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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14:09: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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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东深圳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广东深圳
(1998年9月21日) 深府〔1998〕19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深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一日游”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者以团队或集中散客的形式,在
深圳市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和设施内进行观光、浏览、考察等活动,并于当日
返回住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深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一日游”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经市旅游主管部门授权,负责“一日游”
业务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凡因旅行社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时,游客可向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或申请索赔。
第五条 经营“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二)有专门的旅游营运车辆和较高素质的导游人员;
(三)有完善的“一日游”管理规定和服务质量标准。
第六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游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车容整洁,车况性能良好,证照齐全,在显著位置内张贴市旅
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游客须知”,其内容包括参团要求、责任细则、投诉
电话、“一日游”线路及线路价目表、浏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二)有具备相应车型三年以上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和具有全国导游资格证
书的导游员;
(三)驾驶员、导游员必须着装整齐,佩戴证件,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从事“一日游”的驾驶员、导游员等必须参加市旅游主管部门统一
组织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除掌握必要的工作技能外,还要掌握深圳市地理
环境、风土人情、历史沿革等基本知识。
第七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单位应保证“一日游”的服务质量。导游
员、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参观点;
(二)擅自提价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三)安排游客到非定点餐馆、商店用餐及购物;
(四)以任何方式收受回扣,索要小费等。
第八条 游客有责任配合导游工作,遵守团队纪律。如游客故意不守纪
律,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作,旅行社有权取消其随团资格,并扣除已发生的费
用;如发生游客违法案件,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鉴于游客的健康状况或其他原因,旅行社有对游客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利。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21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24 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经市人
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
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
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
会议、逐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责任
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
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
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督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
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对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按
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
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
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
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
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
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
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
作;
  (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
府报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三)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
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无主管部
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 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被监督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三)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四)掌握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六)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第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
予以配合,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
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确定责任人;
  (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
人签字;
  (三)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门档案。
  第十三条 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
照本规定,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三)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督本系统、本行业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查出的
