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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出路:司法裁判与民意的碰撞与契合/张恒

时间:2024-06-26 19:0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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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困境与出路:司法裁判与民意的碰撞与契合
              ——以司法裁判中常情常理的运用为视角


引言
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长和矛盾多发期转型社会的来临,民意与司法的碰撞或交锋此消彼涨,比如在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等案件中都存在司法裁判与民意的冲突问题。在这些案件中,都隐藏着司法博弈中公众复杂的愿望或诉求。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如何尊重并且引导民意,实现司法裁判与民意的契合是当前法院工作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鉴于此种考虑,本文决定以司法裁判中对常情常理的运用为视角,对司法裁判与民意的碰撞与契合的困境与出路展开一些研究。

一、问题之提出

(一)案例透视

案例一:2006年11月20日上午9时左右,南京某公交车站。当时两辆83路公交车一前一后紧挨着靠近站台,由于前一辆83路公交车乘客较多,徐老太准备赶乘后面一辆83路车,彭宇也从前一辆83路车后门下车。突然,徐老太跌倒在站台附近。彭宇将徐老太从地上扶起直到徐老太儿子赶到现场,随后彭宇同其子一起将徐老太送往医院。经诊断,徐老太左股骨颈骨折,后经手术治疗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2007年3月底,徐老太起诉彭宇,称是彭宇将自己撞倒在地,要求彭宇赔偿各种费用共13万余元。而彭宇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撞到徐老太,完全是出于好心将徐老太扶起并一直陪同其就诊。2007年9月5日,鼓楼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彭宇承担40%责任,赔偿徐老太各项费用共计45876.36元。

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较多地依据常情常理判断和推理,多处使用了“从常理分析”、 “显然与情理相悖”、“最符合情理的做法”之类的措辞,作为推论的前提,从而得出彭宇与徐老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最终适用公平原则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法官运用了诸如此类的常理:“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并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一审法官作为判案依据的所谓“情理”是否真正的常情常理?在笔者看来,是值得商榷的。

(二)司法困境——司法裁判与民意的碰撞

彭宇案一出,全国舆论哗然,绝大多数民众认为好人不能做,对法院“依常理”的判决深表质疑及愤慨,我国的司法公信力受到极大的冲击。近来发生的小悦悦事件 等路人冷漠不敢帮扶的类似事例频现媒体,令人深感痛惜,而这些现象与彭宇案的持续社会影响存在较大的关系。

透过当前社会的一些案例,我们发现民意的汹涌让司法正承受越来越重的压力,司法与民意正在发生碰撞,社会道德受到拷问,社会良心受到煎熬,司法与民意的终极目标虽然都是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如何保持二者在追求公正目标上的一致性的同时,实现和谐的契合,减少现实的冲突,法官在坚持依法断案的同时,如何适当地顾及常情常理,尊重引导民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概念之审视

(一)常情常理之内涵

西塞罗说过“法律是最高的理性”,在司法裁判过程中,认定事实、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的理由及结果均应符合社会生活常情常理,即符合多数人通行的经验法则、价值理念和公平、正义观念 。有学者指出,我们的法律是人民的法律,绝不应该对其做出根本背离老百姓所共同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解释。由此可见,常情常理在现代法治过程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常情意为“通常的心情或情理”,常理意为“通常的道理”,而情理则意为“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一般来说,常情常理应具备以下四层意思:一是为最广大的社会民众长期普遍认同与遵守。二是为一个特定社会所共同认可的最基本的知识、价值观念、是非标准、行为规则、伦理要求,是集体利益与意志的体现。三是存在于社会实践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与检验。四是其内涵须随着社会情况的变换而变化。法官在裁判时,应厘清常情常理的含义,才能作为考量的前提,而避免发生上文提到的彭宇案法官出现的并非依据常情常理作出的不正确推断。

(二)司法中之民意

民意历来是司法裁判者在裁判案件时所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民意,顾名思义为民众的意愿,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意为“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所谓民意,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与其相关的公共事务或现象所持有的大体相近的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 根据学界通行的观点认为,广义上的民意一般包括以下特征:一是民意的主体为多数。二是民意表达的是对某事物或现象共同或相近的意志。三是民意具有道德伦理色彩,建立在公众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准则之上。

司法领域的民意因其涉及到公平正义、是非曲直观念等价值准则,一般表现为普通民众针对重要的法律问题或某一具体案件基于自己所掌握的案件事实、所理解的法律以及所秉承的道德伦理观和朴素正义观作出判断后的意愿表达。 首先,民意并非个案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意见,亦非某个社会团体或者媒体的意见,而是与案件并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公众作出的意见表达。其次,民意表达的是对某个案件本身或者某个法律制度、法律问题的看法,而非笼统的。再次,民意的主体是一般的社会大众,而非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仅仅依据自身的好恶、朴素正义观作出的道德评价。最后,民意表达的是一种言论自由,一种情感宣泄,在社会中容易受到人云亦云的影响,具有非理性色彩,不存在稳定性。

三、 路径之探索——民意与司法之契合

(一)明确法官依常情常理断案的范围

1、事实的判断和事实的推定应符合常情常理。

案件事实无法重现,法官只能通过审理案件,尽可能地还原接近客观真实,在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和推定时,法官必须根据法律和生活经验,基于公众的一般性常识,作出合理的判断和推论。

