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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梁仁壮

时间:2024-07-07 11:29: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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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

梁仁壮(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女性,有着特殊的身体功能和生理结构。除了作为自然人应有的基本功能外,上帝还给女性安排了特殊的、绝对排他性的任务——孕育生育后代(试管婴儿等代孕生育手段除外)。女性的生育任务,肩负并关系着我们人类的光荣和与梦想。没有繁衍生息,意味着人类的终结。

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社会活动。劳动创造了我们人类自身。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以人为本,重要的是要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

女职工作为特殊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尤甚。法律是平等公平的,但平等公平不意味着绝对的一视同仁,有时候,只有“偏袒一方”才能更好地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

本博文整理了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主要相关法律规范(含几个地方规范),其目的除了为女职工依法维权提供些许法律规范层面的帮助外,也为了引起所有的用工单位重视,严格依法保护自己单位所聘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让关爱女性,尊重女性,特别保护女职工成为用人单位在今天这个法治社会的一种新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08.30

实施时间:2008.01.01

效力属性:有效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06.29

实施时间:2008.01.01

效力属性: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1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事厅、计委、经贸委、劳动保障厅、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制订的《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月八日

关于省属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
科研机构重新界定和改革方案

省科技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劳动保障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2000年9月)

一、基本状况

我省省属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绝大多数是1978年以后建立的,经过20多年的建设,科研机构不断增加,科技队伍不断壮大。按照原国家科委1986年发布的《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中的标准划为公益型(含农业类)的科研机构,并一直按此标准运行的达35个,总编制为6315人,在职人数5329人。其中,社会公益型23个,农业科研机构12个。在35个研究院所中含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28个,重点文献馆藏、资源保藏、网络中心32个,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授权,具有质量检验、检测、监督职能的机构24个。

近些年来,特别是进入“九五”以来,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不断加大改革力度,充分调动了各级干部和全体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数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关于科研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大胆改革和制度创新,有的积极创办经济实体,加强中试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一所两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有的开展咨询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大部分院所都进行了内部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改革,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优化组合,职工实行聘任制,并实行待岗制。在分配制度方面,部分院所基本取消了“大锅饭”,实行了浮动工资制,拿出工资总额的30%来进行再分配,内部运行机制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变化。

但是,随着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科研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省省属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步伐与国家的要求和先进省市比较,还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领导和职工的思想观念还没有较大的转变,“等、靠、要”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绝大部分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还主要依靠国家事业费维持生存,缺乏进入市场的动力和压力,危机感和紧迫感不强。具有一定开发能力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仍然实行全额拨款,因此,进入市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强,开拓市场的能力较差。二是运行机制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用人制度、职称评聘、工资分配等内部运行活力不足。三是重点不突出,投入强度不够,重复建设和分散投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对我省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进行重新界定,并根据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行重新组建势在必行。

二、界定的基本原则

对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重新界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长远发展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充分考虑我省社会公益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基础建设。对国家及省确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公益性研究及服务活动、重点网络中心、文献检索中心、资源库以及依法授权并主要从事质检、监测、计量等方面研究的科研机构要给予重点稳定支持。同时要积极推进具有一定应用开发能力的科研机构进入市场,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二)市场导向的原则。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划定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机构、专业和职能已发生了明显变化。因此,要按照市场导向的原则,进一步更新观念,促进社会公益型机构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的运行机制。

(三)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对社会公益型和农业类科研机构进行重新界定是一项重要改革。因此,既要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大胆创新,又要充分考虑我省的实际积极稳妥推进。

三、界定标准及范围

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界定标准及范围可按以下四个方面确定: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实验(研究)室、研究(工程)中心(详见附件一)。

(二)为国家、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无偿提供科研成果,不能从国家和社会得到补偿的机构和研究活动。如为全社会提供数据、信息、设施、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成果推广等方面服务。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质资源、遗传规律、病虫害灾变规律、综合培育、环境资源、农业高技术基础性研究的机构(详见附件二)。

(三)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文献馆藏、资源保藏、网络中心(详见附件三)。

(四)依法授权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质量检验、检测、监测、计量及其他具有公平公证业务性质的研究机构(详见附件四)。