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
向监督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
生产责任制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
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3月31日前,被监督单位应当向监督单位书面报告安全
生产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监督单位应当结合被监督单位自查自
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
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存在涉及安全生产的
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当书面告知负有监督责任的单位。
  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的重大或者普遍存在的
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
任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和个人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牌或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对不履行安
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和在责任制考核中
不合格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进行约见谈话,听取约谈对象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存在问题
及采取措施情况的汇报。约谈情况应当形成记录。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约见谈话后,仍不履行监督责任,导致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问责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调离现工作岗位;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免职。
  前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对负有监督责任的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
元罚款:
  (一)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未履行监督责任的;
  (二)未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的;
  (三)不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或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发
现的;
  (五)被监督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六)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
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追究行政责任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2000元罚款,并对主要负责人处
1000元罚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
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东疆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等区域
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0日起施行。1987年2月11
日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
通知》(津政发〔1987〕15号)同时废止。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化工部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办法

1992年6月12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化工生产装置的安全装备水平,总结、发掘和推广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表彰、奖励在安全科研和技术革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评选工作,应在广泛发动群众的基础上,从收集、总结已有成果入手,经专家评审,将水平高、实用性强、效益明显的安全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发掘出来,进行推广,扩大受益范围,以增强化工生产建设的整体防护水平,推进化工技术进步,防止灾害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广大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评审的主要内容是:以技术进步为手段,通过科学试验或技术改造,使生产装置和生产工艺的安全可靠性进一步提高的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
评审的重点是:防火防爆技术;尘毒治理技术;防止化学灼烫措施;防止高处坠落及起重伤害措施,防止触电和预防机械伤害措施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
一、对企业原有生产装置或工艺进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整体或局部引进者除外),从而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使企业整体或局部安全技术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并获得显著效果的;
二、在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提高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等)居于国内首创的,本行业先进的,而且经实践证明是有效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工作中,能结合化工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条件,有重大创新或发展,在技术上超过引进的原有水平,经过开发应用60%以上装备(按价格计算)达到国产化,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对安全生产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管理手段,建立规章制度等软科学研究工作中,提出有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实践证明对安全生产确有指导意义的。
第五条 凡申报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技术鉴定;凡申报技术革新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经本单位的技术管理、成果管理和安全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鉴定,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实其应用效果;凡属软科学的成果项目,除有专家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外,必须在成果发布后,被应用单位采用,并应用于实践两年以上,证明其使用效果,由使用单位接受,并出具证明后再申报。

第三章 评审依据
第六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按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水平,按先进程度、创新程度、难易或复杂程度;