案例一:二被告于甲、于乙系亲兄弟。原告刘某与于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有4间东房,2011年4月,刘某想在院中再盖几间房,这时刘某得知,2000年于甲在未征得其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此院内的3间东房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于乙,2001年于甲、于乙补充签订协议。刘某以于甲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于甲答辩称,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于乙辩称,于甲卖房完全是刘某的主意,且刘某一直在某村居住和生活,卖房款都经刘某的手用于家庭生活,刘某称2011年4月才知道卖房的事是不可能的,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从身份关系上看,刘某与于甲系夫妻关系,二人一直共同生活在某村,于乙也在某村居住,虽然刘某未在协议上签字,但自2000年交付房屋、2001年交付房款至今10年左右时间里,刘某并未提出异议,应当认为是刘某对于甲房屋买卖行为的默许和追认。刘某对自己始终不知情的陈述,有悖生活常理,法院不予采信。刘某以于甲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确认于甲与于乙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2、证据的采信应符合常情常理。

法官常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均举证不能或者不充分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如何决断,如何取舍,取决于法官的裁量,但裁量并非自由所为的,法官应依据案情和经验,在符合常情常理的情况下,进行分析论证,在裁判时作出具有实质性说服力的解释,从而得出合法合理的结论,这样才会令当事人及社会民众信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四个基础教育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第四个基础教育项目)
(签订日期1997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下称协会)于1997年6月26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鉴于协会已同意,特别是在上文的基础上,按照本协定中所阐明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协会于1985年1月1日实行的《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下列修改,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a)删除3.02节最后一句。
  (b)将5.01节中的第二句修改为:
  “除非协会和借款人另行同意,否则不得:(a)就发生在非世行成员国领土内的费用或用于支付在这些非成员国领土内生产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的费用进行提款;或(b)为向个人或单位支付任何费用或进口货物进行提款,--如果据协会所知,这种向个人或单位的支付或者货物的进口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作出的决定的话。”
  (c)将6.03节修改为:
  “第6.03节 协会的取消条款
  如果(a)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任一金额信贷的权利在连续三十天内被暂停,或(b)无论何时,协会经商借款人后确认,一定金额的信贷资金无需再资助本项目中可用信贷资金资助的费用,或(c)无论何时,对于任何将由信贷资金资助的合同,协会发现借款人的代表或受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而借款人又未及时采取令协会满意的适当措施处理这一情况,尽管协会确定此合同的费用本应是信贷资金的合格支出,或(d)无论何时,如果协会发现信贷资金资助的任一合同的采购不符合信贷协定中规定的或提及的程序,尽管它确定此合同的费用本应是信贷资金的合格支出,或(e)任一金额的信贷资金在关帐日之后仍未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协会可在通知了借款人后,终止借款人提取该笔金额的权利。通知一经发出,该笔金额的信贷随即取消。”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的若干词汇均在其各自的文本中作出了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定义为:
  (a)“分配金额”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借款人分配给该项目省的一部分信贷金额,并由项目省为执行各自的教育计划之目的而使用的部分资金。
  (b)“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附表中所列的科目类别。
  (c)“CEP”系指国家教委按照本项目C(2)部分的要求建立的中国专家组,并应根据本协定附件四A.2部分的规定予以保持。
  (d)“教育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项目A和B项下的活动,这些应由上述项目省利用各自“分配金额”中的资金予以执行。
  (e)“教育计划执行安排”系指,就每个教育计划而言,借款人将与项目省就本协定附件四中D.2部分所指的执行安排达成协议,以执行上述教育计划,这一执行安排可随时进行修改。
  (f)“非项目县”系指根据借款人的《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所确定的、并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原则选出的项目省中的各个贫困县(项目县除外)。
  (g)“非项目县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本协定附件四B.10部分提及的计划,该计划将由项目省根据该部分提出的要求予以执行。
  (h)“各项目县”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那些属于该项目省并执行一项教育计划的县,“项目县”系指任何一个项目县。
  (i)“各项目省”是对借款人秦巴项目省以及下列各省的总称:贵州、海南、黑龙江、湖南、山西、云南;而且“项目省”可以指任何一个项目省。
  (j)“各秦巴项目省”系指借款人的下列各省和自治区:宁夏、陕西、四川;而且“秦巴项目省”可以指任何一个项目省。
  (k)“RMB”系指借款人的货币。
  (l)“SEdC”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
  (m)“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段所提及的帐户。
  (n)“学生助学金计划”系指,就每个项目省而言,在项目A(3)部分,作为各省“教育计划”而建立的学生助学金计划;而且该计划将按照本协议附件四附录中B.2的条款要求建立和运作。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由多种货币组成的总额相当于陆仟壹佰伍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61,5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经发生的(或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支付将要发生的),并应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了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可按照协会所满意的条件和条款,包括适当地防止抵消、没收或扣押,在一协会所满意的金融机构,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存款帐户。专用帐户款项的存入和支取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办理。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2002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规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该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应按协会在每年的6月30日所确定的不超过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承诺费。
  (b)承诺费应:(i)从本协定签字第六十天后之日(发生日)起算,直到款项由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或款项被注销日为止;以及(ii)按发生日前的最近的那个6月30日确定的年率或按上述(a)段的规定不时确定的年率计算。每年6月30日确定的年率应自本协定2.06节规定的该年的第二个付款日始用。
  (c)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ii)在交付上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的影响;(iii)使用本协定根据《通则》4.02节的规定所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规定不时指定或选定的其他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对不断变化的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付款日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
  2.07节 (a)在遵从下列(b)段、(c)段和(d)段规定的前提下,借款人应自2007年11月1日始至2032年5月1日止,每半年分期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为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在2017年5月1日以前,包括该付款日在内,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二五(百分之一又四分之一),此后每期应偿还本金的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二又二分之一)。
  (b)当(i)协会确定,借款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连续三年超过协会每年确定的享受协会资金的合格标准时;以及(ii)世行考虑到借款人的借债信誉足以使用世行贷款时,在经协会执董会审查、批准,并在执董会对借款人的经济发展情况给予适当考虑后,协会可对上述(a)段分期偿还条款进行修改:
  (A)要求借款人将尚未到期的每期的分期偿还金额增加一倍偿还,直至本信贷本金全部偿还为止;
  (B)在协会通知借款人(b)段中的情况已发生后,要求借款人开始偿还信贷本金比上述(a)段中提及的第一个每半年偿还日早六个月或更多,虽然该偿还本应享有至少五年的宽限期。
  (c)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也可修订(b)段中的修改办法,只要协会断定,该修订不改变因上述偿还办法的修改而获得的让渡因素,即将上述部分或全部增加每期分期偿还金额的办法改为由借款人对已提取而未偿还的信贷本金部分,按与协会商定的年率交付利息的办法。
  (d)如果,在根据上述(b)段规定对条款进行修改后的任何时候,协会确定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如借款人有此要求,协会须对偿还条款再作修改,使之与上述(a)段中所列的分期偿还安排一致。
  2.08节 兹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通则》4.02节所要求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申明其对实现本协定附件二中所确定的项目目标所作的承诺,为此,应通过国家教委实施本项目C部分,并使项目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用的行政管理、财务、技术和教育惯例,实施本项目的A和B部分,并及时,或如需要,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不限于本节(a)段的规定以及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借款人应执行本协议附件四中规定的方案,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工程和咨询服务均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为履行,但不仅限于《通则》中9.07段所规定的义务,借款人应:
  (a)按照协会接受的指南,准备并在项目关闭后六个月内,或借款人和协会一致同意的更晚的日期,向协会提供一项旨在确保本项目目标得以继续实现的计划;以及
  (b)为协会提供与借款人就该计划交换意见的适当机会。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保存或促使保存会计记录和帐目,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反映负责实施项目的部门或借款人负责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机构与项目有关的业务、资金和费用。
  (b)借款人应:
  (i)由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记录和帐目包括与专用帐户有关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ii)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八个月,向协会提供(A)一份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协会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的公证副本,(B)根据本协定附件四附录中B.8部分的规定由每个项目省向借款人提供的统一的审计报告;以及
  (iii)当协会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协会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以及对它们所作的审计这类文件的其他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的全部费用,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存或促使保存反映该类费用的记录和帐目;
  (ii)保留所有证明该费用的记录(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和其他文件),直到协会收到对从信贷帐户最后一次提款或从专用帐户付款的那个财政年度的审计报告后至少一年;
  (iii)保证协会的代表能检查该记录;以及
  (iv)保证该记录和帐目包括在本节(b)段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并保证该审计的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关于该财政年度里提交的费用报表以及它们的准备过程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以赖以支持有关提款的独立意见。

