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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上演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张生贵

时间:2024-07-22 18:3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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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上演现代版农夫与蛇的故事

张生贵


  在一个寒冷的冬天,西北风呼呼地乱刮着,路上几乎没有一个行人。一条蛇不幸被冻僵了,卷缩着身子躺在路旁不能动弹。这时,一个好心的农夫拿着一把锄头路过这里,无意中发现了那条快要被冻死的蛇。农夫看着奄奄一息的蛇,觉得它非常可怜。于是,悄悄地走到蛇的身旁,缓缓地伸出双手抱起它。用手轻轻地抚摸着它,甚至还怜惜将它往自己温暖的怀里送。打算用自己暖暖的身体来温暖它冰冷的身躯,使它慢慢苏醒过来。那蛇得到温暖以后,果然苏醒了。渐渐地睁开眼睛,缓慢地活动了一下身躯。醒来以后,蛇就立刻露出了它的本性,它说:“你好事做到底吧,我就喜欢咬人,不咬人我就不舒服。”说完就狠狠地咬了农夫一口,农夫忍着钻心的疼痛,悔恨地说:“我救了你,你不但不感激我,反而要狠心地咬我。早知道这样,我真不该救你呀!”蛇没有理会农夫,自顾自地走了。而农夫受到了致命的伤害,“砰!”的一声摔倒在地上,不能动了。他在自己快要死的时候,对着天空万分痛悔地说道:“只怪自己当初不该可怜那个坏东西,不知道分辨好坏,结果却害了自己,让自己遭受这样的报应。”说完以后就紧闭双眼,躺在那里一动也不动。正好这时有一个从山上采药回来的老爷爷走过这里。发现躺在地上的农夫,脸呈紫色,就知道他中了蛇毒。马上用嘴巴把草药嚼碎,敷在农夫的伤口上。又从箩筐里拿了几片草药,放在嘴里嚼了几下,再把嚼碎的草药放进农夫的嘴里。过了一会儿,农夫睁开双眼醒了。惊喜地发现自己没有死,摸摸自己的脸和身体,并且大声喊道:“我没死,我没死。”突然,看见一个老爷爷正用慈祥的目光看着自己,然后那个老爷爷用轻柔的声音说:“你怎么会被蛇咬到胸口的呀?”农夫摇了摇头,后悔地说:“唉,只怨我自己太傻,蛇就蛇呀。我好心救它,它却恩将仇报咬了我一口。”老爷爷笑了笑说:“救别人虽然是好,但不应该救那些本来就很坏的人。”农夫听了,默默地点了点头。
北京某单位与台籍某公司打了一场长达十年持久的官司,先后在北京西城法院、北京一中法、北京高院有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北京某单位的员工代表参加了旁听审理,案件的经过完全是农夫和蛇的故事的现代版。
  北京某单位与台籍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自1997年至今的十年来,台籍某公司租了北京某单位的商业房,经营获利后拒付租金,还对出租人主张追要租金的行为说成是欺诈,认为北京某公司出租的房屋没有产权证,骗得台商使用,这种过河拆桥的抗辩着实令人难以接受。更难料的是人民法院居然还支持了台商的辩解,北京某单位不得不提出申诉,检方根据北京某单位的申请向高院提出抗诉。
  一、北京某单位是一家老国有企业,面临职工安置压力和企业运营时艰,急需收回租金解决现实困难。
  新中国诞生后,北京市委市政府从长远的战略考虑,将改善气候环境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1957年下半年,中共北京市委、市人委作出重要的决定:要在首都北部风口的荒滩砂石地上,建成万亩果园。由此,北京某单位的第一批建设者发扬战天斗地、艰苦奋斗的精神,冒酷暑、抗严寒、战风沙、负伤疾,通过苦干、实干、巧干,改变了北京西北部贫瘠荒凉的面貌,将这片砂石荒滩变成了一个以果树为主、多种经营的“金沙滩”, 为免除首都长期遭受风沙侵袭之苦,建设首都副食品生产基地,做出了传奇般的贡献。但是,长期以来随着国企体制和机制原因,企业囤积了很多无法回避的困难。目前,单位现有在岗职工约400人,离退休职工近500人,每年仅用于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及医药费等方面的支出高达200余万元,就目前单位实际情况靠自收自支解决问题已无力支破解,受国有企业转型、市场机制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近几年,单位经营十分困难,已连续多年亏损,最高亏损额高达300万元。目前单位仅靠出租等方式获得部分收入来勉强维持,如果出租收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证,必将影响企业的生存,影响职工生活和地区的稳定。
  二、台籍某公司占用国有资产营业获利,拒付租金弃信背义,北京某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北京某单位是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北京某单位作为国有独资企业的经营者,负有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北京某单位已经就本案实际情况向上级单位作了详细汇报,集团公司也要求北京某单位严格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北京某单位出租房屋理应得到租金收入,如果法院对该租金不予认可,将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有义务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
  三、北京某单位与台商的协议合法有效,台籍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2006年再审判决错将房产档案无关因素作为裁判依据,违背民事私法以协议条款为根据裁判的基本原则,台籍某公司辩称“违章建筑”,不能提供证据。
  1997年1月16日双方订立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因台籍某公司系通过关系势压签约,北京某单位因交房与先前承租户解约,发生经济损失六十余万元。北京某单位将商场租赁给台籍某公司前,以商业柜台方式租赁给商户从事服装、皮货和家电等销售,每年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420万元,转租给台籍某公司时遭惨重损失,单位从1997年12月起将原本30万元的月租金调整为10万元,此项调整单位又损失近200万元。面对台籍某公司将租房经营辩成欺诈受害,北京某单位职工深表不解,为达到拒付租金的目的,台籍某公司编造不切实际的理由,令北京某单位无法认同,台籍某公司辩称“无产权证不得出租”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3年6月27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的几个问题:“第四、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给黑龙江高院的答复明确:经研究认为,出租无产权证的房屋,认定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据此可见,未取得产权证出租房屋的合法性,早在十多年以前已由最高院司法定论及审判实践明确无可争辩,台籍某公司的辩解意见显然不能成立。
  实际情况是,北京某单位的房屋部分面积正在办理产权证期间,台籍某公司承租签约,从台籍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查知,根据工商部门的认定,1187平米的营业面积确已取得营业执照,当时是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说明产权证是否取得与实际经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关系,承租人需要和使用的是营业面积,有证与否不影响经营,且北京某单位出租给台籍某公司前此房有实际租金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双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接受了交付的房屋,就必须按约交付租金,与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以及经营盈亏没有关系,台籍某公司的辩称并非司法考查的问题,2006年再审判决却考查了不该考查的事实,脱离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超越协议以外,用无法证明的档案手抄条判案,此举严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最高院关于审判监督司法解释规定,2004年判决建立在合同事实基础之上,台籍某公司无证据攻击此判,也即台籍某公司的再审申请达不到非纠不可的法定条件,2006年再审判决抛开“再审应当对原生效判决裁判的基础事实或主要事实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的规定”,错误无法影响二审判决的有争议且次要的事实引入判决,并做为撤改内容,明显是“错纠”而不是“纠错”。
  单位为安置职工子弟成立的下属全资劳服企业,背负着重任,外租台籍某公司非但未能按约获取收入,反而损失惨重,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希望并相信北京市高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北京某单位合法权利。北京市北京某单位2010年4月3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调查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掌握我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开发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现状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名单可在中国开发区协会网站(http://www.cadz.org.cn)查询。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包括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两种方式。