二、推动安全技术进步的作用,按实用或推广应用程度;
三、经济及社会效益,包括直接、间接、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评定。
第七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分为四个等级,按下列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
一、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际水平,技术难度很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一等奖项目;
二、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显著,并取得很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二等奖项目;
三、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可评定为三等奖项目;
四、达到本系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能推动安全技术的进步,实用性较强,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定为四等奖项目。

第四章 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是指对申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参加项目的实际研究工作;
二、在研制或技改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或关键措施。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列顺序,按实际做出的贡献大小确定。主要完成人员的限额:一等奖项目不超过9人;二等奖项目不超过7人;三、四等奖项目不超过5人。
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研究试制投产及技改过程中提供了技术、设备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主要研究单位也包括重要协作单位。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成果奖项目完成单位应先向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组织有关人员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初评,将其中优秀项目向企业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省(区、市)化工厅(局)根据各企业推荐的项目,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出省(区、市)级优秀成果,将其中最优秀的项目向化学工业部推荐,并提出详细的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当年六月底以前,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提出推荐的项目,并按规定填写《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五份报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秘书组(设在青岛,化工部化工劳动保护研究所)。
第十三条 申报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每个项目需交纳评审费50元,不论申报项目是否获奖,评审费一律不退。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由化学工业部劳安司、科技司、化肥司、化工司、橡胶司等单位组成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主持进行。下设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及若干个行业评审组,并设有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若干名,负责具体的评审工作。评审日常工作由评委会秘书组负责。
第十五条 评委会秘书组负责完成各省(区、市)化工厅(局)推荐项目的预审工作。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报项目是否获得过其它地方(部、委)级技术进步奖。
二、申报书是否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并报齐应有的附件。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有疑问时,负责与申报单位联系,对其中重要问题必要时应组织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调查。
四、对上述预审结果写出书面意见,提交各行业评审组。
第十六条 行业评审组负责评审、推荐安全技术成果奖励项目。
一、行业评审组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3名以上主要审查人员(以下简称主审员),在评审前熟悉该申报项目的材料,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
二、评审会由主审员介绍该项目的有关情况,评审委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行业评审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报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内容,并回答有关提问。
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四等奖和缓评项目,须经评审组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通过。
四、行业评审组在申报书中填写推荐意见时,应说明推荐的理由和建议奖励等级的理由。
各行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推荐意见,由评委会秘书组汇总,分类报评委会。
第十七条 评委会负责核准四等奖项目、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
一、评委会复审一、二、三等奖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时,二、三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半数以上通过;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委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复审通过的项目,应报请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最后核准。
二、评委会听取行业组关于四等奖项目评审情况及对其异议处理情况的汇报,核准四等奖项目。
三、对获得一、二等奖的项目,评委会可择优推荐申报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评委会和行业评审组聘请的评委均不代表其所在任职单位,只对领导小组负责,在申报项目时,必须秉公办事,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做出结论。若评委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不计入评审会应到人数。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九条 对安全技术成果奖发生争议时,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争议时,应在获奖项目公布一个月内书面向评委会秘书组提出,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如需保密请注明),否则不予受理。提出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和申诉理由,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证明材料。