  第五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h)段的规定,增加以下事项:
  (a)如果任何一项目省作为一方,没有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其义务。
  (b)在本信贷协定签字之日后,发生的情况而造成了一种非常形势,使所有项目省不能按照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履行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d)段规定,增加以下事项,即:本协定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就该情况发出通知后持续存在达六十天之久时。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a)借款人应与所有项目省就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达成协议。
  (b)秦巴各项目省的学生助学金计划已按照本协议附件四附录中B.2部分的条款建立,并已将协会可以接受的相当金额的资金汇入该附件中提到的学生助学金帐户。
  6.02节 在《通则》12.02节(b)段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将下列补充情况写入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即:提交给协会经借款人和项目省按时授权或批准的每一个教育计划实施安排,其条款对借款人和上述项目省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九十(90)天后之日为《通则》第12.04节所规定的日期。
  6.04节 本协定5.02节的规定,将在《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或在本协定签字时算起至二十年后之日解除,上述两日期以更早的日期为准。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的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兹确定以下地址为《通则》11.01节所要求的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FINANMIN
  电 传 号:22486 MFPRC CN Beijing
  邮政编码:100820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开发协会
  邮政编码:20433
  电报挂号:            电 传 号:
  INDEVAS          248423(MCI),或
  Washington,D.C.  64145(MC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东亚和
     授权代表           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周文重(签字)          塞韦里诺(签字)

 附件一:        信贷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信贷金额以及所资助的每一类别中分项费用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      费用中将被资助的
           (以等值的特别       百分比(%)
            提款权表示)
(1)土建:
(a)指定项目省   21,490,000    70%
(b)其他各项目省  18,670,000    60%
(2)货物:     16,210,000   100%的外汇费用
                        100%的国内费用
                        (出厂价)当地采
                        购品目的当地费
                        用的75%
(3)咨询服务:      720,000   100%
(4)培训及考察:   4,410,000   100%
总  计       61,500,000