天津、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及沈阳、广州、贵阳、遵义、烟台、襄阳、昆山七个市所辖开发区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实地调研的主要内容:一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管情况、基础工作、宣传培训、资金落实等;二是开发区内企业职业危害情况,采取的具体工作措施,执行健康监护管理有关要求情况,以及取得的实际治理效果;三是开发区内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行业(领域)整治情况;四是开发区内职业健康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五是开发区内职业健康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其他开发区由开发区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调查并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内容详见附后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调查问卷》。

三、工作要求

1.请有关省级安全监管局高度重视此次调查工作,将其作为2011年职业健康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

2.开展问卷调查的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组织辖区内开发区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并于6月30日前将本地区调查问卷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王振拴,010-64463004〈带传真〉、64463099,电子邮箱:sundl@chinasafety.gov.cn)。

3.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地调研的地区,请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调研组具体调研方案、日程安排及人员名单由各调研组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健康工作调查问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律师第一次开庭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

王卫洲


  当我还在大学读法律的时候,很多人向我告诫,你这样的口才是做不了律师的,做律师需要有一流的口才,能够“将白的说成黑的、死的说成活的,将杀人犯说成无罪”才会是一个好律师。我一直不敢相信哪位律师会有这样通天彻地的本事,不过却有一个深刻的疑问在我心头难以释怀“难道做律师真的就只是只靠好口才吗?”。

