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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执行主体扩张有关问题/李艳喜

时间:2024-06-24 20:57: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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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主体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般而言,都是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原告与被告双方。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出现,需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扩张到其它民事主体,即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程序。由于这一问题较为复杂,在理论上存在不少争议,执行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阐述:

  一、执行主体扩张的理论依据

  执行主体的扩张即变更或追加主体的法理基础,在于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理论。该理论是指在对人的效力上,执行依据除了及于执行依据上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之外,还及于一定范围内的其他人。执行主体范围扩张理论是既判力、拘束力、确定力原则的例外,是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最大效率地实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纷争解决的实效性和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

  二、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

  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既包括执行申请人(权利人)的扩张,又包括被执行人(债务人)的扩张。我国现行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仔细研读上述立法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扩张的规定。但从类型上分析,执行当事人扩张包括申请执行人的变更与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其中,申请人的变更主要有有债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受让等情形,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追加有以下几方面的情形:①变更被执行人的继承人或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合并分立、歇业、更名的,以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主体为被执行人;②追加同一性质的责任主体为被执行人。如追加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执行人;③追加股东,开办单位等为被执行人,如追加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执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的程序问题

   由于申请人变更的情形比较简单,在执行实践中也少遇见,本文重在分析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稳定情形。

  (一)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一般而言,执行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为重大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执行法院应组成执行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以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应根据听证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作出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或裁定驳回追加申请。

  (三)异议的处理。对于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的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但执行制度追求的是效率,而最高效率地实现债权人的权利,此时的审查主要为形式审查,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总之,执行主观范围的扩张,在执行程序中具有双重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若无限制的运用,随意将第三人变更或追加为被执行人,无疑将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既要合理确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范围,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纠纷解决的效率性,又要避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平说于两者的最佳是执行实践中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制度的重要问题。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管理局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版权局 国家工商管理局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作权涉外代理是指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著作权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国家版权局负责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凡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均应将申请材料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国家版权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章程及业务范围、人员名单及简历、住所证明。
第七条 申请设立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具有3名以上具有二年著作权工作经验的专职著作权代理人。
第八条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持国家版权局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第九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
(一)接受委托,开发作品使用市场;
(二)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
(三)代理签订转让或授权使用合同;
(四)代理收取版税或以其他形式支付的报酬;
(五)接受委托,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
(六)代理其他有关涉外的著作权事务。
第十一条 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一律不得进行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已经进行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应在6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手续,对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条件的,应停止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各自的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申请开办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涉外代理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开展正常著作权涉外代理活动的;
(三)涉外代理机构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涉外代理机构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被处罚的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对国家版权局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兼营著作权涉外代理业务的单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大《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以下简称17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力度,切实做好今年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
  当前,我国经济企稳向好,但国际经济环境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我国经济发展、企业运行的内在动力和活力不足,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坚实。这就决定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在贯彻落实175号文件中,要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要尽快研究制定贯彻落实175号文件的实施办法,细化政策措施。对支持企业的数量和类型,稳定岗位的数量等,要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对稳定岗位所需资金数量,要做出合理的预算安排。
  二、统筹安排,加大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各地在实施稳定就业岗位政策中,要进一步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支撑能力较强的统筹地区,可全部实施175号文件规定的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措施,即“一缓一降两补贴”。要加大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的力度,工作重点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倾斜。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大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制定具体标准,简化申报和审批程序,要切实为企业着想,缩短审批期限,及时拨付资金,提高办事效率。
  东部7省市要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统筹考虑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关系,搞好政策衔接,把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纳入试点工作对象范围,取得促进就业与稳定就业双成效。
  三、加大基金调剂力度,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稳岗补贴政策的扶持
  要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加大基金调剂力度,着力解决基金结余较少的统筹地区实施援企稳岗政策资金不足问题,使更多的企业享受到政策的扶持,推动175号文件的全面贯彻落实。加快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四、加强监管,维护基金安全
  各地要建立健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的申报、审批、拨付、监督等制度,严格程序审批,规范操作,强化内部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行政监督,要对享受扶持政策企业的补贴资金使用、用工、参保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核查企业和职工享受补贴的情况,检查企业补贴资金是否被挪作他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在享受政策期间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暂停其享受的相关政策;对于超规定裁减员工的企业,要取消其享受政策的资格;对于伪造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基金的要追回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要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稳岗补贴的情况进行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的作用;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效果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积极性;大力宣传援企稳岗政策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推广其好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开展。
  六、开展总结评估,进一步巩固援企稳岗政策的成效
  各地要对2009年贯彻落实《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总结。要结合本地就业、失业基本状况,重点对政策实施中各级领导是否重视,政策文件是否配套,工作措施是否有力,享受政策的范围是否周全,操作程序是否规范、透明、简便以及稳定就业的效果是否明显,基金使用是否安全,困难企业和职工是否满意等方面进行评估,并于2010年2月底前将评估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