  2、本附件中所使用的:
  (a)“外汇费用”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及
  (b)“国内费用”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支付的费用或为借款人领土内提供的货物或服务而支出的费用;
  (c)“指定项目省”为以下省/自治区的统称:贵州、宁夏、四川、陕西、云南。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发生在本协定签字之前的费用支出不得提款,但(a)对1997年1月1日以后,类别(4);以及(b)对1997年3月15日以后,类别(1),这两个类别所发生的、总额共不超过6,100,000个特别提款权的费用可以提款报帐。
  4、对下列支出协会可要求按照费用报表,从信贷帐户提款:(a)每个价值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货物合同(本协定附件3第一节D.2(c)部分除外),(b)每个价值不超过200,000等值美元的土建合同(本协定附件3第一节D.2(a)部分除外),(c)与咨询公司每个不超过1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d)与聘用咨询专家个人的、每个不超过5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以及(e)培训合同;所有合同都必须符合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附件二:          项目描述

  该项目旨在帮助借款人:(1)为项目省中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儿童提供确保质量的小学普及教育,并对少数民族儿童和女童予以特别的关注;(2)在上述地区扩大确保质量的初中教育;(3)加强上述地区教育机构的办学能力,以保证小学和初中的办学质量和效益。
  该项目由以下各部分内容组成,这些内容可以在借款人与协会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随时进行修改,以实现上述目标。

 A部分
  在项目省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以改善小学和初中教育:
  (1)对小学和初中校舍进行翻建,扩建,新建和维护;
  (2)为项目学校购置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包括以本民族语言编写、反映本民族文化的书籍资料)和课桌椅并进行维护;向设备使用人员提供培训;并在一个项目省开展课本租赁试验以减少贫困学生的书费负担,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3)建立学生资助计划,减少贫困学生交纳的上学费用,包括学费和书费;
  (4)开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技术和管理人员、项目学校校长以及从事师资培训工作的教师的在职专业培训,同时要将改进双语教学、理科教学和复试教学的教学方法,以及开发乡土教材作为培训的重点;
  (5)建立教师服务网络,通过调查和分析村级小学教师的需求,支持村级教师提高业务素质。以及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各项计划以满足教师们的需要,并为有选择的学校提供人员、设备及资料,以使它们成为该网络的中心;
  (6)建立中等师范培训项目,项目的重点应侧重提高中师教师的教学能力及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方面;
  (7)开展科研成果推广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开发乡土教材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质量及效益,减少少数民族儿童和女童的辍学率。

 B部分
  (1)开展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培训的重点应放在对服务于少数民族人口的学校的管理者的培训计划以及对地方项目执行和监督人员的项目执行培训计划上;
  (2)在项目省建立和引进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购置设备和人员培训。

 C部分
  为了教育的进一步普及,借款人应在下列各方面增强教育机构的能力:
  (1)对项目省的省级教育行政管理人员及项目执行和监督人员开展管理培训;
  (2)建立项目专家组,以随时检查和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并为项目执行提供咨询意见。
  本项目拟于2002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三:        采购和咨询服务

           第一节 货物与工程的采购

 A部分:总论
  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必须按照世界银行1995年1月出版,并分别于1996年1月和8月修改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以及本节后面的条款进行。
 B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1、除非在本节C部分另有规定,货物采购应按照根据《指南》的第二节及其附录1第5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
  2、根据B部分第1段条款所授予的合同进行的货物采购应遵循下列条款:
  (a)打捆合同
  在可行的范围内,货物打捆时应按每包价值不小于200,000等值美元合同进行招标。
  (b)国内制造品的优惠
  《通则》第2.54和2.55段以及附录2的条款适用于借款人国内的制造品。
 C部分:其他采购程序
  1、工程
  (a)国内竞争性招标
  除本节第C.1(b)和C.1(c)部分外,工程合同须根据《指南》的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
  (b)小型工程合同
  工程合同金额小于100,000等值美元,累计总额不超过60,0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可在国内货比三家询价且投标人书面应标的基础上按照一揽子、固定价格的形式授予合同。邀请书应包括详细的含有基本指标的工程描述、完工日期、协会可以接受的协议基本框架、必要时还包括有关图纸。合同应授予投标价最低,并且有顺利完成该合同的经验、人力和资金的投标人。
  (c)自营工程
  符合《指南》3.8段要求的小型修理和工程,且累计金额少于25,500,000等值美元,经协会预先同意,可按照《指南》该段的规定采用自营工程的方式实施。
  2、货物
  (a)国内竞争性招标
  除本节C.2(b)部分外,货物(图书除外)单个合同金额小于200,000等值美元,累计金额不超过32,0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采购,以及书,不论其价值,均可按照《指南》第3.3和3.4段的条款授予合同进行采购。
  (b)国内询价采购
  价值小于30,000等值美元的单个货物(图书除外)合同,所有合同累计总额不超过,或少于5,100,000等值美元,可按照在国内询价采购程序基础上授予的合同进行采购;该程序应符合《指南》3.5和3.6段的条款。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核
  1、采购计划
  根据《指南》第1段和附录1的条款,在发出任何招标资格预审或招标邀请之前,所提出的采购计划应提交协会进行审核并批准。所有货物和工程的采购都应按照此项经协会批准并符合上述第1段条款的采购计划进行。
  2、预审
  下列合同均应按照《指南》附录1第2和第3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预审:
  (a)每个项目省,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1部分的规定,在该日历年发出招标邀请的合同中,该日历年最初的两份工程合同;
  (b)每份等于或大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工程合同;以及
  (c)根据本附件第一节C.2(a)部分的规定,每个项目省最初的两份货物合同,以及每个等于或大于200,000等值美元的合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本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节 咨询专家的聘用

