖
③天棚:石膏线、木角线
④门窗:水曲柳木板包门套或中、低档有色调和漆门及门窗包套
⑤厨卫:马赛克或普通釉面砖、墙砖、瓷片
80元/方米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表二
类别
营 业 用 房
金 额
1
①不锈钢(或钛金)与玻璃结构大门,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大型全玻璃或金属与玻璃结构展示柜窗,或木制框架铝塑板(或防火板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品牌形象背景,不锈钢(或钛金)饰面与木制结构包柱、不锈钢或铁艺木扶手等
②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上刷清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造型吊顶,普通二、三级吊全顶
④地:进口大理石,或600×600以上花岗岩、600×600玻化石镜面砖、仿古砖,高档仿实木地板
500元/平方米
2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高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板平面吊顶,局部木质吊顶或铝扣板
④地:中、低档大理石、花岗岩,600×600全瓷抛光镜面砖,中档仿实木地板
380元/平方米
3
①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大门,木制饰面与玻璃结构展示柜
②墙:国产中、低档墙漆
③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④地:彩色水磨石,600×600釉面地板砖,中档复合地板
24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轻钢石膏平面吊顶,普通二、三级四边吊顶,塑扣板吊顶
③地:水磨石,500×500或400×400全瓷地板砖,普通复合地板
120元/平方米
5
①墙:888涂料
②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木制四边走线
③地:500×500或400×400以下釉面或全瓷地板砖
80元/平方米
6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表三
类别
其他非住宅(办公、生产、仓储用房等)
金 额
1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木质墙裙,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复合或实木地板,玻化镜面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大板吊满顶或造型吊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榉木包门(窗)套
200元/平方米
2
①墙:国产墙漆,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抛光镜面砖,复合地板或小块拼花木地板,中、低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天棚:轻钢龙骨石膏小板吊满顶或铝扣板吊满顶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水曲柳包门(窗)套
120元/平方米
3
①墙:888涂料,墙面喷塑或贴墙纸,不锈钢靠墙扶手,木质踢脚线
②地:全瓷防滑釉面砖
③天棚:石膏四边走线或木制四边走线
④门窗:铝合金(塑钢)窗
80元/平方米
4
①墙:888涂料,铸铁扶手
②地:釉面砖或全瓷地板砖
50元/平方米
5
墙面、天棚为普通抹灰,水泥或刷油漆地面,木门窗
0
有关说明:
1、装饰装修补偿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2、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第1年不予折旧,第2-5年每年折旧20%,使用6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住宅房屋装饰装修1、2年不予折旧,第3-10年每年折旧12.5%,使用10年以上的,补偿10%的残值。
3、违法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内的装饰装修不予补偿。
4、发布拆迁通知后,擅自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5、其他设施补偿:
有线电视移装 300元/台
电话机移装 200元/台
窗式空调机移装 100元/台
分体空调机移装 200元/台
柜式空调机移装 300元/台
热水器移装 100元/台
浴霸移装 40元/台
管道煤气 2350元/户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工作,推进债转股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盘活不良金融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实施债转股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债转股新公司的设立
(一)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制定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与义务,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设立或变更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
(二)新公司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不得有职工持股,原企业在此之前已存在的职工持股问题,由职工持股方案原批准单位商有关方面妥善解决。
(三)新公司设立时,要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须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评估机构和收费标准。参与竞标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财政部规定的资质条件。债转股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凡属中央企业的,报财政部备案;凡属地方企业的,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净资产评估结果为负值,需要调整债转股方案的,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提出解决办法,个案报国务院审定。
(四)凡已经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或上年度经国家审计部门全面审计,以及上年度经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审计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债转股企业,可不再重复审计。
(五)新公司的股东依法具有平等地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股东之间可按自愿原则转让股权。
(六)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属国务院确定的580户债转股企业范围内的,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的利息;其他企业从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之日起停止支付转股债务利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停息之日起按照股权比例参与原企业的利润分配,新公司设立后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新公司设立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可派员参加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新公司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组织考核推荐同引进市场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
(八)新公司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规定,规范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重点加强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资金管理与财务会计报表管理。
(九)新公司要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二、减轻债转股企业的负担
(十)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的利润,其所得税返还给原企业(原企业经变更登记已注销的,返还给原企业出资人,以下统称“原企业”),但只能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同时相应增加原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十一)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原企业持有的各种生产经营证书转入新公司时,免交各种费用。
(十二)原企业将生产经营使用的划拨土地投入到新公司,凡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此增加的国有资本由原企业持有。原企业可免交除工本费以外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费和手续费。
(十三)新公司在实施债转股时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免交企业注册登记费。
(十四)债转股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债转股方案要求,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地方政府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十五)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原企业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和方案中,以下条款予以废止:
1.任何形式的股权固定回报;
2.设立监管账户;
3.将原企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或要求第三方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提供担保作为债转股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的;
4.原企业享受兼并、减员增效政策,银行应核销的利息而计入转股额的;
5.要求原企业全部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有关条款;
6.将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
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时直接置换原企业出资人已上市公司的股权;
8.凡不符合《研究债转股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0〕16号)等有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六)新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证监会依法受理上市申请,加快核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股权(不含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时,其股权定价须经符合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同等条件下原企业享有优先购买权。
(十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不能向境内外投资者协议转让的,原企业可用股权分红所得购买,购买价格参照资产评估每股净资产,由买卖双方商定。
(十九)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转让、出售的最终损失处置问题,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二十)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必须控制的企业,在转让或上市时,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保证国家控股。
(二十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终止时,其所持新公司剩余股权处置问题,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提出解决办法另行报国务院审定。
四、支持实施债转股企业的发展
(二十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促进新公司的改革和发展,要依照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支持新公司搞好技术创新和促进产品升级,增强新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二十三)对于债转股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需求,凡符合条件的,有关商业银行应继续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