二、评委会秘书组接到争议函件后,应及时将争议意见通知对方,限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如在限期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与争议有关的任何一方,均应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争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
三、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凡涉及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行业评审组复议,评委会栽决。
四、项目公布后,二个月内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 获奖项目如有弄虚做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证据确凿者,经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荣誉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章 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奖金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奖励等级 荣誉形式 奖金额
一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0元
二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3000元
三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1000元
四等奖 荣誉证书或奖状 5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过奖励的项目,再依本办法奖励时,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已获奖项目获奖等级高于本办法规定的等级者,只发荣誉奖,同时进行成果登记,不发奖金。
第二十三条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的奖状和证书由化学工业部颁布,奖金由受奖集体或个人的所在单位发给。
获奖者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做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
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序号(2) 编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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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 ┃
┃ │ 中 │ ┃
┃目│ 文 │ ┃
┃ │(4) │ ┃
┃名├──┼─────────────────┨
┃ │ 英 │ ┃
┃称│ 文 │ ┃
┃ │(5) │ ┃
┠─┴──┼─────────────────┨
┃主 │ ┃
┃要 │ ┃
┃完(6)│ ┃
┃成 │ ┃
┃人 │ ┃
┠────┼─────────────────┨
┃主 │ ┃
┃要 │ ┃
┃完 │ ┃
┃成(7)│ ┃
┃单 │ ┃
┃位 │ ┃
┠────╁─────────────────┨
┃任 │A国家攻关,B其它国家计划,C化工┃
┃务 │部计划、D省(市)自治区,E企业委┃
┃来(8)│托,F其它部、委,G单位自选,H非┃
┃源 │职务,I其他。 ┃
┗━━━━┷━━━━━━━━━━━━━━━━━┛
续前表
┏━━━━━━━━━┯━━━━━━━━┯━━━━━━━━━━━━━━━┓
┃ 研制起止日期 │ │ ┃
┃ (9) │ │ ┃
┠─────────┼────────┼───────┬───────┨
┃ 成果用于生产日期│ │ 成果进度 │A、阶段性成果┃
┃ (10) │ │ (11) │B、最终成果 ┃
┠─────────┼────────┼───────┼───────┨
┃ 基层申报单位 │ │组织鉴定单位 │ ┃
┃ (12) │ │和日期(13)│ ┃
┠─────────┼────────┼───────┼───────┨
┃ 申报部门 │ │ 申报日期 │ ┃
┃ (14) │ │ (15) │ ┃
┠─────────┼────────┼───────┼───────┨
┃ 申报等级 │ │复审和推荐等 │ ┃
┃ (16) │ │级(17) │ ┃
┠─────────┼────────┼───────┼───────┨
┃ 建议密级 │A:绝密,B:机│批准密级 │A:绝密,B:┃
┃ (18) │秘;C:秘密 │ (19) │机密,C:秘密┃
┠─────────┼────────┼───────┼───────┨
┃ 保密编号 │ │ 可否公布 │ 可,否 ┃
┃ (20) │ │ (21) │ ┃
┠─────────┼────────┼───────┼───────┨
┃省、部级成果登记 │ │ │ ┃
┃号(22) │ │ │ ┃
┗━━━━━━━━━┷━━━━━━━━┷━━━━━━━┷━━━━━━━┛
续前表
┏━━━━━┯━━━━━━━━━━━━━━━━━━━━━━━━┓
┃ 成果类别│A、采用新技术(技术革新),B、科研新成果,C、┃
┃ (23)│推广,D、消化吸收,E、标准,F软科学,G、其它┃
┠─────┼────────────────────────┨
┃归口专业 │A、化肥,B、橡胶,C、化机,D化工(农药、染 ┃
┃评审组 │料、精细化工、氯碱 涂料……),E、其它 ┃
┃(24) │ ┃
┠─────┴────────────────────────┨
┃ 本项目主题(25): ┃
┃ ┃
┃ ┃
┃ (不超过20个汉字)┃
┠──────────────────────────────┫
┃内容提要(26) ┃
┃ ┃
┃ ┃
┃ ┃
┃ ┃
┃ ┃
┃ (600-800字)┃
┗━━━━━━━━━━━━━━━━━━━━━━━━━━━━━━┛
二、当前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概况(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三、申报项目的详细内容及申报理由(28)
┏━━━━━━━━━━━━━━━━━━━━━━━━━━┓
┃ ⒈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28-1) ┃
┠──────────────────────────┨
┃ A、采用的技术原理: ┃
┃ ┃
┃ ┃
┃ B、关键技术及创造点: ┃
┃ ┃
┃ ┃
┃ C、必要的图表: (不超过400汉字) ┃
┃ ┃
┃ ┃
┃ ┃
┗━━━━━━━━━━━━━━━━━━━━━━━━━━┛
续前表
┏━━━━━━━━━━━━━━━━━━━━━━━━━━━━┓
┃ ⒉项目与国内外已有同灯先进技术全面对比情况(28-2)┃
┠────────────────────────────┨
┃ 项目水平:A、国际先进,B、接近国际先进,C、国内首┃
┃ 创,D、国内先进,E、行业先进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续前表
┏━━━━━━━━━━━━━━━━━━━┓
┃⒊项目应用和推广情况(28-3) ┃
┠──────┬──────┬─────┨
┃ 应推广使用│已推广使用 │ ┃
┠───┬──┼──┬───┤推广程度%┃
┃ 面积│单位│面积│单位 │ ┃
┠───┴──┼──┼───┼─────┨
┃ │ │ │ ┃
┠──────┼──┴───┴─────┨
┃ 未达到推广│A、无接产单位,B、缺乏┃
┃ 应用面积和│资金,C、技术不配套, ┃
┃ 程度的原因│D、其它 ┃
┠──────┴────────────┨
┃ 综合评述: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续前表
┏━━━━━━━━━━━━━━━━━━━━━━━┓
┃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28-4) ┃
┠───────────────────────┨
┃ 经济效益情况(28-4A):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经济效益情况表(28-4A)
┏━━━━━━━━━━━━━━━━━━━━━━━━━┓
┃ 科研投资 仟元 ┃
┠────┬──────┬──────┬──────┨
┃国家拨款│自然科学基金│部、地方拨款│委托单位拨款┃
┠────┼──────┼──────┼──────┨
┃ │ │ │ ┃
┠────┼──────┼──────┼──────┨
┃单位自筹│ 个人自筹 │ 外国资金 │ 其 它 ┃
┠────┼──────┼──────┼──────┨
┃ │ │ │ ┃
┠────┼──────┴──────┴──────┨
┃ 合计 │ ┃
┠────┴──────────┬─────────┨
┃ 生产投资 仟元 │其它投资 仟元 ┃
┠────┬────┬──┬──┤ ┃