 A部分:总论
  咨询专家服务合同的授予应遵循世界银行1997年1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以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机构聘请咨询专家指南》(咨询专家指南)中的前言及第四节条款进行,并同时要遵循本附件第二节以下条款:
 B部分:质量与费用并重的选聘
  除本节C部分另行规定,咨询专家合同的授予均应按照《咨询专家指南》第二节的条款进行,其附录1第3段、附录2、及其3.13段直至3.18段条款均符合质量与费用并重的选聘。
 C部分:其他咨询专家采购程序
  独立咨询人
  符合《咨询专家指南》第5.01段要求的咨询工作,可根据《咨询专家指南》第5.01段至第5.03段的条款聘用独立咨询人。
 D部分:世行对咨询专家选聘的审核
  1、选聘计划
  根据《咨询专家指南》附件1第1段条款,在对咨询公司发出任何建议书邀请之前,该项目的咨询专家选聘计划必须提供给协会审核和批准。咨询专家的选聘工作必须根据经过协会批准的计划,以及上述提及的第1段条款进行。
  2、预审
  (a)每一个等于或高于100,000等值美元的咨询公司聘用合同,将适用《咨询专家指南》附件1中第1、第2(不含第2(a)中第三小段)和第5段的条款。
  (b)每一个等于或高于50,000等值美元的独立咨询人的聘用合同,该咨询人的材料、资力、工作大纲、以及聘用条款都需提供给协会审核和批准。只有在批准后才能授予合同。
  3、事后审查
  每一不受本部分第2段约束的合同应遵循《咨询专家指南》附录1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附件四:          实施计划

  本附件的规定适用于本协定第3.01(b)所述的目的。

 A、项目管理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借款人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保持下列机构,且其职责、人员和其他投资为协会可以接受:
  1、在国家教委内设立由国家教委主管副主任领导下的项目执行办公室,该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国家、省、地方各层次的项目执行情况。同时执行项目C部分、监督项目采购和准备本附件B部分所提及的报告。
  2、中方专家组,负责(a)向项目省就本省教育计划的设计和执行,提供技术性指导,并向国家教委就本项目C部分提及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提供技术咨询意见;(b)协助开展本附件B部分提及的监控活动。

 B、监控与报告
  不拘泥于《通则》第9.06节的条款,借款人应通过国家教委:
  1、保持适当的执行程序,以根据世行可以接受的指标对下列方面进行监控和评估,(a)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b)项目省非项目县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c)本项目对小学和初中在校生教育成绩的影响;
  2、按照协会可以接受的原则,准备并提交给协会:
  (a)一份年度报告,该报告的提交不晚于每个日历年的4月1日。该报告应总结上一个年度根据上述B.1部分的规定而实施的监控和评估活动,并根据本附件附录B.7(a)部分的要求,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且表明在监控和评估活动中建议采取的措施,以推动项目目标的实现;以及
  (b)一份项目中期报告,该报告的提交不晚于2000年6月30日。该报告应总结自项目开始执行后,根据第一节规定开展的监控和评估活动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本附件附录B.7(b)和B.1部分的要求,汇总各项目省提交的报告,并表明所述监控和评估活动中建议采取的措施,以尽快实现项目目标和各项目省非项目县计划的目标;
  3、就借款人按上述B.2部分的要求提交的每份报告,与协会交换意见,在双方达成一致后实施所有相关措施。

 C、中央组织的管理和师资培训项目
  借款人应:(a)按协会满意的纲要,起草并在每年的10月31日向协会提交下一年度实施本项目C部分的行动计划,供协会审阅和批准;
  (b)随后按协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

 D、教育计划的实施安排
  1、各项目省的项目计划应提交协会批准,该计划是本省教育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应符合本项目资金支持条件,同时协会应将对计划的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和项目省。
  2、为保证项目省能够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借款人应按照与项目省达成的协议,将信贷本金转贷给项目省,这与本附件条款规定是一致的。
  3、借款人应:
  (a)(i)敦促项目省按照项目执行协定中关于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中所规定的条款,履行所有职责;(ii)采取或敦促项目省采取一切实际行动,包括提供必要的或适量的资金、设备、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支持,为项目省履行义务创造条件;以及(iii)不采取或不允许采取阻碍或干扰履行上述义务的任何行动;
  (b)根据教育计划实施安排行使自己的权力,保护借款人和协会的利益,以实现本信贷项目的目标。在得到协会同意之前,不得将该教育计划实施安排中的任何内容及条款转让、修改、取消或放弃。

 附件四:           附录

  为本协定附件四D.2部分之目的,教育计划实施安排须包括下列规定:

 A、条款
  1、将由项目省偿还给借款人的分配金额中的信贷本金:
  (a)应当是与特别提款权等值(按从信贷帐户上提取信贷本金之日或各自提取之日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项目省的教育计划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以及
  (b)应当以美元偿还借款人,其金额应与本附录A.1(a)段所指的等值额相等(以偿还当日或各自偿还的当日汇率为准)。
  2、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信贷本金的偿还期限为20年,其中包括5年宽限期。
  3、本附录A.1(b)部分所指的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的年息应为1.2%。
  4、各项目省应按优惠条件或其它条款向各项目县进行转贷。
  (a)与人民币等值(以从信贷帐户提取之日或各自的提取之日的汇率为准)的一种或多种货币,提取用于或支付受信贷资金资助的该项目县的教育计划中的货物采购和服务费用;
  (b)该项目省回收本金的年限不得少于本附录A.2部分规定的项目省偿还借贷方信贷本金的年限,宽限期也不得少于本附录A.2部分规定给项目省的年限;以及
  (c)如果对已提取、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收取利息,其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附录A.3部分规定收取项目省的年率。

