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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倒逼司法公正的网络推手/刘武俊

时间:2024-07-02 13:3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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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国际司法接轨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迈出了关键一步,既强化了司法公信,也彰显了司法自信。裁判文书上网堪称倒逼司法公正的网络推手,司法公正需要这样的网络推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办法规定,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效裁判文书将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第一批裁判文书日前已集中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称死刑复核案裁判文书也要网上公布。


依据《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当事人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经案件承办部门审核理由正当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可不在互联网公布。


裁判文书公开本身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增强司法透明度,强化监督,防止司法权滥用,有利于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既能高效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也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借助互联网操作简便、及时快捷、成本低廉、即时互动等优势,有助于扩大司法公开的覆盖面,更好地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强化司法监督。上网公开裁判文书,极大方便了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能有效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的发生,也能使司法公正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对于提高办案法官的责任心和业务素质具有倒逼效应。裁判文书上网,意味着每一份裁判文书都将接受公众的检查和评论,法官必须更加负责谨慎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积极提升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不断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助于促进全国法院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示范效应。将裁判文书大量上网公布,不仅有助于大力推行案例指导制度,为典型案例储备资源,而且能够满足各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参阅、学习和借鉴的现实工作需要。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具有法制宣传的普法意义和提供法学研究素材、繁荣法学研究的积极意义。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网民法律意识乃至繁荣法学研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是国际司法领域的惯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宣判之后,判决书都须上传至官方网站。英国最高法院除在官方网站公布裁判文书外,还通过官方微博同步发布判决名称和判决书网络链接。韩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生效之后必须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规定,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案件之外,所有案件判决书均统一在“司法院”网站上全文公开。我国香港地区终审法院的判决也都已实现全部上网。


需要强调的是,司法公开应该避免选择性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也要避免选择性公布。裁判文书上网原则上要覆盖所有案件,遵守“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一般均上网公布,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只有最大范围的公开裁判文书,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有利于解疑释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能够消除各方质疑,维护法院良好形象,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当然,“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允许公众查阅,自然也不能将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布。另外,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角度考虑,调解书和同意当事人撤诉的裁定书一般不应上网公布。另外,对于公开的裁判文书也要妥善处理好裁判文书上网公布与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


每一份上网的裁判文书都是正在接受网民拷问和检阅的司法考试答卷。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让亿万网民“围观”,其实是司法机关接受广大网民监督和拷问的开放性司法考试,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考验和司法能力的考核。


(作者系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周伯华局长近期关于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现就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研判和深刻认识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从法律上加大了对传销组织者和领导者刑事处罚力度,有利于推动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对威慑不法分子,规范直销行为,宣传教育群众,瓦解传销组织,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周伯华局长专门做出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在新的一年里,要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监管规范直销,积极联手公安、司法等部门,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严打组织传销犯罪的规定,依法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犯罪分子,进一步建立健全“打、防、控、管”长效监管机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2008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统一部署,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开展执法协作,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了传销活动的扩散蔓延。但是,打击传销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传销行为和传销方式不断演变,从传“产品”向“资本运作”等名目转变;从骗取入门费向“高额加盟”转变;利用互联网传销现象日趋严重,隐蔽性和欺骗性更强,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农民工大量返乡,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增大,防止传销借机反弹、规范直销有序发展的工作任务更加艰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做到“四个统一”、加强“四化建设”、推进“四个转变”、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伯华局长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把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硬任务,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做好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识更加到位,态度更加坚决,行动更加有力。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出发,按照“发现要早、打击要准、处置得当、防止蔓延”的要求,正确分析研判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对新挑战,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化压力为动力,积极应对,着力更新思想观念,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水平和效能,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努力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围绕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两个“条例”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宣传教育作为从源头上防范和抵制传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资源,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把握舆论主导权。
  (一)突出宣传重点。以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内容,配合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联合执法行动、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等工作的开展,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揭露传销的违法犯罪本质、惯用手段和严重危害,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远离传销。
  (二)拓宽宣传方式。各地要按照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2009年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集中普法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布警示提示,曝光典型案例;通过网站、电视、广播,采取专家连线访谈、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发布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现场咨询、知识竞赛、有奖征文、志愿者签名、专家讲座、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活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识别和抵制传销的能力和意识。采取召开座谈会、约见等形式,向直销企业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直销企业守法经营、规范经营。
  (三)注重宣传实效。要结合实际,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采取重点防控,使打击传销宣传工作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进工厂、进市场,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要认真研究参与传销人员的心理特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把握宣传教育工作规律,切实提高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入开展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传销活动的高压态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遏制传销扩散蔓延的势头。
  (一)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在加强日常监管、持续不断打击传销活动的基础上,总局将结合“国庆60周年”维稳工作,适时联合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传销行为,摧毁传销组织网络,防止发生因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有关规定,运用刑事法律武器,依法严厉打击组织领导实施传销的违法犯罪分子。严厉查处一批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以“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连锁销售”、“直销”等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坚决查处以成立合法公司为掩护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为传销提供出租房屋、货源、场地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三)妥善预防处置传销引发的社会问题。要建立快速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加强对有关信息的分析研判,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早发现,积极预防,深入排查和化解矛盾,努力把引发社会问题的苗头和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做好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和参与传销人员的疏导、教育、遣返等善后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构建“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打击传销工作效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刑法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以打击传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工作为抓手,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打击传销领导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协作执法机制、群防群控监管机制和现代技术监控机制,进一步提高打击传销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继续推进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不断完善打击传销综治考评工作。总局将与中央综治办、公安部联合加强对各地综治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测评,进一步推进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度。
  (二)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现代技术监控机制。加快修改完善信息系统,统一数据标准,做好运行推广工作,实现在全国工商系统的信息共享。加强对传销案件和传销人员的汇总分析,促进传销人员流入地与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发掘案件线索,提高打击力度和精度。
  (三)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范,继续大力推进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总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创建无传销社区(村)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两委、两所等基层组织和综治网络的作用,促进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现群防群控,齐抓共管,防止和遏制传销向农村、校园和西部地区渗透蔓延。
  五、进一步加大直销监管工作力度,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研究对策,把握监管工作主动权,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管,切实规范直销市场秩序,确保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配合做好直销企业审批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总局将继续加强与商务部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分析直销市场状况,严把市场准入关。在扩大直销地域和直销经营许可征求意见办理工作中,各地要将掌握的情况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总局,配合做好直销审批工作。
  (二)加强直销市场日常监管。建立直销监管档案和直销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组织直销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自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日常走访、约见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出现问题苗头的直销企业,及时进行提醒、告诫。
  (三)坚决查处直销企业违规经营行为。把握直销经营重点环节,依法查处直销企业在招募、培训和计酬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直销企业擅自扩大地域、超产品核定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直销企业从事传销违法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执法水平,确保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当前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出工作成效。一把手要认真研究、亲自部署,重大行动靠前指挥,履行好第一责任。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认真研究解决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更加重视基层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为打击传销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
  (二)强化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牢固树立一盘棋的观念,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打击传销领导协调机制的作用,整合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打击合力。要加强部门间和地区间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区域协作执法机制,与公安机关在情况通报、日常清查、案件查处、整治行动等方面密切配合,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与工业信息、金融部门在网络监控、资金控制、账户查询等方面开展协作;与教育部门继续深入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与商务部门在直销审批和监管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完善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执法协作机制。
  (三)抓好队伍建设,提升执法水平。总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各省(区、市)工商局领导干部和监管执法队伍的培训力度,把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和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内容列入总局行政学院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并联合公安部适时举办执法培训班,组织工商、公安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工作经验,加强执法协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严格依法行政。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处理打击违法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处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严厉惩治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分子;对多次参加传销活动,屡教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一般参加人员,要进行教育告诫,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要加强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防止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坚决杜绝“只罚不纠”、“以罚代处”等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办案,公正执法。
                         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教[2005]81号