┃国家拨款│单位自筹│其它│合计│ ┃
┠────┴────┼──┴──┤ ┃
┃ │ │ ┃
┠─────────┴─────┴─────────┨
┃ 科研收入 仟元 ┃
┠────┬────┬────┬───┬──────┨
┃试验产品│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其 它│ 合 计 ┃
┠────┴────┴────┴───┴──────┨
┃ ┃
┗━━━━━━━━━━━━━━━━━━━━━━━━━┛
(接28-4A表)
┏━━━━━━━━━━━━━━━━━━━━━━━━━━━━━━┓
┃ 应 用 后 经 济 效 益 ┃
┠──┬────────┬────┬───┬────┬────┨
┃ │ 时间 │应用至鉴│应用至│应用至申│应用至申┃
┃ │ \ │ │鉴定时│报奖励时│报奖励时┃
┃ │ 项目 │定时累计│年平均│累计 │年平均 ┃
┃ ├────────┼────┼───┼────┼────┨
┃ │新增产值 仟元│ │ │ │ ┃
┃ ├────────┼────┼───┼────┼────┨
┃ 增 │新增利税 仟元│ │ │ │ ┃
┃ │────────┼────┼───┼────┼────┨
┃ │创收外汇 仟美元│ │ │ │ ┃
┃ 产 ├─────┬──┼────┼───┼────┼────┨
┃ │ 煤 │增产│ │ │ │ ┃
┃ │仟元/千吨├──┼────┼───┼────┼────┨
┃ 节 │ │节约│ │ │ │ ┃
┃ ├─────┼──┼────┼───┼────┼────┨
┃ │ 电 │增产│ │ │ │ ┃
┃ 约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油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钢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木材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 其它 │增产│ │ │ │ ┃
┃ │千元/千吨├──┼────┼───┼────┼────┨
┃ │ │节约│ │ │ │ ┃
┃ ├─────┼──┼────┼───┼────┼────┨
┃ │未计入新增│ │ │ │ │ ┃
┃ │利税折合人│ │ │ │ │ ┃
┃ │人民币 │ │ │ │ │ ┃
┃ │ 仟元 │ │ │ │ │ ┃
┃ ├─────┼──┼────┴───┴──┬─┴────┨
┃ │增收(节 │ │ │ ┃
┃ │支)总额 │ │应用后年均增收(节 │ ┃
┃ │ 仟元 │ │支)金额 仟元 │ ┃
┃ ├─────┼──┼───────────┼──────┨
┃ │应用后年平│ │ │ ┃
┃ │均投资收益│ │ │ ┃
┃ │率% │ │ 经济效益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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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前表
┏━━━━━━━━━━━━━━━━━━━━━━━━━━┓
┃社会效益情况:A.科技,B.教育,C.管理决策,D.安全┃
┃ 生产、改善(28-4B)劳动条件,D.其它 ┃
┠──────────────────────────┨
┃ 详细叙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纸面不敷,请另加页) ┃
┗━━━━━━━━━━━━━━━━━━━━━━━━━━┛
四、本项目曾获奖励情况(29)
┏━━━━┯━━━━━━━━┯━━━━┯━━━━┯━━━━┓
┃何年何月│ 曾获何种奖励 │奖励等级│奖金数额│授奖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
五、评审意见
┏━━┯━━━━━━━━━━━━━━━━━━━━━━┓
┃基 │ ┃
┃层 │ ┃
┃申 │ ┃
┃报 │ ┃
┃单 │ ┃
┃位 │ ┃
┃评 │ ┃
┃审 │ ┃
┃查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0)│ ┃
┠──┼──────────────────────┨
┃审 │ ┃
┃报 │ ┃
┃部 │ ┃
┃门 │ ┃
┃初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公 章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1)│ ┃
┗━━┷━━━━━━━━━━━━━━━━━━━━━━┛
续前表
┏━━┯━━━━━━━━━━━━━━━━━━━━━━┓
┃行 │ ┃
┃业 │ ┃
┃审 │ ┃
┃组 │ ┃
┃评 │ ┃
┃审 │ ┃
┃和 │ ┃
┃推 │ ┃
┃荐 │ 组长签字: ┃
┃意 │ ┃
┃见 │ 年 月 日 ┃
┃(32)│ ┃
┠──┼──────────────────────┨
┃化委│ ┃
┃工员│ ┃
┃安会│ ┃
┃全复│ ┃
┃技审│ ┃
┃术和│ ┃
┃成推│ ┃
┃果荐│ ┃
┃奖意│ 公 章 ┃
┃评见│ ┃
┃审 │ 年 月 日 ┃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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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目录(34)
⒈技术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的证明文件(34-1)(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⒉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格式附后)
⒊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格式附后)
⒋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34-4)(格式附后)
⒌主要研究实验报告或技术革新报告(34-5)(见《化工安全技术成果奖申请书》填写说明)
⒍本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有待改进的方面(34-6)(格式附后)
附件2
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技术革新应用于实践的证明(34-2)
┏━━━━━━━━┯━━━━━━━━━━━━━━┓
┃ 项目名称 │ ┃
┠────────┼──────────────┨
┃ 应用单位 │ ┃
┠────────┼──────────────┨
┃应用成果起止日期│ ┃
┠────────┼──────────────┨
┃ 通讯地址 │ ┃
┠────────┴──────────────┨
┃ 经 济 效 益 ┃
┣────────┬──────────────┦
┃ 年 度 │ ┃
┠────────┼──────────────┨
┃ 新增产值 │ ┃
┠────────┼──────────────┨
┃ 新增利税 │ ┃
┠────────┼──────────────┨
┃ 节支金额 │ ┃
┠────────┼──────────────┨
┃ 其它收入 │ ┃
┠────────┼──────────────┨
┃ 年增收金额 │ ┃
┠────────┴──────────────┨
┃ ┃
┃ ┃
┃ ┃
┃ 应用单位财务部门(盖章)┃
┃ ┃
┃ ┃
┃ 年 月 日 ┃
┗━━━━━━━━━━━━━━━━━━━━━━━┛
续(34-2)
┏━━━━━━━━━━━━━━━━━━━┓
┃ 社会效益: ┃
┃ ┃
┃ ┃
┃ ┃
┃ ┃
┃ ┃
┃ ┃
┃ ┃
┃ ┃
┠───────────────────┨
┃ 应用情况: ┃
┃ ┃
┃ ┃
┃ ┃
┃ ┃
┃ ┃
┃ 应用单位(盖章) ┃
┃ ┃
┃ 年 月 日┃
┗━━━━━━━━━━━━━━━━━━━┛
附件3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34-3)
┏━┯━━━━━━┯━━━━┯━━━━┯━━━━┯━━━━━┯━━━━┓
┃序│ 单位名称 │隶属关系│通信地址│单位性质│户名、开户│证书号码┃
┃号│ │ │ │ │银行帐号 │ ┃
┠─┼──────┼────┼────┼────┼─────┼────┨
┃ │中文 │ │ │ │ │ ┃
┃1├──────┼────┼────┼────┼─────┼────┨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2├──────┼────┼────┼────┼─────┼────┨
┃ │英文 │ │ │ │ │ ┃
┠─┼──────┼────┼────┼────┼─────┼────┨
┃ │中文 │ │ │ │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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