 B、条件
  执行
  1、各项目省应根据当地经济、财政、管理、技术和教育实际,努力高效地推动各自的项目计划执行工作,并为项目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服务及其它必要资源的支持。
  2、毫无例外,各项目省应在省级教育计划的执行全部过程中,根据协会同意的原则,建立项目A(3)部分中提及的学生资助计划。各项目省应保证在商业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以用于学生资助活动。除秦巴项目省外,各项目省应在1998年8月1日前向协会提交计划(包括存入帐户的初始款额)供协会审议,在协会提出意见后,于1998年9月1日前开始实施计划,并将初始资金存入帐户。
  3、各项目省应承担:
  (a)按协会满意的纲要,起草并于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向借款人和协会提交下一年教育计划的行动计划,以便协会审议批准。该计划包括土建、维修、培训和财务计划,还应使村级教育机构参与项目的执行。
  (b)按照借款人和协会批准的行动计划实施教育计划。
  4、每个项目省应承担:
  (a)根据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将信贷资金用于教育计划中的货物采购、土建和专家服务;
  (b)对上述货物在提货、运输、交货、使用或安装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偶然性损害提供补偿资金,用以更换或修复被损坏的货物;
  (c)这些货物、土建和服务必须与教育计划的实施相关;
  (d)确保协会和借款人能够对本项目中采购的货物和所有设备、现场、土建工程,以及包括项目运行情况档案在内的所有文件进行检查;
  (e)任何时候都要对所有设施、设备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财产进行管理和维护,应按照健全的工程、财务、管理和教育规律,采取必要的修理和更新措施。管理
  5、为协助实施各自的教育计划,所有项目省应在项目实施期间保证项目执行机构的职责、组成单位、人员配置和其他资源投入的稳定:
  (a)由一位主任领导的省级项目办公室负责本省教育计划的规划和实施协调工作,并向该项目省主管副省长和国家教委汇报工作;
  (b)各项目县也应成立由项目管理官员领导的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监督教育计划中有关活动的实施,并向该县教育局长汇报项目情况。监控
  6、各项目省应按照一定的运作程序,根据协会接受的效益指标对下列内容进行监控和评估,(a)该省实施教育计划的进展情况,(b)该教育计划对小学和初中在校生的学习成绩的影响;以及(c)非项目县计划的执行进展情况。
  报告
  7、各项目省按协会同意的纲要,准备并向借款人提供:
  (a)按本协定附件四B.2(a)部分的规定,于每年的3月1日前,汇总并准备由借贷方向协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上一财年所实施的监控和评估活动,并阐明在监控和评估活动中所提出的建议,以促进教育计划目标的实现;
  (b)按本协定附件四B.2(b)部分的规定,于1999年11月15日前,汇总并准备向协会提交的中期检查报告,总结按照本附录B.6部分规定的,自项目执行以来的监控和评估活动的实施情况,并阐明监控和评估活动中所建议的措施,以促进教育计划及非项目县计划目标的实现。
  协商
  8、各项目省应与借款人和协会就本省按本附录B.7部分规定提交的报告交换意见,并在借款人、协会和该项目省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后采取相应的各项措施。
  财务报告
  9、每个项目省应负责:
  (a)按照财会制度,保存或促使保存足以反映与教育计划实施及项目执行部门的执行情况有关的财务记录和帐目;
  (b)每一财政年度按照适当的审计原则,由协会认可的独立的审计人员,对所保存的记录和帐目进行审计;
  (c)按本协定第4.01节(b)段的规定,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一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尽快向借款人提交需向协会转交的由审计人员做出的审计报告,报告的范围和详尽程度须符合协会所提出的合理要求;
  (d)按借款人或协会随时可能提出的合理要求,向其提交有关记录、帐目和审计信息。
  非项目县计划
  10、除秦巴项目省外,各项目省应按协会接受的计划,负责实施非项目县教育计划,以保证非项目县在整个项目执行期间,能够持续保证教育成果并实现教育目标。