各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各局属高中: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慈善办事处):

  现将《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工作。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取得联系。
 

                                         二OO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
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对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调动和激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帮助他们集中精力完成学业,大连市慈善总会根据捐赠者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意愿,会同大连市教育局设立“大连市公办普通高级中学特困学生助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由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捐赠,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大连市教育局实施的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在市、县两级政府举办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经济状况特别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乡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普通高中学生,尤其是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身份的普通高中学生。助学金主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所需费用。特困生(不确定比例)由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经济来源及平时消费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


  第四条 受助的特困生除家庭生活困难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3、遵守社会公德,热心公益事业。

  4、诚实守信,努力学习,成绩优秀,品行兼优。

  5、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的有益活动。

第三章 助学金标准


  第五条 助学金标准为每生1000元/学年。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农村社会救济证的贫困家庭的高中学生,可直接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报《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家庭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再由学校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城市无低保证、农村无社会救济证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其家庭人均收入可在城乡低保标准基础上浮20%),可根据实际困难情况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经学校会同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初步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名单。名单在学校、村委会或居委会公示无疑议后,农村由乡镇以上、城市由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贫困证明,再由学校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区市县教育局。


  第七条 助学金按每年度申请和评审,各区市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应在每年的10月15日前向市教育局报送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学生个人申请表,经市教育局、市慈善总会审核后,确定享受助学金学生名单。因2005年首次启动该助学金项目,为了做好工作,向我局报送名单和申请表的时间为9月底前。

第五章 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与发放


  第八条 助学金资金来源由市慈善总会筹集


  第九条 助学金由市慈善总会统一管理,每学年按市慈善总会和市教育局共同审核确定的受助人数,直接分拨给市教育局和区市县教育局,同时通知区市县慈善部门,与区市县教育局共同组织学校,将助学金直接发放给受助人。受助人和学校经办人应分别在受助回执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回执单统一报送市慈善总会。回执单不得缺报和缺少领取人、经办人签字。学校要建立助学金管理档案,加强对助学金使用的管理。

第六章 助学金的使用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助学金的使用应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条 慈善助学金必须专款专用,用于解困助学。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必须接受教育、慈善和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每年要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和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应于每年的10月初,将上一学年度助学金的使用情况等相关材料反馈到市教育局和市慈善总会。


  第十三条 市慈善总会每年10月份负责助学金使用情况和年度审计情况,一并向大连西太平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通报,并征求捐赠单位对基金执行情况的意见,以保证项目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四条 市慈善总会、市教育局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助学金管理监督电话(市慈善总会电话:82591588;市教育局电话:84649503、84649426),各区市县也要相应设立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附件1:

          大连市普通高中特困学生慈善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
别 出生
年月 民


学校班级
曾获何种
奖 励


情况 家庭住址
邮 编 家庭人口
总 数
家 庭
年 收 入 人 均
月收入 是否享受城市
低保或农村救济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 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慈善助学金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所在街道或乡镇政府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区市县教育局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教育局意见



年 月 日(公章) 市慈善总会意见



年 月 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