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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改变弱势群体的就业弱势/孙家庚

时间:2024-07-12 09:1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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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改变弱势群体的就业弱势

孙家庚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特殊困难群体。他们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年龄偏大、技能单一,通过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困难重重,有的甚至夫妻双方失业,加之上有老、下有小,无经济收入、社会保障少,家庭生活相当困难。这部分人的就业及生活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一、我县城市弱势群体有关情况
(一)分布情况及结构。我县行政区域内共有生产经营极为困难、处于无产品、无设备、无资金状态并且连续亏损两年以上、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县属国有困难企业20家,职工1059人,其中退休人员231人,“4050”困难就业人员357人,丧失劳动能力的37人,截至2006年6月底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拖欠养老保险费1021.2万元;县属集体困难企业22家,职工1877人,其中退休人员334人,“4050”困难就业人员543人,丧失劳动能力的35人,截至2006年6月底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拖欠养老保险费2058.9万元;已经破产的县属国有、集体企业9家(应为12家以上,其中航运公司、新黄海公司和二棉公司等破产企业已妥善安置了职工,不在本次统计范围),涉及职工765人,其中退休的129人,“4050人员”271人,丧失劳动能力的14人。全县“零就业”家庭人员、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户两代”、“4050”人员325人,上述企业都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外贸公司除外),都拖欠失业保险费(破产企业除外)。
(二)所作的主要帮扶工作
一是成立了全省首家“垦利县退出企业职工服务中心”。 退出企业职工服务中心的成立,将为解决部分困难职工漏管、难管、不能管、无法管的现象提供有力地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困难职工政策上有地方咨询、档案有人管理、保险有人代缴、退休手续有人代为办理。
二是对失业职工进行了免费培训。今年以来,开设计算机、园林绿化、纺织、粮油加工四个专业,对539名失业职工进行了免费技能培训,举办创业培训班3期培训失业职工159人;安置“4050”人员202人;
三是发放了社会保险补贴。为97名失业职工发放了《再就业优惠证》,为84个企事业单位的429名再就业人员发放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92万元。目前,我县已有1273名失业职工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
四是实行了小额担保贷款。为原零批商场失业职工胡军华等10名失业职工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0万元。目前我县为18名失业职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36万元;
五是积极开展困难职工救助。将特困职工215名,困难职工322名共计537人(其中对越自卫反击战退伍军人11人,转业、残疾军人14人)划入救助范围,进行了集中详尽的统计归类建档,发放困难职工救济金33.3万元;
六是实行技能扶贫计划。将城乡困难家庭中34名适龄子女送到市高级技工学校学习电工、化工、机电技术应用、餐旅管理专业知识;
二、在城市弱势群体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整体机制。由于弱势群体在技术、知识、经济方方面面的差距,虽然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些问题,但工作稳定性差、工资低、条件艰苦、保障少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
(二)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弱势群体大多分布在破产或困难企业,因企业破产或企业本身的困难,企业难以承担他们的各项社会保险,而弱势群体本身也无力承担。据统计,有90%以上的弱势群体存在着拖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现象,90%以上未参加医疗保险。
(三)存在着“有活无人干、有人无活干”的现象。弱势群体技能水平偏低与择业要求过高的矛盾,使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新兴的产业,大都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业者素质特别是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弱势群体的大多数人员难以胜任。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如清洁工、保姆、钟点工等岗位,但由于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以及劳动报酬较低的实际情况,造成了有些弱势人员即使没活干也不愿去干的局面,由此造成了有岗位无人、有人无活的现象。
三、弱势群体在救助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一)要求政府尽量为他们多提供一些公益性就业岗位,从政策上给与照顾,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从而使他们有稳定的收入。
(二)应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切实解决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以保证他们将来病有所医、老有所养。
(三)当前,各级部门对弱势群体子女在上学、住房、就业方面虽出台了一些帮扶政策,但他们感觉子女上学、就业问题还是他们最大的经济负担,盼望各级政府在他们的子女上学、就业方面进一步加大资金、政策扶持力度。
四、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弱势群体救助应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一)建立弱势群体人员登记制度。目前企业“离岗挂编”人员以及就业转失业人员数量大,构成复杂,据不完全统计这部分人中有80%已隐性就业,但岗位不固定、收入不稳定。另外一部分人员由于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也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生活困难。因此,要摸清底子建档立卡。对年龄偏大、失业时间较长、夫妻双方同时失业以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就业要求迫切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弱势群体,逐人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弱势群体人员的基本生活。要衔接好下岗职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二条保障线。搞好政策之间的衔接,对困难企业由于拖欠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通过社会互助、临时救济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等办法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三)广开就业门路,多渠道、多形式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帮助弱势群体人员就业,是解决这部分人生活问题的根本。既要发挥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又要通过政策引导、政府购买岗位、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四)切实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作用,积极安置弱势群体人员就业。发挥居委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用,通过牵线搭桥和兴办以家政服务为主体的社区服务实体等多种灵活形式,做好就业弱势群体的托底安置工作。
(五)加大投入,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适应下岗、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街道、社区就业服务网络。
(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弱势群体技能素质,增加就业机会。分批、分期组织因下岗失业而造成的弱势群体进行再就业技能培训,增加培训内容,帮助他们选择培训模式,有的放矢地进行培训,帮助他们树立就业信心,迅速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增加就业再就业的机会。