 附件五:          专用帐户

  1、本附件所使用的:
  (a)“合格类别”系指本协定附件一第一段表中所规定的类别(1),(2),(3)和(4);
  (b)“合格费用”系指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由不时分配给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资助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以及
  (c)“核定分配额”系指相当于6,500,000美元的专用帐户金额。该笔金额将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并根据本附件3段(a)的规定,存入专用帐户。不过,除非协会同意,“核定分配额”应限制在总额为4,000,000等值美元,直至从信贷帐户中提款总额,加上按《通则》第5.02节的规定,协会所作出的特别承诺中未兑现的总额等于或大于20,000,000特别提款权。
  2、按照本附件的规定,专用帐户的支付,应完全用于合格费用。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按要求开设的证据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以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进行的提款,应按下述安排进行:
  (a)关于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协会提出一次或数次存款申请,在专用帐户存入总额不超过“核定分配额”的资金。协会应根据这些申请,代表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要求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存入专用帐户中。
  (b)(i)关于专用帐户的补充,借款人应依照协会所确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申请前或当时,借款人应按本附件4段的要求,向协会提供与补充存款申请有关一笔或数笔支付的文件和其他证据。协会应根据每一次这类申请,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请求的并经上述文件和其他证据证明为专用帐户为合格费用支出的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并存入专用帐户。
  所有这类存款都应由协会按照各自的类别及其各自的等值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其类别及金额均应由上述单据和其他证据证明是正当的。
  4、借款人应在协会合理要求的时间就专用帐户的每一笔支付向协会提供表明该项支付完全为合格费用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据。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下述情况中任一情况出现时,均不应要求协会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a)当协会确定,根据《通则》第五条和本协定2.02节(a)段的规定,借款人应直接从信贷帐户中提取所有款项时;
  (b)当借款人没能在本协定4.01节(b)(ii)段所确定的时间内,向协会提交该节规定的、对专用帐户的凭证和帐目的审计报告;
  (c)当协会通知借款人,协会将根据《通则》第6.02节的规定,全部或部分中止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时;以及
  (d)当分配给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信贷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而就本项目有关部分所做的任何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二倍时。
  此后,从信贷帐户中提取分配到本项目合格类别的信贷资金的未提取部分的余额,均应按照协会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指定的程序办理。这种继续提取,只能在协会已经满意地认为,专用帐户中在通知之日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合格费用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根据本附件第2段规定,在用途上或数额上是不合格的;或(ii)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借款人应在收到协会的通知后,(A)向协会提供其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往专用帐户中存款,(或如协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时,应向协会退款)其金额相当于该笔不合格费用的或不能核证的这类费用的全部或部分金额;除协会另行同意者外,在借款人进行上述存款或退款前,协会不应继续往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在专用帐户中的任何数量的余额,将不需用来支付以后的合格费用时,借款人在接到协会的通知后,即应向协会退回该笔余额。
  (c)借款人可在通知协会后,向协会退回全部或部分存在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d)按照本附件第6(a)、(b)和(c)段,退回协会的资金应记入信贷帐户贷方,以供以后提款或根据本协定有关条款和《通则》的规定予以注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存、贷款利率并实行储蓄存款保值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今年五月十五日银行存、贷款利率的提高,对稳定储蓄、稳定贷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通货膨胀的压力仍然较大,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控制通货膨胀的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再次提高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5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一)。
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活期存款由年利率2.16%上调到3.15%,提高0.99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八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72个百分点。
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定活两便和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上调。
单位协定存款、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存款利率上调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根据本地情况决定。
利率调整日以后对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按调整后利率水平执行,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年利率为9.99%。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为5%,是否需要上浮,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和经济特区分行决定

保险公司的财产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存款年利率由7.56%上调到9.18%。
公司、企业债券及其他任何形式集资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库券的利率水平。
二、提高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在现行基础上平均上调1.38个百分点(详见附件二)。
(一)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36%上调为10.98%;六个月期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8.82%上调为9.00%。
(二)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现行的9.18%上调为10.98%;基本建设贷款各档次利率也分别上调。
(三)特种贷款年利率最高限由现行的11.25%上调为13.176%;已向社会发行的金融债券、发放的特种贷款,其利率水平按原规定执行。
(四)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6%。
(五)委托贷款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最高限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六)人民银行发放的地方经济开发贷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的利率,根据其用途(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和期限执行调整后的法定贷款利率。
三、居民购房的存款利率要低于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可在同档次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1.8个百分点。居民购房的存、贷款利率期限、利率档次,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自行确定。单位暂存银行的建设商品房的存款,六个月以下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执行;六个
月以上的存款最高限按年利率9.18%执行。建房贷款的年利率最高不能超过10.98%。各地房改基金管理部门存入的房改建房基金存款利率,仍按年利率3.6%执行。
四、各项优惠贷款利率水平相应上调(详见附件四),其利差补贴标准和办法不变。
对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等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相应上调,仍实行差别利率(详见附件五)。
五、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三)。
六、浮动利率幅度和范围。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浮20%或下浮10%,具体如何掌握,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城市信用社上浮幅度为30%,农村信用社为60%,超过此幅度,需报省
人民银行批准。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七、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欠交准备金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对有意不交足准备金或拖延上缴时间的,由原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改为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八、由于五月十五日利率调整与本次利率调整间隔较近,为了保护储户利益和减少群众办理转存款手续的负担,本次利率调整后,银行对今年三月一日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存入银行的一年期以上的个人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予以自动转存,即:
(一)三月一日以后存入的(包括五月十五日以后已经办理过转存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在原存期内,从存单开户日至此次利率调整日一律按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3.15%计息,利率调整日至原存单到期日按此次调整后的原存单期限档次存款利率计
息。
(二)实行该办法以后,原定期存单的期限不作延长。
(三)该办法只适用于此次利率调整,以后再遇利率调整时,办法另行规定。
九、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具体规定详见附件六。
十、调整利率的出台时间。各项存、贷款利率调整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执行。
十一、各级人民银行接此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专业银行迅速做好利率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利率调整按时执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未公布之前,必须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各地人民银行要组织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宣传
解释和调查研究工作。对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附件一:城乡居民和企业、事业单位存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活期| | 2.16 | 3.15
--|---------|----------|---------
|一、整存整取 | |
|---------|----------|---------
| 三个月 | 4.86 | 6.66
|---------|----------|---------
| 半 年 | 7.20 | 9.00
|---------|----------|---------
| 一 年 | 9.18 | 10.98
|---------|----------|---------
| 二 年 | 9.90 | 11.70
|---------|----------|---------
| 三 年 | 10.80 | 12.24
|---------|----------|---------
| 五 年 | 12.06 | 13.86
|---------|----------|---------
| 八 年 | 14.58 | 17.10
|---------|----------|---------
定|二、零存整取 | |
| 整存零取 | |
| 存本取息 | |
|---------|----------|---------
| 一 年 | 7.20 | 9.00
|---------|----------|---------
| 三 年 | 9.18 | 10.98
期|---------|----------|---------
| 五 年 | 10.80 | 12.24
|---------|----------|---------
|三、定活两便 |按一年期以内定期整存|
| |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 同 前
| |执行 |
|---------|----------|---------
|四、华侨人民币储蓄| |
| 存款 | |
|---------|----------|---------
| 一 年 | 10.80 | 12.24
|---------|----------|---------
| 三 年 | 12.06 | 13.86
|---------|----------|---------
| 五 年 | 14.58 | 17.10
---------------------------------