四、界定方法

按照界定的标准及范围,从机构性质及从事公益事业的人数所占机构编制的比例来进行分类。

(一)专门从事上述四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研究及服务活动,且从事公益事业人数占该机构编制数80%以上的,可界定为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

(二)主要从事上述四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研究及服务活动,且从事公益事业人数占该机构总编制数50%以上的,可界定为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科研机构。

(三)从事上述四个方面(或某一方面)研究及服务活动人数不足50%的,可界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

五、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基本走向和定位分类

根据界定标准范围和界定方法,对社会公益型(含农业类)科研机构实行定位分类。确定为社会公益型的科研机构9个;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科研机构15个;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10个(详见附件五)。

省农业科学院继续按照国家科技部农业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和省科委等10个部门的改革试点方案运行,待试点结束后再定位。

从上述界定结果看,全省界定为社会公益部分的人数共3419人,占总编制数的54%,占现有人数的64%。通过界定,有28%的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以进入企业、转变为企业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实现转制,有近30%的人员进入开发行列(详见附件六)。

六、相关政策措施

(一)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优化重组。省中医中药研究院、省药物研究所、省生物研究所以松散联合方式组建吉林省药物研究中心,并逐步培育成我省医药行业的重点科研机构。省林业科学院与各市州林业科学院(所)实行松散联合,各市州林业科学院(所)联合后可加挂吉林省林业科学院××分院的牌子。

(二)调整管理体制,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被撤销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通知》(吉政办发〔2000〕23号)精神,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编办等部门在2000年9月30日前完成科研机构管理体制的调整工作。界定为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按规定在2001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并与原部门脱钩;在调整和被撤销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中,界定为社会公益和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原省机械厅所属的省农业机械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科技厅管理;由于部门职能调整,按照国家管理体制,原省劳动厅所属的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经贸委管理;省甜菜糖业研究所、省洮南甜菜育种研究所成建制划归省农业科学院管理。新划归省农业科学院管理的科研机构享受省科委等1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吉林省农业科学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吉科改字〔1999〕71号)中的相关政策,并赋予省农业科学院行使其所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经营权利,对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加快其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

(三)进一步改变事业费投入方式,促进科研机构的分类改革。为促进我省从事公益事业的科研机构不断发展壮大,改变过去投资分散、重复建设的现象,从2001年1月1日起,在科学事业费总量保持逐步增长的基础上,改革事业费拨款方式。界定后的科研机构,要以2000年省财政核定的正常事业费为基数,根据该机构从事开发和公益事业人数占编制数的比例确定开发和公益部分各自的事业费基数(不含离退休经费)。对开发部分事业费,每年按20%的比例削减,到2005年全部削减完。削减的事业费作为专项经费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全部按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对公益部分仍按事业单位核拨事业费。社会公益和以公益为主实施“一所两制”的科研机构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转制后新增退休人员,退休经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四)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转制后,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参加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转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交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及其资金渠道保持不变,今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企业办法执行,并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的5年过渡期间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离退休费,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由单位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列支。加发补贴在5年过渡期内逐年递减,其中200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规定执行吉林省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五)对社会公益性科研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界定的公益性科研活动实行定期评估制度,经评估认定不是公益性科研活动,要从原机构中剥离出来,不再按社会公益性科研活动管理;并根据公益事业发展需要,不断调整公益性科研活动的结构布局,重点加强公益型科研机构的建设,进一步促进我省公益事业的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整顿保险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保险整顿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对整顿保险业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充实力量,认真做好整顿保险业有关工作。
二、抓紧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会同保监会抓紧制定整顿和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关于整顿和规范农村养老保险的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办法。关于全国总工会系统兴办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问题,由全国总工会会同保监
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其他合作保险的整改方案,由民政部会同保监会负责制定。财政部要会同中国保监会和外经贸部负责提出组建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方案。关于广东、福建等地方政府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其代办的保险业务问题,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妥善解决方
案。上述方案在9月底以前完成起草工作,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信息沟通。对整顿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要情况或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和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保监会)报告。每个月底前,要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办公室。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