  从考取律师资格以后,我就从事起了律师职业,在我的职业生涯中,一次又一次的实战体会打破了那种好口才是做律师充要条件的神话。记得我第一次出庭时代理的是一个征地纠纷案件,对方的代理人是两位执业十几年的老律师,担任着当地政府的法律顾问,当时社会各界都传言这两位律师是当地出了名好口才,我的当事人都是一些贫苦的农民,他们和我都非常的担心自己在法庭上会被说的张口结舌。所以为了不让自己太丢人我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首先我对案件作了深入的调查了解,我走访了每一个了解案情的人员,并根据这些人提供的线索和产生疑问,到当地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国土资源局和发展计划部门、统计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将与本案有关的所有材料都收集到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发现了对方的征占土地手续存在很多的缺陷。然后我对这些卷宗进行了长达半个月的研究,每天除了吃饭睡觉就是看卷,到最后的几天那本卷宗竟让我翻得厚了一倍。而这本厚厚的卷宗在我的心里却变得很薄,我感觉我不用看卷就可以自己将它的所有内容说出来,甚至哪段文字记载在第几页的什么位置我都可记得很清楚。然后我把自己的发现的问题以及本案可以涉及到的法律条文以及政策作了彻底的查阅并全部摘录在自己的工作本中。在做好这些准备工作之后我仍然很不放心,然后我就站在对方的角度来考虑,看我的观点在那些方面存在缺陷,猜想对方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面对这些措施我又应该怎样应付然后我又把这些相关条文进行了彻底的查阅并摘录下来。

  紧张的时刻终于到来了,当我在法庭说完被告代理人王卫洲以及代理权限时,对方律师露出一脸的鄙夷的笑,不知道为什么,那一刻我突然不再紧张,只是在告诫自己“冷静、勇敢,只要尽到自己最大的努力就好”,就这样我稳定了自己的心态。


  在法庭调查阶段,令人意向不到的事情出现了,在质证时当我根据以前的总结将我掌握的对方证据的违法性提出时,他们突然大慌,我要求他们出示证据原件,他们竟然没有。甚至他们对我提出的问题不敢作出回答,连一些文件作出的时间,他们都不知。我完全是按照自己以前设计的用法律来提出问题和回答并发表观点,而他们说的却竟全是大白话,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简直是胡说八道,一个知名的大律师竟然执业水平如此的差,让我非常吃惊。在法庭辩论阶段我按照自己的设计将自己掌握的事实情况以及法律依据一口气说出,并将对方的存在的问题用反问的方式提出,而对方的两个律师却只是说了一些他们掌握的情况,他们提出观点时都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应该怎样怎样,从来没有说过是依据的哪部法律的哪一条,而且地方说的都是和法律不一致。我当时感觉开庭的效果非常的好,我感觉我的发言非常的专业、符合案情并且句句都有法律依据。开完庭后,当事人激动握着我的手说“王律师、我们是不是赢了?”。我去找法官复印庭审笔录,审判员也说“王律师、现在像你这样专业的律师真是太少了,后起之秀啊!”。我顿时感到了一种从来没有过的成就感,这时社会传言的好律师一定要多么多么能说的神话在我心中也彻底被打破了。


  法庭采纳了我的观点,在那一天起我将这一次成功的经验总结下来,并且在以后办的任何一个案件都按照这样的要求来做,随着时间和经验的积累,我逐渐总结出了一套很完整和成熟的开庭准备方法和规则,在以后的工作中这竟然成了我克敌制胜的法宝,每一次开庭这些充分的准备都让我能在法庭上表现的游刃有余、井井有条,我感谢第一次开庭,是它让我找到了做律师的窍门——勤思多想、充分准备、精心谋划。
  
  我想每一个律师发表观点要是想得到法庭的采纳,他说的话必须有证据和法律支持,那些所谓的“将白的说成黑的、死的说成活的,将杀人犯说成无罪”是颠倒是非的、是不可能做到的,这种全靠一张嘴就能做好律师的说法也是完全错误的。做律师口才并不是最重要的条件,当然有好的口才更好了。做律师主要是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勤奋敬业的职业精神、肯钻研究问题的思维态度。在庭审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要把事实情况与涉及到的法律全部熟悉的掌握,并要想办法了解对方。开庭是一个厚积薄发的过程,做好充分的准备然后在开庭时把你的准备以及法庭上你想到的、知道的用法律的观点充分表达,并将对方存在的问题深刻的揭示。可惜现在这样的律师已经很少了,我们很多的同行在办案时基本上不做什么准备,只是带着自己的一张嘴去了,到法庭上完全没有按照法言法语说出,而是一通胡说。这真是我们律师界的悲哀、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笔者在此将自己的体会写出、无意指责各位前辈、更无意显示自己的才华,只是希望有这种现象的前辈们能够改正,也希望后来的新人能够吸取教训、吸收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