附件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一、流动资金贷款 | |
--------------|---------|---------
六个月 | 8.82 |! 9.00
--------------|---------|---------
一 年 | 9.36 | 10.98
--------------|---------|---------
二、固定资产贷款 | |
--------------|---------|---------
(一)技术改造贷款 | 9.18 | 10.98
--------------|---------|---------
(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一年以内(含一年) | 9.18 | 10.98
--------------|---------|---------
一年以上至三年(含三年)| 10.80 | 12.24
--------------|---------|---------
三年以上至五年(含五年)| 12.06 | 13.86
--------------|---------|---------
五年以上 | 12.24 | 14.04
--------------|---------|---------
三、特种贷款 | 11.25 | 13.176
----------------------------------

附件三: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利 率
项 目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存 |存款准备金| 7.56 | 9.18
|-----|----------|-----------
款 |备付金存款| 7.56 | 9.18
---|-----|----------|-----------
|二十天以内| 8.46 | 10.08
|-----|----------|-----------
贷 |三个月以内| 8.64 | 10.26
|-----|----------|-----------
|六个月以内| 8.82 | 10.44
|-----|----------|-----------
款 |一年期 | 9.00 | 10.62
|-----|----------|-----------
|再贴现 |按同档次利率上下浮动| 同 前
| |5—10% |
|-----|----------|-----------
|逾期贷款 |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
| |利息 |利息
--------------------------------

附件四: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序 号| 名 称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第一类| | |
---|---------------|--------|---------
1 |粮、棉、油贷款 | 8.46 | 10.08
---|---------------|--------|---------
2 |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 | 8.46 | 10.08
---|---------------|--------|---------
3 |北方工业公司军贸贷款 | 8.46 |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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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然橡胶储备贷款 | 8.46 |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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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食糖储备贷款 | 8.46 |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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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船舶工业卖方信贷 | 8.46 |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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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羊毛储备贷款 | 8.46 |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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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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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 | 7.92 |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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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上海航空工业公司md—82项目| 7.92 |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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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广深珠高速公路项目贷款 | 7.92 |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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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电产品出品卖方信贷 | 7.92 | 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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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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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老少边地区发展经济贷款 | 6.48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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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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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 调整前利率 | 调整后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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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专项(生产设备)贷款 | 6.48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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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年 | 6.48 | 8.10
13|---------------|--------|---------
| 三 年 | 6.48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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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年 | 6.48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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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贫困县办工业贷款 | 6.48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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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族贸易及民族用品生产贷款 | 6.48 |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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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扶贫贴息专项贷款(含牧区) | 2.88 |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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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开发区差别利率开发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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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五年期以下 | 2.88 |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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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期以上 | 4.32 |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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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天然橡胶储备贷款、食糖储备贷款、羊毛储备贷款
实行优惠利率的数额,仅限于11万吨、50万吨和7万吨

附件五:十三个行业基本建设贷款差别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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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 整 前 | 调 整 后
行 业 项 目 |-------------|-------------
|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五年 |一年以上|三年以上|五年
|至三年 |至五年 |以上 |至三年 |至五年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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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含支农工业中的化肥和| | | | | |
磷、硫、钾矿山)、煤炭(不含独| 7.56 | 8.46 | 8.64 | 8.64 | 9.72 | 9.90
立核算的洗煤厂)、原油开采、节| | | | | |
能措施、港口、盐业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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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交通(不含港口)、铁| | | | | |
道、邮电、民航、建材、森工和钢| 8.64 | 9.72 | 9.90 | 9.72 | 10.98 |11.16
铁、有色两行业中的独立矿山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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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有色、化工 | 9.72 | 10.80 |11.16 | 10.98 | 12.42 |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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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关于实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保值的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开始,对城乡居民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指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储蓄存款——以下简称定期存款)实行保值。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以及城市、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部门,对三年期以上定期储蓄存款均予以保值。
二、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含一日)以后存入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实行保值,保值期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一日至存款到期日为止。在调整后的利率基础上计算保值贴补率。
三、对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不含一日)之前存入的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仍按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开办保值储蓄业务时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值,在保值期内分别按13.14%、14.94%、17.64%年利率计付利息。
四、对三年、五年、八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如全部提前支取,则不予以保值贴补;如部分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的部分,不予以保值贴补,未支取部分仍予以保值。凡提前支取的均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五、到期不取又不办理转存手续的保值储蓄存款,其逾期部分不再给予保值贴补。利息计算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的长期定期存款不实行保值,并严禁将国家资金或集体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入保值储蓄,储蓄和稽核部门要严格审查。



199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