南充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


现公布《南充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光辉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南充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68号令《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个人和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
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持有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外地装饰装修企业来本市承揽业务的,须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市外企业入南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登记证》。
第六条 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的个体从业者,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通过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个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能岗位证书》后,方可在证书指定的范围内执业。
第七条 个体从业人员办理《个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能岗位证书》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岗位证书申请表》;
2、《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3、本人身份证;
4、本人所在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务工登记卡。
第三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申报
第八条 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到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房地产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南充市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登记证》后,方可到物业管理部门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批准后方可开工。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业主本人书面同意,方可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
第九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享有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装饰装修方案;
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更改设计方案;
5、涉及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及装饰装修方案的书面证明。
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条 装修人将其装饰装修工程委托装饰装修企业实施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一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遵循诚实、公平、自愿的原则,依法签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3、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4、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5、工程造价及付款的方式、交付时间;
6、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7、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8、合同的生效时间;
9、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应以国家和省规定的定额标准为基础,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由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的交易活动,原则上应在主管部门确定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内进行,并接受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市场和室内装饰装修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五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2、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3、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时间;
4、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5、住宅外立面设计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6、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7、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8、违约责任;
9、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物业管理单位可按适当标准,向装修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和其它利害关系人关于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报告后,应当三日内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装修人有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九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行为,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六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持房屋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规范》(CB50222----95)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完工后,工程质量由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和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空气质量实地检测。因装饰装修企业原因造成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直到合格,并承担相应损失。
第二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正确敷设护线套管,设置在吊顶,夹层等隐蔽部位的电气电线必须穿入金属管或其他阻燃材料管内蔽护。轻质内隔墙和天棚应选用阻燃性材料和配件,木质结构必须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其它材料及施工必须满足消防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易燃易爆液体等废物堆放于垃圾道,楼道或者妨碍消防通行安全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周围房屋、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与保修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的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或检测分析证明书。
第三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应符合城市规划,房产、市容、城建、城管、环卫、绿化、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满足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三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时,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危害,保护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修形成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制止无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承揽装饰装修业务,为正规的装饰装修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制止、纠正不规范装饰装修行为,装修人或施工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管、环保、消防、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给排水主管道及供电主线路;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1项、第2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3项行为应经建筑水电设计单位批准;第4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三十九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四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报经住宅设计单位同意并按照防水规范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四十一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四十二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随意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随意在承重墙上穿洞;
2、不按房屋原有的结构平面设计,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砖或混凝土墙体;任意创凿顶楹;
4、破坏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和拆改水、电、天燃气等管道或其它固定设施,未穿管就直接埋设或改线;
5、超厚度铺设地面石材或在室内砌墙等增加楼地面荷载,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及吊扇;
6、大量使用易燃或有毒有害装饰材料;
7、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九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相应的处罚:
1、未取得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或个体从业资格证书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
2、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个体从业质格证书;
3、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危及人身安全的;
4、偷工减料,违规操作,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5、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配件的;
6、原设计单位未同意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
7、其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住宅室内装修人,委托不具备资质、资格的施工企业或个体从业人员进行装饰装修或强制要求被委托方拆改房屋结构,造成房屋损坏的,按照建设部第110号令进行处罚,委托人应承担修复和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第四十八条 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水、电等管线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四十九条 装修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门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装修人未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和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水、电管线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市政府第4号令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部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调整部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的通知

交公便字〔20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部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更好地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部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进行调整,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增补评标专家;取消现有专家库中不合格专家的资格;统计更新现有专家库中合格专家的个人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补评标专家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中央管理企业及其下属一级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本单位有关人员填写附件1、附件2,并审核同意后上报。申请人员应满足《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0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且非部施工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未担任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非单位主要领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人员应为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荐人员应不超过15名,各部属事业单位或中央企业推荐人员应不超过5人。
  二、取消不合格专家资格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应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现有部专家库中本地区、本单位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并填写附件3上报。对已调离公路行业,或者担任副厅(局)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年龄超过65岁(1946年1月1日前出生),或者为部施工或勘察设计评标专家,或者为单位主要领导的人员,原则上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三、专家信息更新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属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业,组织对现有部专家库中本地区、本单位拟保留的评标专家信息进行统计更新,填写附件4、附件5并审核同意后上报。未进行信息更新的,将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我局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在部网站公示符合条件专家名单,公示期满后发布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库名单。
  请将书面及电子版材料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我局,联系人:王海臣,电话:010-65292737,传真:010-65292766,电子邮件:jtb737@mot.gov.cn。
  附件(可在部网站下载):
  1.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申请汇总表
  2.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申请表
  3.取消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资格意见表
  4.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信息更新汇总表
  5.公路工程监理评标专家信息更新表
  6.现有部监理评标专家库专家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文档附件:

附件1-5.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ongluguanli/201101/P020110130353647060152.doc
附件6.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gongluguanli/201101/P020110130353647210059.doc